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3:41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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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
  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本文结合西吉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 ,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基本情况
  西吉县人民法院从2005年至2010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05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09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二、案件特点
  (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63%。
  (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其所占比例高达59.26%, 侵权赔偿类案件占29.63 %,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11%。
  (四)从纠纷的起因看,均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贷款、招待费、劳动报酬及未尽管理义务致他人伤残、死亡拒不赔偿而引起。
  二、具体做法
  对于当事人起诉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鉴于被诉单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会性,为了探索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西吉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诉前化解纠纷。让更多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纷争在诉前得到解决是西吉县人民法院的首选做法。一是反复做起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起诉人尽量通过和被诉单位协商等其他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涉诉单位发出建议函,敦促被诉单位限期自行解决。三是对前两种方法交涉无效的纠纷,再由立案庭庭长乃至分管副院长、院长,与涉案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总之,要穷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以调为主,慎行裁判和强制执行。对诉前未能协调处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审判和执行案件,仍然把协调和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尽最大努力调解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强行下判,不强制执行。
  (三)、加强汇报,争取支持。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扰大,存在特别难度,基层法院自身无法消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党委、人大督促解决或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异地交叉审理、执行。
  三、取得的成效
  以上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也缓解了因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纠纷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48.28%的案件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调解解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执行。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受到当事人和被诉单位的理解和认同。
  四、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民事案件中,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现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诉、申请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大标的诉讼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不但被诉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就连个别领导也不支持,而且横加指责,认为法院没有大局观念,不维护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以职权自居,在他们眼里,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地方上的一个小工作部门而已,对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协调、调解及判后执行工作不以为然,不但不主动配合处理问题,反而通过找领导给压力、散布舆论、转移资金等办法重重设置障碍。阻挠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三是法治观念淡漠。对本单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遗留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未尽应尽之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处理,敷衍塞责,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即使答辩、应诉,也是委托律师或指派下属来应付了事,致使能够调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执行。
  五、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诉讼活动重要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执行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做到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减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纠纷。
  (二)、培养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学会应对各种复杂矛盾,善于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培养并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深厚的协调、调解工作功底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官队伍,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过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扩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要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途径和办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经过以上途径、办法消化不了确有难度,特别是存在复杂人为因素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被诉单位履行义务。对个别思想教育无效坚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动用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的提审提执和指定交叉审执力度,减轻地方法院的审执压力,减少因审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西吉县人民法院 张尚?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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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们制定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及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条 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雅安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雅安市节能减排工作

  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有过错行为,需要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过错行为,是指在节能减排决策、执行、处罚、监督检查等工作环节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限制年度考核等次;

  (五)暂缓提升职务;

  (六)责令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或者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行为人受到问责后,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在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作出违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未设立能源岗位,未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

  (三)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五年总目标的;

  (四)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五年总目标考核中,主要节能减排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未达标的;

  (五)不落实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节能减排措施,或者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所辖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因疏于管理,致使所辖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的;

  (七)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节能减排工作统计、监督、考核等环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节能减排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节能减排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浪费的;

  (十)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十一)在节能减排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十二)在查处节能减排违法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或者干扰、阻挠执法检查的;

  (十三)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行为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问责方式。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严重的,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三)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 一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并可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被问责事项影响面较大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向公众或者受害人公开道歉。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妨碍调查,或者多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所列多项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问责。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对过错行为负有部分或全部过错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

  (四)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要求责任人员背离职责履职,责任人员曾作抵制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程序、申诉控告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五年总目标的;

  (二)在节能减排年度目标或五年总目标考核中,主要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分值不及格的;

  (三)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方面的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的。

  第九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地区、部门、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目标管理规定执行。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条 对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否决建议方案,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

  县(区)对所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有关人员在实行“一票否决”前已调任、转任的,由有管辖权的发改部门对其提出否决建议,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一票否决”失当的,应予纠正,并以适当方式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