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退票费的法律定性/岑佳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6:39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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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某于2011年4月11日通过案外人携程旅行网向A公司购买了上海往返欧洲的机票4张,旅客姓名分别为甲某及案外人乙某等三人,行程是2011年8月2日至17日,甲某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含甲某的机票票款4950元)。后甲某因故不能出行,于2011年7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办理了涉案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A公司为此收取退票费共计8000元(含甲某的机票退票费2000元)。另查明,案外人携程旅行网订票界面显示,A公司所售上海至罗马某航班的未使用退票条件为每张机票收取退票费1000元。后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对退票费如何定性;二是退票费约定是否有效;三是退票费金额的调整应遵循何种规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A公司归还甲某退票费1010元,并驳回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退票费金额的确定应考虑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并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等因素。A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百分之四十的退票费,损害了甲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甲某退票所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并无不当。A公司称“甲某的退票行为已造成其较大的损失,其收取2000元退票费,应属合理”,无充分证据为证不能采信,故二审维持原判。

  判案分析

  本案中,甲某向A公司购买的上海往返欧洲的机票4张,甲某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故涉案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虽然涉案4张机票的票款均由甲某一人支付,但甲某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向承运人行使旅客权利,故法院采纳了A公司关于甲某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

  一、关于退票费的法律性质。甲某通过携程旅行网订票时,网站明确告知了系争机票未使用的退票条件为每张机票收取退票费1000元。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达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后,负有向航空公司支付票款的合同义务。现甲某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所购机票,并要求航空公司退款,违反了自身所负的付款义务。甲某要求返还已付票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故航空公司要求甲某支付的退票费,实质是收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二、退票费约定的效力。实践中,航空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退票费的做法比较普遍。我们认为,退票费的约定本身并未违反公平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机票(电子机票)时成立。在订票时,航空公司在其或其代理商的网站上都明示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或者在退票时收取一定金额退票费的内容。因此,航空公司已经向旅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前,旅客虽然不能就机票退改签的问题与航空公司协商,但旅客有权选择航空公司及航班、舱位。如果随意允许旅客因自身原因随时提出退票并给予全额退款,将给航空公司机票的正常销售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空位”也是一种资源浪费,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客,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已经构成违约,其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全额机票价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退票费金额过高的调整规则。由于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原则上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于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

  第一,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标准。对此,应根据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如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即可以认定违约金过高。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都做了相关规定。

  第二,对于过高的违约金调整的幅度把握。对此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裁量。违约金的调整,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以违约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减少到实际损失的100%至130%之间比较适宜。

  我们认为,退票费金额的调整,应考虑承运人因旅客退票所产生的违约损失。本案中,甲某所购机票的行程是2011年8月2日至17日,甲某办理退票手续的时间是2011年7月10日。因退票导致A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并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等因素。鉴于A公司尚有二十几天时间再售系争机票,可以积极弥补因甲某退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故A公司对退票收取票价百分之四十的退票费,在本案中就明显过高于A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将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并无不当,故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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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体育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经营性体育技术培训及辅导、体育广告、中介服务、技术信息与咨询、无形资产经营开发和体育康复;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中有关体育技术规范的专项设计;
(五)利用体育比赛或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以体育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活动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及带有体育性质的民族、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体育表演、体育娱乐等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体育市场管理应遵循放开、搞活、扶持和引导的方针。
鼓励、支持本市和外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任务和培育优秀运动员服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经营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和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
(二)需要配置的体育器材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专业技术项目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先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资格认定或培训并取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市场《专业管理(技术)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各类经营性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体育组织,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条款办理,并提交组织章程。
第九条 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体育组织的经营性活动(包括广告经营、门票销售、电视转播权转让、专利产品营销、俱乐部彩票经营、商业性赞助等)应接受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体育设施的安全和实用,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应严格按照体育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有关行业安全和功能方面的专项设计,应报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迷信、宣染暴力等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经营者对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享有经营权,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举办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活动的范围、时间、项目、内容和地点。
因故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竞赛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工作人员及观众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该活动场所的容纳限度。
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项目,不得准予其参与。
第十六条 各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竞赛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对社会的经营性体育广告宣传必须经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经营性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及相关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禁止非法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八条 进入体育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损坏体育设施及物品的,应当依法赔偿。
禁止酗酒者及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或竞赛场所。
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经营者方面的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专业资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或相关业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抚顺市体育训练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和输送要按照市场规则统一运作,严禁运动员无序交流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营业性体育活动。
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组织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培训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任何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及单位、个人不得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不得雇(聘)用无《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其他体育活动中,对体育事业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
(二)训练体育人才成绩突出,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三)宣传、贯彻体育市场管理法规、规章并模范执行的;
(四)检举、揭发、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和地点的;
(二)《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超过审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
(三)观众人数超过该活动场所的容纳限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对扰乱体育活动场所秩序的行为不加制止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一)涂改、转让、买卖、出租《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二)《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审验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三)雇(聘)用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
(四)为非法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或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将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体育经营项目或相关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
(四)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范围的;
(五)经营性体育广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或妨碍、阻挠体育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