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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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交发[2005]2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 
  为了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保障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2、吉林省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交通厅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以下简称大厅窗口)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一)省级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以上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大厅窗口负责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解释。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为大厅窗口和项目主管处室创造条件,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为申请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而提交的全部资料,由大厅窗口统一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转送大厅窗口。 
大厅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大厅窗口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刻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代理人在更正处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按照规定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大厅窗口按照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应当于即日签署办理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行政许可机关的文书。 
文书应当立即进行收文登记,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项目主管处室办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处室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两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并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认为不需要补正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大厅窗口已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主管处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项目主管处室在审查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时,认为许可条件涉及有关处室或单位业务,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应当在即日制作《征求意见函》,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分送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必须按照项目主管处室的要求提出许可条件是否具备及其理由、证据的书面意见,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送交项目主管处室。 
有关处室或单位对其提出的意见负责。不能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不同意意见的理由、证据不充分的,视为同意许可条件具备。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处室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交陈述人、申辩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由项目主管处室制作《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项目主管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由项目主管处室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五日内提出通知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由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延期意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可以延长十日或十五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期决定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日的五日前对行政许可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交大厅窗口送达申请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准予许可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需要发放许可证件的应在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按本规则规定的申请许可程序办理,由大厅窗口分别送达《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书》、《不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项目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向被许可人送达《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需要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由项目主管处室会同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按照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作出行政决定后,项目主管处室应当制作《监督检查通知书》,连同决定书或许可证副本一并送项目所在地有关执法机构负责对行政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当地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本机关。 
项目主管处室应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出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由项目主管处室在五日内报告主管领导后,履行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行政许可,由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收回有关许可决定、许可证件或恢复原状,并通知大厅窗口在公布事项中删除相应许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建立行政许可案卷,并将许可决定副本抄送有关处室或单位。 
大厅窗口应当对经办的每个许可行为进行全过程记载,每月应将其经办的许可文书转送项目主管处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大厅窗口应当对项目主管处室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督促,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导致违法、不当或者逾期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训诫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处分;造成本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缴损失。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吉林省交通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由项目主管处室统一编号,并加盖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5日起施行。2003年4月9日印发的《吉林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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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7〕45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单列轮候是指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选房的方式;配租是指按本办法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进行分配并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和配租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和配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按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公务人员、引进人才等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根据需要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其他对象经批准可单列轮候。

  第七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

  第九条 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并确定:

  (一)公布首批受理申请截止时间。

  (二)在截止时间停止受理申请,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

  (三)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并组织公示。

  第十条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

  第十一条 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申请人提交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时由登记系统产生并当场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配租顺序的唯一依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填报对配租房屋地点的安置意向。安置意向以本市的各行政区作为选择的区域范围。申请人的安置意向将作为房屋配租地点的依据。

  申请人安置意向没有选择的行政区,视为申请人不同意安置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不得挑选该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第十五条 在取得轮候号码后申请人如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请人填报的安置意向不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的,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房源情况分批组织配租。特殊照顾对象优先配租。特殊对象经批准可直接配租。对本批次房源不符合申请人可分配房型和安置意向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但保留轮候资格和顺序,当有符合申请人配租条件的房源时再配租。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2001〕综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开发区:
  《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五日

漳州市对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成功者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漳委发[2001]10号)有关鼓励来漳兴办企业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漳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外地投资者是指来漳州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漳州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外、内资生产性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及时向合作的漳州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地来漳投资者的项目信息和投资者的有关资料。

  (二)引荐者应在洽谈中,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全力协助招商部门推进项目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三)引荐者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是:该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

  三、奖励内容

  (一)对引荐者以投资者实到资金的比例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外币资金的汇率按到资时间上年年末的银行汇率(中间价)折算。

  (二)对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引荐成功的项目,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资的,投资者实际到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依据)达注册资金60%以上开始计奖,奖金按投产后实际到资额的0.2%计算。

  (三)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的情况,分别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开发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引荐者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向奖金发放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的外地来漳投资项目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5、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6、引荐者申请报告;

  7、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8、项目中的漳州合作方推荐报告;

  9、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二)引荐者奖励按照自由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地来漳投资项目奖励的审核和奖金的发放,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负责。原则上每年评奖一次。

  (三)引荐者持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除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引荐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的实际到资情况分批兑现,但最长兑现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奖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金由所在开发区财政列支;其余的引荐项目,资金按其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奖金分配

  (一)凡引荐者为集体或单位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二)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一个项目如出现多名引荐者,按照每个项目只发一笔奖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按人数重复计算。

  (三)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