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每年高考落幕时 慎选出国留学路/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4:06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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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每年高考落幕时 慎选出国留学路

张生贵


  高考落幕时也正是学子们选择出国留学的大好时机,一些中介公司也会把目光盯在想自费出国的学子身上,由于学生和家长对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和法律了解不够,急于成行,或经受不往中介公司的诱说而匆忙签约,往往不看合同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感到吃亏上当时为时已晚。为防范自费出国留学中的风险,律师根据承办过个案提示学生家长,在签约自费出国留学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三)条规定,出国留学、出国定居、境外就业、劳务合作、自费出国旅游等事务涉及到共公服务且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据此,1999年6月份公安部、教育部、工商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五年;《办法》第七条规定中介服务构机的业务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出国留学活动,应同国外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将合作协议递交教育部备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将备用金存入教育部和公安部指定的银行监管,备用金为五十至一百万元(北京市办法规定明确备用金为一百万元)。

  据此可见,拟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拟通过中介提供服务,应向中介机构索要或查看四样证书或材料:经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可到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上查询真伪)、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范围)、经教育部门备案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的合同、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的证明或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实践中有不少中介机构挂靠在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名下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以承包或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业务,如果遇到挂靠从事中介服务的情况,你可要多加小心。
二、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提前从网上或到相关部门咨询查看驻外领事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是否签有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根据自己参加的托福和雅思、SAT、GRE、GMA考试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院校。如果是中介机构代为推荐选校,需要查清院校所在国的排名情况。

三、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根据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规定,中介机构发布的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广告宣传不可轻信。

四、订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由中介机构提供教育部门审定的制式文本,内容条款全面,如果是中介自制的合同或未经备案的合同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五、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委托中介选院校的,一般要提交申请表、个人陈述和简历、论文或作品集,TOEFL、GRE成绩复印单,财力证明等,收到中介转递的校方回信和录取通知,应到相关网络查验真伪。不管是初高中学生还是本科毕业生申请出国留学,收到学校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后,即可开始办理护照和申请签证。护照需由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申请者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填写表格办理,通常办证周期为15天。签证则需将签证申请材料递交到对方国家在中国的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申请留学签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国家大使馆所要求的材料清单(如家庭财产、身份证明等)把所需材料递交至领事馆。目前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留学签证申请均不需要面签,美国则需要由签证官亲自面签。若申请条件合格,快则半个月,慢则三个月可收到签证。获得签证后应携带盖有签证的护照、个人身份证、两张两寸彩色照片和体检费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所有手续办理完毕的学生即可开始订机票,然后联系学校进行最后的入学确认,由学校负责安排接机、住宿等一系列入学手续。

