试论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傅召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5:44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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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判例约束制度

傅召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较深.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实际效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民事(含经济)、行政事件,依照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作 出了数以万计的具有最后决断性和最大权威性的裁判。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54l万件。面对这样一笔巨大的司法资源财富.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而被束之高阁,实在令人扼腕。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并向纵深发展,司法实践对现行法律调节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理论界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不久前讨论经济法草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已提出可适当运用判例. 可见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重新进行思考和评价,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判例约束制度,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一、判例约束制度的概念及其建立意义

判例约束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受到各种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应当遵循先例.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有难以计数的判决,这些判决作用于特定的已决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个案判决对其他同类案件,只具有一般参考价值。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就是要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之后.个案判决可以取得普遍的适用效力。人民法院的个案判决.它不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性,即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而且,它们对其制作者——人民法院和法官,也具有约束性.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遇到同类案件时也应当如此判决。即所谓“一切法院的裁判都应当与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就同类案件所作的裁判相符合”,人民法院和法官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使同样的案件得到同样的裁判,以保障国家法律表现在时间上,地域上、对象上的同一性,即:法律的统一性。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援引成文法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成文法法条的抽象性、原则性,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有较大的弹性和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经不同法院的法官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来审理,就可能作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样产生的直接恶果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英;培根语)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依照法律条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还要受到先例约束,以保证同类案件能得到同类的判决,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概括说来,建立判例约束制度有如下意义:

一是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技照成文法审判模式,法官每审理一个案件,首先给案件定性,然后对号入座寻找法条和司法解释,再就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判例约束制度,那么法官审理案件时,只需找出相类似的判例即可判决.不再重复以上往的机械性操作,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精确性。 二是有助干司法统一。建立判例约束制度,每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条规定和司法解释.并遵循判例,因此他的自由心证及偏见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保证同类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判决。

三是有助于普法。成文法的条文是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责任作出抽象性的、一般性的、原则性的描述,法官和律师理解尚不太难,但是一般民众来解读法律条文则会有五花八门的理解。如果建立判例约束制度,人民法院公开出版发行判例,那么民众就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事件来解读法律。

二、判例的创制

判例的创制.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的基础上,选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决,依照特定的程序制作成具有一定格式的判例的活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是判例法的创制者,自不待言。以往,成文法国家的传统理念是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设有任何发挥。这种规念现已转变了,法官在成文法国家中规范创制者的作用也在增加。虽然他们不采用判例法,但他们的判决,特别是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规范下级法院判决,维持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民族自治区域更具特殊性.考虑到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判例创制权是必要的。 判例的创制,其前提和基础是必须改革我国现行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个案所涉争议事项所作的最后法律结论.也是法官历经判决形成的主、客观过程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判断。法官应对其断案所依据的各种理由作出详细说明。对断案理由的说明.不但应成为法官的权利,更应是其义务与职责;因为一项判决经制作成为判例公之于众后.应经得起整个法学界的挑战,不仅要说服当事人,而且律师、学者、法官都有机会来评价其判决理由。我国现行判决说理过于简单,刑事判决尤显幼稚,通常表现为没有过程的结果,没有论证的结论,这是我们必须改革的,也是建立判例约束制度的内在要求。

为了保证判例创制的质量,就必须有科学的判例创制程序。一般认为,判例创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的选择。人民法院各业务审判庭从众多的生效判决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判决书.并说明选择该案例的理由。

(二)审核。案例判决初选出来后,应当进行讨论决核定并进行技术处理。鉴于各级人民法院目前还保留有审判委员会,案例审核工作可由其办理。今后审委会撤销后.案例审核工作可由研究室办理。

(三)核准。案例经整理后,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公布。经过核准,人民法院就可以向外公布该项判例。如有废止判例,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关于判例的格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首先是名称.可以统一命名为“x x人民法院关于x x x(当事人)x x x(案由)的判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棉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岳阳楼支行存单纠纷案的判例”。判例主文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概述、诉辩要点、合议庭评析意见、判决法律依据、一.二审结果、发布机关附注等六大部分。

建立判例约束制度,必然会导致判例的浩瀚庞杂、以致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授权最高法院建立一套判例整编规程,定期进行分类整理删改,并利用计算机管理,使判例简洁明了,便于查找和适用。

三、判例的适用

判例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先前类似判例据以作出判决的恬动。判例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不同.判例的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中间环节,法律条文可直接援引在判决书上,而判例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其他判例均只能贯彻遵循面不得援引在判决书上。为了正确适用判例,充分发挥判例的约束指导作用,我们必须界定判例的效力层次并建立背离判例报告制度。

