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际客协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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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际客协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执行国际客协的补充规定

1988年4月8日,铁道部

第1条 国际铁路通用免费乘车证
第1项 公用免费乘车证
1、本乘车证为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制定的长期不记名的公用免费乘车证。只限出席国际铁路联运会议的代表团和参加铁组活动的人员凭出国护照或允许出国的其他证件出、入国时使用。
2、凭本乘车证在参加国际客协各国铁路上乘车时,都有权免费享受下列待遇:
(1)乘坐各种列车的各种席别的客车和卧车;
(2)在车内取得卧铺的铺位,不受乘车时间多少的限制;
(3)托运30公斤以内的行李;
(4)取得全套卧具。
第2项 私用免费乘车证
1、本乘车证为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制定的一次使用的私用免费乘车证,只限铁路系统的正式员工及家属凭允许出国的证件出、入国时使用;
2、本乘车证的享受条件,比照各路国内现行免票规则的规定办理。
3、凭本乘车证,只限所记载的经路和席别免费乘坐客车,支付票价差额后,允许改乘较高级的客车。乘卧车时,应按照全价购买全程卧铺票;
4、凭本乘车证可以免费托运30公斤以内的行李。
上述两种乘车证由铁道部外事局负责保管和填发,乘车前必须在国际旅行社或车站签证,使用完毕后缴回外事局,遇有将本证遗失时,须立即通知外事局,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3项 国内利用国际旅客列车免费乘车证
因国际联运工作的需要,凡持有“莫斯科——北京直通特别快车,北京——满洲里间软、硬席免费乘车证”的铁路工作人员,可乘坐19/20次国际列车在苏铁客车和加挂的中铁客车,并不受夜间行车不足六小时不能乘坐卧车的限制。同时持该证件作为代用,可在北京——二连间乘坐中铁担当的3/4次、23/24次国际列车及89/90次直通客车,在北京——丹东间乘坐27/28次中铁直通客车。
本证由铁道部外事局和北京、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铁路局主管国际旅客联运部门负责保管和填发。使用完了后交回填发单位。
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此证专供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宾在我国内使用,可以免费乘坐我国铁路担当的各次旅客列车的软、硬座席和卧车。该证由铁道部外事局负责填发。外宾乘车前,由接待单位向车站办理乘车手续。乘车证用毕不回收,赠送外宾留念。
为便于工作,对陪同外宾的工作人员,经外事局批准可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乘车席别与外宾相同,证上注明“陪同”字样,仅在陪同外宾时使用有效,站、车查验时,应提交工作证和批准证明,用后立即交回。
第2条 变更乘车经路、席别和越站乘车
旅客在国际列车(包括直通客车,下同)或国内列车上不办理变更乘车经路,但可办理变更席别和越站乘车,乘坐我国担当区段的国际列车时,以统一客价计算费用,使用补加费收据;乘坐国内列车时,按国内规定办理。
第3条 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的改签
第1项 旅客持国际联运硬席客票和卧铺票,如未取得硬卧席位时,可改签软座车,签票时收回卧铺票,在客票上注明:“卧铺票已收回,改签软座”。
第2项 旅客持国际联运软席客票和卧铺票,如未取得软卧席位时,经旅客同意可改签硬卧席位,签票时在“卧车乘车证”上注明:“原票为软卧,改签硬卧”,如列车上有空余软卧,应优先安排,此时,列车员应将原注明划消,并签字。
第3项 旅客持国际联运软席客票,可改签硬席卧车。
第4条 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的收回
已使用过的国际联运乘车票据,中国担当的列车,由列车员负责收回,外国担当的列车,由中国值乘列车长按《国际铁路联运清算补充规定》填记“过境旅客客票统计单”,列车到站后,由检票员负责收回乘车票据,逐级报送自局财务处后,按月及时转送北京局财务处。各国际旅行分社在办理签证时,发现漏收用过的乘车票据应予收回,按月报国际旅行社总社转北京局财务处,作为向国外进行清算的依据。国际旅行社和联运乘务组对漏填客票号码的卧铺票应补填,以便核对。
第5条 外国国际列车在国内的利用
由于外国国际列车在我国内均加挂了中国客车,因此,我国内一般不发售外国担当的国际列车的客票。但对苏联旅客要求北京——满洲里间乘坐苏联铁路担当的19/20次国际列车时,可由国际旅行社使用国际客协册页客票和卧铺票,按国内2号票价核收外汇券,在票价栏内填写人民币数,并将国际联运”MC“符号划去。
第6条 国际联运车票的预订、预售
第1项 在开车前二个月内预订国际联运车票(团体旅客可于二个月前预订),每个铺位核收预订费40元(购票时退还)。预订车票者应不得晚于发车前七日购票,过期不予保留,也不退还预订费。
第2项 3次国际列车应优先安排长途旅客;到乌兰巴托的旅客,尽量安排乘坐北京——乌兰巴托直通客车。在开车前二日,如3次国际列车有空位可安排短途旅客乘坐。