  留学服务直接关系着留学人员的前程和学业,国家为此设置了较高的前置审批条件,这即是对行业的保护,保证中介机构很好地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对留学人员及家长的保护,保证他们能得到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现实中某些中介机构在利益促使下,非法开展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损害了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为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北京市留学机构共同发布了诚信服务公约,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司在其网站上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公布国外学校名单、推出示范合同文本,请广大留学人员可以参照或查询中介机构的情况,以免耽误前程。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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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益政令〔2002〕1号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益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将未利用土地改造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因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挖损、压占的土地恢复其耕作条件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编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呈报、立项、审批和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论证、申报、测绘、施工发包、质量监督和项目库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根据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先行开发储备土地,有偿向建设单位提供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4公顷以上的,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4公顷以下(含4公顷)、1公顷以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七条 申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审核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申请的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现场选址工作,并依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八条 已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向项目受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现场影相资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不小于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图;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
(五)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订开发协议。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施工;示范、重点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由受理申请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发竣工验收确认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权属与地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交纳耕地开垦费。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80%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时收取;20%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工程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十二条 在益阳市区(含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沅江市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1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7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南县、大通湖区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1万元、占有旱土按每亩0.6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安化县范围内占用水田按每亩0.8万元、占用旱土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120%收取耕地开垦费。占用专业菜地的,按所在区域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在县城关镇、建制镇以外区域内农民建房以及乡、镇、村兴办公益事业与公共设施,经批准占用其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的,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垦耕地或交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造地,并按耕地开垦费的80%以上,90%以下标准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缴纳造地工程款。
在各区县(市)收取的造地工程款中,10%用于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宏观调控,7%可用作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业务经费,其他部分返还各区县(市)用于造地。
第十四条 挖损、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挖损、压占的土地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的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收取耕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项收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机构收取造地工程款,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上述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开发整理复垦土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奖励,并由土地所有者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承包经营期30年,在承包期间允许继承承包、转包;
(二)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
(三)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整理复垦土地,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的,由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县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每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确认书;连续两年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案情简述
2004年5月29日县公安局以赌博为由将胡某刑事拘留,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同样理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胡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是违法作出的,其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而劳教委员会对其实施劳教适用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不是法律,故此,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决字(2004)第4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称:原告胡某参与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劳动教养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它不同于一般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本委对胡某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胡某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举证据有:一、胡某的供述;二、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三、邻县公安局对朱某的询问笔录;四、县公安人员询问王某的笔录;五、方某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说明的是胡某开赌场并参与赌博的事实存在。六、《治安处罚条例》;七、公安部关于劳动教养的批复;八、公安部公复字(2002)第1号批复;九、《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十、《行政诉讼法》,以上证据证明对胡某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质证时:原告对被告证据一至五、七、八、九、十没有异议,但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公安处罚条例》不能作出对劳动教养处罚的决定之一的理由。
原告没有举证。
一审法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仅仅就运用《公安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第一种意见,即认为该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在押的胡某又委托律师上诉。此案进入二审。近期,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公布的,在法律还未明确对其进行废止的情况下,该《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问题分析