判例有司法解释、参照指导等不同效力层次。判例由哪一级法院创制,这本身与判例的效力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包括最高法院自已作出的判决以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用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必须遵循最高法院的判例,不得违背,并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各高级法院创制的判例,其效力次于最高法院,及于本院和所辖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创制的判例,效力次于上级法院,及于本院和所辖法院。

为了保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下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不得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原则上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相抵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判例可能导致不公正时,可以不适用该判例,但必须进行书面报告.因此必须建立背离判例报告制度。即任何一个待判案件要作出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相类似判例相悖的判决,必须书面报告上级法院。如果要背离最高法院的判例,则应逐级报至最高法院。该书面报告必须写明该案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特殊性或与应循判例的区别,或者写明应循判例必须推翻的原因。总之,必须详细报告背离判例的理由。是否推翻应循判例.由创制该判例的法院决定,但必须报上级法院核准。

另外,由于每一级法院创制的判例都是该法院根据其管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并依照法律和有关法律原则创制的,因此这些判例具有法律上的共性和地域上的特殊性。如果待判案件的当事人不属同一法院管辖区域,那么在适用判例时应尽可能考虑不同地理区域上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别性.尽量适用当事人共同的上级法院创制的判例,或者允许当事人造择适用判例,这样才显示出判例对当事人在未来纠纷预见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已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宪法,这给我们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判例法虽然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采用判例确实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统一的有效选择。在我国,社会根据大众需要而将法院的判决视为先例,这实际已经成了一种无法抵御的力量。当事人在法庭上引用着其他法院的类似判决,人们在论文中比较着不同法院的相似判决,使判例在司法工作中固有的作用得到了承认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勇敢地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建立起我国的判例约束制度.保证司法公开和公正,维护司法尊严和统一,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把我国法制建设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作者单位:绥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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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管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92 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发电、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枢纽下游沿江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各有关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枢纽工程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县(市)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枢纽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报警器并通知相关村委会;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发电放水。

  正常发电放水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应在水库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周边设立警示牌作为预警提示,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应对警示牌设立的数量、位置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在非正常发电放水时(水力发电厂连续一周停机后的首次发电放水),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提前1小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并同时通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中)的船只及其他涉河人员撤离河道。

  第十条 泄洪放水。

  (一)珊溪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当珊溪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两县(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通过电话通知下游各乡镇拉响警报,其中大坝、珊溪镇2个报警设备点由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启动,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5个报警设备点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启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珊溪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珊溪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珊溪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6)珊溪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赵山渡水库泄洪放水。

  1.预警要求。

  赵山渡水库没有调洪能力,为保证闸坝安全,根据来水情况开闸泄洪放水。闸门开启前,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提前15分钟拉响大坝警报。当预计下泄流量达到1500 立方米/秒, 提前30分钟再次拉响大坝警报器,同时由赵山渡水力发电厂通知下游各有关乡镇,拉响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马屿镇、顺泰乡、梅屿乡6个报警设备点的泄洪放水预警警报,并及时报告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程序和内容。

  (1)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

  (2)各报警点管理人员启动警报器后,通过电话向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报告报警任务完成情况。

  (3)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4)乡镇政府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赵山渡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通报和向相关防汛部门报告。

  (6)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瑞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三)河道下游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各报警点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水力发电厂、沿江堤防管理单位、沿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4套,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分别安装在飞云江沿岸的珊溪大坝、珊溪镇、巨屿镇、金垟乡、峃口乡、平和乡、营前乡、赵山渡大坝、龙湖镇、高楼乡、平阳坑镇、顺泰乡、梅屿乡、马屿镇。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瑞安市、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和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警报系统设备由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珊溪水力发电厂和赵山渡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泽雅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泽雅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固定或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泽雅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关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各自辖区内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泽雅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防汛部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协助有关区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行洪河道遇到的问题;协调下游沿江乡镇政府与泽雅水库管理站之间的预警实施工作关系;负责预警设备定期维护和预警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组织演练。

  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一)预警要求。当泽雅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水库管理站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其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 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二)程序和内容。

  1.泽雅水库利用电话(传真)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办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坝顶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泽雅水库管理站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泽雅水库管理管理站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当地防汛部门报告。

  4.泽雅水库管理站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泽雅水库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鹿城区和瓯海区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坝顶及其他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延长警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鹿城区、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修需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泽雅水库大坝坝顶。