第3项 旅客退票时,按国际客协第30条第7项及国内客规规定办理。原售票时核收的5%手续费仍归国际旅行社收入。
第4项 对中国旅客一般不发售国际联运返程票。
第5项 旅客可不持护照预订车票和购票。
第7条 乘坐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的补票
凡持国际联运客票人、出境,到站或发站为国境站的旅客,在国境或始发站补票继续乘坐国际列车旅行时,可由国境站或始发站使用国际联运补加费收据,按国际”统一客价“规定的费率发售国内段客票和卧铺票,核收外汇券。乘坐外国铁路的国际列车,在国境站或始发站补票时,亦按上述办法办理,并改签乘坐我国内加挂的客车。旅蒙华侨乘坐我国际列车时,按国内一号票价计费,核收人民币。
第8条 国际联运乘车票据的签证和卧铺票的换发
第1项 凡持用国际旅客联运票据的旅客,在我国内各联运站转车时,均须由当地国际旅行分社办理签证手续。
第2项 签证时,国际旅行分社将国外铁路发售的我国内区段(发、到站均为我国联运站)联运卧铺票收回,换发给旅客”卧车乘车证“。
乘坐3/4次、19/20次、23/24次、27/28次、89/90次国际列车和直通客车以及我国各国际旅行分社发售的联运卧铺票,均不办理换票手续,仍按现行办法由列车员将用毕的卧铺票收回。
第3项 “卧车乘车证”为甲、乙两页复写式,甲页为薄纸、乙页为厚纸(浅兰色),尺寸为65×130毫米。
甲页:存根(月末附上收回的联运卧铺票,并按顺序整理列表报送北京铁路局财务处)。
乙页:旅客用(旅客乘车使用卧铺的凭证)。
“卧车乘车证”应按照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越号、跳号,遇有作废时,应将甲、乙两页一起报送北京铁路局财务处。
第4项 “卧车乘车证”必须随同联运册页客票同时使用方为有效。如对旅客持用的“卧车乘车证”发生疑问时,可要求旅客出示护照证明。列车员凭证指定的席别铺位号提供卧铺,并同册页客票一起保管。旅客抵达到站后或中途下车时,列车员应将“卧车乘车证”收回报段,月末汇总寄北京铁路局财务处。
第9条 国际旅客的携带品重量
中国旅客乘坐我国铁路担当的国际列车的携带品总重量每人不应超过50公斤;电冰箱及不能放入包房内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入车内;电视机,在连同其他携带品总重量不超过50公斤的前提下,只能占用包房内本身应占有的空间,不得妨碍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超过50公斤的物品,应在发站办理托运,不得在中途站将列车上携带的物品改按行李、包裹托运。到站发现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用国内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按国际统一客价规定补收从发站至到站的运费。
第10条 国际列车餐车上外币的核收
为方便旅客在国际列车餐车上用餐和购买商品,除核收人民币或外汇券外,允许核收可兑换的外币(以开车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算)。对所收外币现钞,应单独设帐,除每列餐车核给一定数量的外币作为找零库存外,其余部分必须于列车回京的次日送交银行结汇。
第11条 国际联运票款的上缴
国际旅行社总社所收国际旅客联运票款,应按月随同报表将正确款额送缴北京铁路局财务处。对旅客提出退还多收的票款,由国际旅行社总社(分社)处理。
第12条 国际联运运送费用的核收、进整和退还
第1项 计算国际联运票价、运费、杂费折合人民币时,将每一张票据的总卢布数按铁道部财务局通知的折算率折合人民币,人民币以角为单位,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2项 旅客要求领回已付的运送费用,必须符合国际客协的规定,由国际列车员或国际旅行社、车站在客票上作出记载,到原发售票处办理退款。
第3项 旅客要求将托运的行李或包裹,使用本编组的行李车作为包车装运时,我国内段按行李车的标记重量计算费用,国外段按实际重量计费。填写票据时,全程运费按实际重量计费,我国内段产生的运费差额另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核收。如要求单独加挂行李车,按与国外铁路商定的条件收费。
第13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凭证的填发
旅客或发送人托运国际联运行李或包裹时,应填写国内格式的行李、包裹托运单,车站可填发行李或包裹运行报单的抄件,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14条 国际联运票据的翻译
第1项 国际旅客联运乘车票据由国际旅行分社在发售或签证时,将发、到站名译成中文;发售中朝间的票据应加盖中朝文站名戳记。
第2项 乘坐我国担当的国际列车的乘车票据,由联运列车员将发到站名译成中文。
第3项 从国境站换乘的旅客,在办理签证时,由签证处将发、到站名译成中文,并注明乘车日期车次,旅客乘车时应由车站将客票剪口。
第15条 我国铁路国际旅客联运站
北京 天津 上海 南京 杭州 广州 衡阳长沙 汉口 郑州 大同 集宁 二连 沈阳丹东 大连 长春 哈尔滨 满洲里 桂林 南宁 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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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维护两项资金的安全完整,现将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