关于劳动教养,历来存在主张废除与保留的两派观点。
外国学者和我国的一些比较西化的学者对我们的这项制度一直以来就非议很多,说劳教由公安机关提起,又由公安机关决定,又没有立法依据便剥夺人身自由。结合上述案例,持废除劳动教养理论的人会认为:
1、证据不足,被告提供证据一--五均为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事实如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只有言词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行政处罚过重,虽然目前劳动教养仍然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但在相对人无严重事实危害的情形下,仅凭言词证据就处以“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过重。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辩称无有力事实佐证,而处以劳教,是违法的。
3、“县公安局以赌博为由将胡某刑事拘留”,之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同样理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此行为混淆的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局有滥用职权行为。
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八日国发〔200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既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对立法法的实施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二、 深刻领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以此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三、 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四、 政府立法工作要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五、 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六、 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他们认为立法法出台后国务院是有准备的,只是地方各级政府没有及时扭转老的观念,仍然死守那“劳动教养”。《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他们认为劳动教养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改造教育办法了,其颁布实施有特定的历史条件,该部门规章的权限可大呀。但现在继续适用是有害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执法机关,应当有这个素质,怎么还在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呢,实在可悲。《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本来是公安部的规章,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认可,具有法律的效力;立法法出台后国务院是有准备的,只是地方各级政府没有及时扭转老的观念,仍然死守那“劳动教养”。如该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就没有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立法法出台之后,劳动教养的决定法律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并未废止,但已与新法即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明显冲突,属明显越权,不应适用,应视为违法的。
4、对于“劳教”的行政措施的处罚力度明显超过刑罚,且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严格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广泛使用,说它的效果好,是由于“威慑力”很强,能起到暂时的强制作用,为各级政府所惯用。法学界已意识到劳教的危害性,国际上也有侵犯人权之说,从法学理论上讲,劳教在过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的发展,对人权的要求也更多,如今收容遣送都废止了,劳动教养也不远了。 故对劳教的依据和程序提出质疑,故认为应取消劳教,削弱行政权力,加强司法改革,以更有利于教育违法的人同时保障人权。
主张保留的人则认为:废除论并不能抹杀劳动教养制度的巨大的社会作用。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列宁有一句话:“我们需要国家,我们需要强制。法院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这种强制的机关。法院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劳教不可废。这是从我国国情考虑的。“劳教”搞了50多年,立法法出台其是有悖于立法法,是明显越权,也有许多人员反映,但是在没有明确废止前,他还是会“发挥”它的作用,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正如收容遣送办法,也只有等到被正式废止才可以做到真正无效。即便劳动教养制度要废除,也需要公安部批准。即使有哪个法官要从法阶去审查,各地法院也只有报请最高院,最高法再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效力与适用问题!如果走到这个程度那还不等于废止啊!如果要废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废止该条例。况且我国有众多劳动教养委员会和劳教所,劳教一旦废除,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去留就成了一个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在没被明示废止,在行政机关直至法院进行处理时,都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这个条条并不是无依据!所以不存在违法问题!而法院进行审查时对法律法规只有直接适用。
2、劳教本身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无法严格进行司法审查,结合上述案例,对这类案件应适用宽泛审查的原则,只要认定的事实有证据支持,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得去就行了,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不能作为劳教的法律依据的。 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认定与认可是有别于刑事与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中对询问笔录(包括当事人)是最具有证明效力的,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审行政机关处理的过程与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去真正审事实(当然会涉及到一些事实的查明过程)。所以只要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一般都是没办法的!行政处理程序没有没有刑事处理程序那么严格,所以言辞证据就能定案。
3、现阶段如果废除劳教,对于有些违法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如盗窃八百可判刑几年,而盗窃七百只能治案处罚,最多十五日。两者之间差距太大,不能责罚相当。劳教就是针对恶习教深,危害教大,危及政权的行为(顿号砸打 ),不从严打击,缺乏威慑力。为什么人们对劳教有争议,因为它不是立法机关设立的,又不是司法机关执行的,故劳动教养不应该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准刑事处罚,之所以人们那么认为是因为我国行政权力过大,导致的司法错位。所以,我们不仅不应该撤销,还应该鼓励和完善。当然废除论者会反驳认为既然是一种边缘性的东西不要也罢!不错,行政职权越来越小这是事实,而司法权力却并不强大,如果废除劳教,两者之间的真空如何弥补,社会秩序如何维护。公安局有多少人,法检两院才有多少人?如果废除劳教,由司法权力来处理,公安局对有些行为无法打击,法检两院又无人力,财力,精力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一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法律制定要保障人权更要符合国情,如果废除劳教,对有些违法行为处理缺乏力度,必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法律不完备,劳教废除了,行政权力没有了,司法权力又无法处理,之间真空无人弥补。
废除论者对保留论者的第三条辩护理由还是存有微词的,比如他们会说:为什么盗窃几百元,法官就要让行为人坐牢几年呢?感觉被劳教的人基本上都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偷点抢点吸点卖点,并且这些人还够不上犯罪。感觉对我们正常的秩序有干扰,不过还不至于危及政权。反而是违法乱纪的官员才是国家地基的蛀虫,但是没有看到谁因为贪贿构不成犯罪被劳教的。
废除了劳教就无法维护秩序么?即使无法维护又如何?须知法的价值中,自由最高,正义其次,秩序再次。是呀,公检法人手不够,所以要把精力放在危害性更大的职务犯罪上面。至于这些以前的劳教对象,要充分发动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进行帮教。这样应该效果更好。另外,一般认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于贫富差距拉大和官员的严重腐败,劳教对象的行为还没有被认为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综上,主张废除与保留的两派似乎是各说各有理,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主张废除的人多站在
应然法角度分析问题,主张保留的人多站在实在法角度分析问题。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推出不同的行政法学命题,这是不是更值得人们去深思呢?

此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法村社区、葵花法律网、搜狐司考论坛网友的智力支持,在此一并予以感谢!该文先后被法律图书馆、葵花法律网、法律教育网、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制网法学院栏目、中国法律资源网等网络媒体收藏! 该文还被中国普法网普法课堂举报说法栏目更名为《从本案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保留》予以收藏!还被中国普法网普法课堂举报说法栏目更名为《从本案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保留》予以收藏!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