  警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要进行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由鹿城、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商沿江乡镇政府提出新增扩建或布点调整计划,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建设。

  第十三条 拟建的警报系统设备今后由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沿江乡镇政府运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防汛专项工作经费。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的故障检修和技术支持,乡镇政府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警报系统设备操作人员需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泽雅水库管理站、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丈漈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江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主要有电话、传真、短信、警示标志、鸣放警报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考虑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百丈漈水库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温州电力局、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水库下游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及村委会。

  第六条 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温州电力局与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工作。

  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水库下游沿江乡镇政府预警方案的执行;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温州电力局主要职责:负责百丈漈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放水预警落实情况及工程调度情况;负责指挥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按照预警方案的要求,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日常管理。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电力局报告预警工作执行情况、闸门启闭情况、放水流量变化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江乡镇政府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巡查;协助沿江乡镇政府处理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沿江乡镇政府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预警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辖区内预警工作的日常宣传和演练。

  沿江各有关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百丈漈水库实施开闸泄洪放水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传真、电话及时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乡镇政府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同时,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根据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提前1小时实施预警。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无法实施时例外。

  2.程序和内容。

  (1)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利用电话(传真)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下游有关乡镇政府通报将开闸泄洪,同时拉响警报。

  (2)各有关乡镇政府接到通报后,负责通知沿江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江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并向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反馈预警任务完成情况。

  (3)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预计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直接与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文成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负责检查下游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河道情况。

  (5)百丈漈水力发电厂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温州电力局,由温州电力局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并通过传真通报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第十条 下游河道遇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预测水库上游发生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时,再次拉响警报,并增加鸣放警报次数,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和温州电力局向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文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沿江乡镇政府紧急通报。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各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

  沿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第十一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准备泄洪信号:一短一长,表示准备开启闸门进行泄洪。

  (二)库区淹没财产转移信号:二短一长,表示水位即将超过库区房屋迁移高程线,应做好人员和财产转移工作。

  (三)抢险信号:五短一长,表示水库大坝出现险情需进行抢险。

  (四)解除信号:一长,表示险情或泄洪结束。

  (五)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左右,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40秒左右,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10秒左右。

  (六)如遇通讯或警报失灵,为保证大坝安全必须泄洪时,一是尽可能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同上级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二是尽可能放缓并逐步加大泄洪放水流量,以确保水库安全及减少下游水位暴涨,减轻下游防汛负担。

  (七)泄洪放水期间,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水工建筑物、溢洪道上下游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战争、水工建筑物应急抢修需提前放水时,参照泄洪放水的情况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本方案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安装在百丈漈水库主坝区。

  第十四条 百丈漈水力发电厂要落实熟练掌握相关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警报系统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温州电力局和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沿江乡镇政府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农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垦)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加大了对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特别是在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遇到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流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全面、深刻、准确地领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做好粮食管理工作,维护好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违法收购、贩运粮食的行为,保护合法的粮食运销,
搞活粮食流通。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前一阶段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进一步管好粮食流通市场。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粮源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严格监管。粮食加工企业只能
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粮食,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粮源,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各类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要严格自律、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公路、港口、码头、车站设卡,不得变相收费。
四、凡属跨县(市)运销的小麦、玉米、稻谷及其成品粮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糯稻(米)、紫稻(米)
、黑稻(米)、甜玉米、爆裂玉米等产量小、有专门用途的特殊品种,经省级农业、农垦和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其购销、运输可视同小杂粮办理。
五、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调拨、集并、移库以及进出口、军供、救灾粮食的调运,必须持有国家粮食储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注有调往目的地的调运凭证(正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及部队农场内部调拨自产的粮食,必须持有兵团或农垦
及农场粮食主管部门开具的调拨凭证(正本)。
六、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队农场将自产的粮食跨县(市)运往销售地或县上粮食交易市场的,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局(总公司)、管理局、兵团、部队农场粮食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明。单位和个人在外地承租土地生产的粮食,原则上要交售给
生产所在地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储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压级压价;需要运回原所在地的粮食,需凭生产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自产证明运输。以上证明必须如实注明运输目的地和粮食品种、数量。
七、铁路、交通部门要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对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或上述规定合法凭证的粮食,不得承运。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粮食,粮食发运地和到达地的车站、港口、码
头要协助办理,对非法贩运的粮食不得放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粮源的运销提供方便,一经查出,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9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