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基金规模大、运行环节多、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监管能力薄弱以及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观念淡薄等原因,违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个别省市发生的基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更加暴露了在基金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干部职工遵守基金法规政策的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深入开展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基金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形成学习相关法规、政策、纪律的制度,经常运用维护基金安全的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利用违反基金纪律的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遵守基金纪律,维护基金安全。

二、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

三、建立健全决策、运营、监督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找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工作实践和基金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着力建立健全决策、运营、监督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控体系,全方位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基金征缴、管理、分配、拨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坚持集体讨论、公开透明,坚决禁止个人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不准将基金用于违规投资或各种形式的挤占挪用。涉及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问题要同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现行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才可实施。

四、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加强基金监督检查是严肃基金纪律的重要措施,具有基金监督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并积极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企业职工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化解基金风险。纪检监察机构要监督检查基金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基金监督部门组织基金专项检查,查处基金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纪案件。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原则,对基金违规违纪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基金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构成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案件,严肃追究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违纪案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金违纪违法案件举一反三,对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认真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查办案件的情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计上报。

六、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领导班子以及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中承担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加强检查考核,哪个部门和人员发生问题,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基金经办人员发现威胁基金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加强对基金管理干部的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对基金管理干部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对他们严格要求和管理,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行离任审计,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

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基金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中央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

 二〇〇六年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兄弟友谊和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提供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无息贷款(每一英镑含纯金2.13281克),用来抵偿一九七一年和一九七二年两国出口合同中中国方面的估计顺差额。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从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十年每年以平均的金额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以双方同意的商品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些商品的交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之间当时有效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进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各自开立贷款专项帐户,并确定有关的技术细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将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贷款总金额由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清算帐户转记到本协定第四条所述的专项帐户。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英镑含金量如发生任何变动,则第四条规定的贷款专项帐户的余额应根据变动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