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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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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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发现有危害消火栓安全和有效使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严格依照《兰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执行,由市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消防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具有明显标志,安装和使用符合防冻要求。
第九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消火栓的配建中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公安消防部门在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
第十二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变更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埋压、圈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7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兰政发〔198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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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文件
农企发[2002]17号

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引导乡镇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现就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乡镇企业信用是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适应发展要求加强信用建设,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信用状况明显改善,涌现出一大批 “以诚立企、以信兴企” 企业和一批全国知名的乡镇企业家,创造了一批全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是,乡镇企业信用建设还是初步的,有约不遵、拖欠货款、逃废债务、偷漏税收,甚至造假仿冒、恶意欺诈的问题在一些企业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在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信用成为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成为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加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对于增强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融资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期乡镇企业发展与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部署,与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为重点,从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起步,分步推进,逐步实现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即“一个制度和三个体系”),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在5年内基本建立乡镇企业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
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乡镇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针对乡镇企业在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方面无章可循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界定和规范乡镇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制定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制定乡镇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各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
四、培育乡镇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乡镇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努力培育良好信用形象。一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合同并履约;二是依法建帐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在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四是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五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六是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七是重视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废”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实现清洁文明生产;八是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九是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放职工工资,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十是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守法,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注重整体形象,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从严治企。
五、引导乡镇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关键在于设立与完善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3+1”科学信用管理模式(即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与采购销售、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劳动人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起来,从基础管理抓起,确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强化企业全体员工的信用意识,做好事前预控、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的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制度,使企业信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行为,对任何损害企业信用形象的事件要及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企业信用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从普及性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加快培养各类信用管理人才。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在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机制,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格信誉。
六、加强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指乡镇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各地要以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适应乡镇企业发展要求,制定乡镇企业和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经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可;以县为基础组建各级乡镇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对乡镇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加强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全国乡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二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组建县以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有利条件,把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协调和实施乡镇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措施,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规律规范运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有效防范风险,高效健康运行,为乡镇企业融资担保创造条件。三是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要积极争取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从对大中型乡镇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级起步,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农业部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七、深入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
要抓紧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创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活动,是实施乡镇企业诚信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认定办法》,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弘扬诚信守法风气,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八、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信用优秀的乡镇企业在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服务、信用担保、发行债券、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支持,把诚信作为对乡镇企业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信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公开曝光。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奖诚罚恶”的乡镇企业诚信保障机制。
  九、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以德治国”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企业信用建设问题,高度重视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乡镇企业信用建设服务,逐步形成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搞好组织协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把加强信用管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乡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2001年至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世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努力开发中医药人才资源,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部署,特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一、发展现状

  “九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受教育面逐步扩大,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提高。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率已达100%,县(市、区)覆盖率已达80%;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率达60%。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教学内容和实施形式还不能满足广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其规模数量和质量效益还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出发点,把中医临床作为重点实施领域,突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实施教学。重视学习传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同时使受教育者了解和掌握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充分吸收师承教育经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施教形式多样化;强调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注重调动受教育者参加继续教育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注意发挥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终身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突出中医药行业特点、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以适应中医药人员提高素质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与重点项目

  “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在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受教育率。

  到“十五”期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85%;按登记制度规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85%;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省、地(市)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100%,县级中医医院的比率达到60%。

  到“十五”期末,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率达到80%;省、地(市)级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比率分别达到80%和50%。

  (一)继续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教材建设,改进临床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的制度,“十五”期末,省级中医医院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住院医师,应有30%获得中医临床专业学位。

  (二)抓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开展第三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在全国遴选500名指导老师,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2名继承人,经过三年继承学习,使继承人成为具有继承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在全国选拔2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他们尽快成长为中医临床专家。

  (三)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逐步扩大西部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面。加强西部地区急需人才的培养。重视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完善省级中医医院的学科结构,使这些学科成为培养本地学术骨干的基地。各局级重点学科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一些未建或较弱学科的重点扶植,为学科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四)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面向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加大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力度,规范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临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逐步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逐步建立起能满足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网络。“十五”期间,建设2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建立1-3个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各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其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水平,办出特色。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只有终身学习,才能终身就业”的思想,加快建立健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加强与各级卫生、人事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健全省、地(市)、县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能,做到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任务三落实。

  (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制订颁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单位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与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等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充分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完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质量和效果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水平。

  (四)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一定的经费投入。各中医药机构按规定比例投入继续教育经费。积极拓宽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渠道,逐步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培训费用的机制。

  (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组织专家编制11个临床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确定该学科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导向性内容。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及时收集、编写与中医药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资料。

  (六)加快发展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现代远程教育。逐步建设中医药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发高质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开设高水平的中医药网络教育课程,逐步扩大中医药网络教育覆盖面。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利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有关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咨询。举办讲习班、研讨班和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认识,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