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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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白府办[2006]5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县内河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内河交通的管理机关,洋浦海事局依据规定对乡镇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渡口管理
1、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渡口工作管理人员需经培训、持证上岗。
3、渡口船舶应持有海事机关认可的船舶合格证书。
4、核定渡口船舶的渡船路线。
四、船舶管理
1、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
2、持有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3、按规定配备船员;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按规定标明船名、勘划载重线,客、货渡船应标明载客、货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五、船工管理
1、遵守内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2、持有海事机构认可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3、宣传乘船安全知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
4、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六、事故处理
1、渡船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海事机构。
2、事故当事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海事机构处理事故,向海事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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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九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各县(市)的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其中栾川县、嵩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汝阳县、洛宁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

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及其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为准,具体内容另行印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和监测频次,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并对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和奖励数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点位,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并对水量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由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生态补偿标准和超标程度确定。

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

监控因子超标倍数=(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单位:mg/L)。监控因子超标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2500元/吨、氨氮10000元/吨。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公布。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公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坚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累加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的监测数据,按周核定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每月合计,每季度向各县(市)通报扣缴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县(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实施财政扣缴。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COD和氨氮超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超标,按照超标程度分档次计算扣缴数额:

1.超标倍数≤1.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5万元

2.1.0<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10万元;

3.超标倍数>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20万元。

第九条 当上游水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断面监控因子超标,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不进行扣缴;下游断面监控因子未受到上游水体污染事件影响超标的仍将进行扣缴。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为所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市水环境生态保护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省里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对上下游县(市)的生态补偿、对水污染防治项目补贴、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的奖励,不足时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的减排资金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弥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扣缴上游县生态补偿金的20%用于对下游县的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监控因子年达标率大于95%时,市政府给予奖励,监控因子年达标率相对于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监控因子年达标率为100%的奖励25万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市)奖励数额,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对有关县(市)实施奖励。

各县(市)辖区内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1号)同时废止。
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

韩怀忠


  2004年,国务院决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后,有人对卫生行政部门还能否开展食品卫生抽检产生疑虑,尤其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进行抽检提出质疑,认为其超越了职权。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如何完成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包括食品在内的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是卫生行政部门每一个从事食品卫生监管的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介绍的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法院最终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生产环节进行产品抽检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职责,这对于我们从法律上提高认识,正确开展食品卫生抽检有启迪和借鉴作用。

[案情简介] 

  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同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的香港独资企业,公司地处武汉市东西湖区,有下属武昌水厂和古田水厂两个分支机构。

  2005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卫生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天天同净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武昌水厂桶装饮用水生产现场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抽取批号为20050616的桶装18.9升饮用净水样品2件,样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伊甸园内,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出品。样品包装完好,该厂工作人员对样品进行了现场确认。当天,省卫生厅将样品交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检验。7月5日,省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91,大肠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