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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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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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政办发〔2008〕8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8.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9.市政府领导去省政府及省各部委汇报工作或去外地学习考察联系公务的介绍信,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10.市政府报送省各部委的文件(包括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11.对境外国际友人、华侨捐赠物资批准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三)其他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重要的,须报市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1.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2.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应由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外,承办单位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专管人员对用印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4.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则上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或市政府机关印刷厂承办。

  5.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6.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领导审批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
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的名优产品,能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林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中占重要位置。
第五条 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对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家组。办公室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宏观指导和福建省名牌农产
品的规划、实施、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省技术监督局。
三个专家组由认定委聘请涉农厅局、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农(畜、禽)、林、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技术特性或独特风格特性的审核评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并自愿申请认定的单位,于每年9月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连同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战略及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核制。地、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审核、申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经当地的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后,统一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
3.省认定办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审查。初审确定的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的反映。
4.视社会反映,认定办组织有关部门、团体、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必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5.认定办汇总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名单,提交省认定委审定。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向市场和消费者公开推荐。
第七条 名牌农产品的管理
1.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称号。
2.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经销宣传活动中使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可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明“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字样。
3.名牌称号不得转让、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4.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由申报单位负责按名牌农产品的条件组织生产,同时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并做好产品开发、营销服务、市场拓展和生产单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5.建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意见;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其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认定办报告该产品的产销情况和质量状况。
6.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各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名牌产品管理,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名牌产品条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有
关标准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经省认定委审查,撤销其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并登报公布。
7.加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冒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依法给予保护。
8.“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延续使用称号的生产单位,须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180天申办重新确认有关手续。
9.为维护和保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必须严肃评审认定工作,杜绝营利性评比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对创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