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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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部 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农业
01X. 农作物(含牧草)繁育技术
02X. 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
02 林业
01X. 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X. 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X.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3 畜牧业
01J.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2J. 微生物肥料技术
03J. 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04J. 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1X.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4 渔业
01J. 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01X. 水产种质繁育技术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1J. 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01X. 兽药生产技术
02X. 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
03X. 畜产品加工技术
04X. 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5X. 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06X.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7X. 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08X. “新城疫”疫苗技术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J. 采矿工程技术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1J. 肉类加工技术
01X. 粮食加工技术
02X. 糖加工技术
03X. 蛋品加工技术
14 食品制造业
01X.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01J. 饮料生产技术
01X. 饮料生产技术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2X. 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
03X. 莨香绸加工技术
04X.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1J. 造纸技术
01X. 造纸技术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01X. 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X. 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3X. 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4X. 染料生产技术
05X. 涂料生产技术
06X. 催化剂生产技术
07X. 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08X. 合成纤维生产技术
09X. 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0X. 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11X. 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02J. 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03J.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4J.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5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1X.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X.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3X.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4X.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5X.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6X. 带生物活性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
07X.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01X. 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J.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1X. 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02X. 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3X. 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4X. 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5X.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X. 钢铁冶金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J.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1X.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X. 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01X. 热处理技术
02X. 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铸造技术
02X. 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04X. 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5X. 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J.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1X. 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02X. 消防技术
03X. 刑事技术
04X.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航天器测控技术
02J.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1X. 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X. 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船舶建造工艺
04X. 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05X.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6X. 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7X. 航空材料生产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X. 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X. 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1J.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2J. 机器人制造技术
01X. 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2X. 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3X. 传感器制造技术
04X. 微波技术
05X. 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6X. 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7X. 无线通信技术
08X. 机器人制造技术
09X. 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10X. 空间材料生产技术
11X. 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J. 地图制图技术
01X. 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X. 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X. 无损探伤技术
04X. 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X. 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X. 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07X. 地图制图技术
08X.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9X. 玻璃与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1J. 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01X. 工艺品制造技术
02X. 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
03X. 文物复制技术
04X. 大型青铜器复制技术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01J.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1X.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50 其他建筑业
01X. 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01X. 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X. 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1J. 计算机网络技术
02J.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J. 卫星应用技术
01X. 通信传输技术
02X. 计算机网络技术
03X.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4X. 卫星应用技术
61 计算机服务业
01X. 信息处理技术
02X. 计算机应用技术
62 软件业
01X. 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02X. 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01J. 大地测量技术
01X. 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02X. 大地测量技术
03X.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4X. 真空技术
05X. 声学工程技术
06X. 计量测试技术
07X. 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01X.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84 教育
85 卫生
01J. 中医医疗技术
01X. 中医医疗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部分)
畜 牧 业
编号:050301J
技术名称: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的繁育技术
编号:050302J
技术名称:微生物肥料技术
控制要点:微生物肥料技术
编号:050303J
技术名称: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控制要点:紫杉醇及相关技术
编号:050304J
技术名称: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桑蚕一般品种的原种、原原种、母种
   2.柞蚕、蓖麻蚕、天蚕等蚕类及近缘绢丝昆虫利用技术
渔 业
编号:050401J
技术名称: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种质的
繁育技术
农、林、牧、渔服务业
编号:050501J
技术名称: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配方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编号:050901J
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
农副食品加工业
编号:051301J
技术名称:肉类加工技术
控制要点:金华火腿生产工艺
饮料制造业
编号:051501J
技术名称:饮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初、精制茶制作技术
   2. 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
造纸及纸制品业
编号:052201J
技术名称:造纸技术
控制要点:1.宣纸的生产工艺
   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鞭炮、烟花制造工艺
   1. 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
   2. 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
   3. 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
   4. 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5. 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6. 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咖啡因生产工艺技术
编号:052702J
技术名称: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 1. 核黄素BS-5基因工程菌的筛选、培养条件、摇瓶配方
2. 核黄素发酵种子培养配方、培养、发酵罐培养配方、
培养条件,发酵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罐压、风量、溶氧)
3. 核黄素提取路线、溶媒、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
编号:052703J
技术名称: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野生中药资源及其繁
育技术
   2.《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3.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4. 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包括下列菌种:
冬虫夏草
羊肚菌
牛舌菌
云芝
树舌
灵芝(紫芝、赤芝)
雷丸
猪苓
密环菌
松茸
短裙竹荪
长裙竹荪
黄裙竹荪
大马勃
黑柄炭角菌
茯苓
编号:052704J
技术名称: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控制要点:1. 毒性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制川乌  
(2)制草乌  
(3)制南星、胆南星
   (4)制白附子  
(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
   (6)制关白附  
(7)制附子  
(8)制商陆
   (9)制马钱子  
(10)煨肉豆蔻  
(11)制芫花
   (12)制蟾酥  
(13)制藤黄
(14)制甘遂
(15)制狼毒
(16)巴豆霜
(17)制斑蝥
(18)制青娘子
(19)飞雄黄
(20)飞朱砂
(21)制金大戟
(22)千金子霜
   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熟大黄  
(2)熟地黄  
(3)制何首乌
   (4)制香附  
(5)鹿茸  
(6)紫河车  
(7)六神曲
   (8)建神曲
(9)炮山甲
(10)制肉苁蓉
(11)制黄精
(12)制山茱萸
(13)制女贞子
(14)红参
(15)厚朴
(16)阿胶
(17)龙血竭
编号:052705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激光技术用大功率、大尺寸钕玻璃制备工艺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
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
   1. 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
   2. 密度在100~300kg/m 3之间
   3. 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
   4. 挠曲强度≥1.0MPa
   5. 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全萃取连续分离稀土元素及稀土萃取的“多出口”工艺及参数
   2.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
   3.提取单一稀土〔纯度≥99%〕的工艺技术
   4.金属材料的稀土添加技术
   5.稀土合金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技术
6. 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
专用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601J
技术名称: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航天器测控技术
控制要点: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
编号:053702J
技术名称: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编号:054001J
技术名称: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抗辐照技术、工艺
   (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
编号:054002J
技术名称:机器人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编号:054101J
技术名称:地图制图技术
控制要点: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
及其应用技术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编号:054201J
技术名称: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1.书画墨的配方
2.八宝印泥的配方
建筑装饰业
编号:054901J
技术名称: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控制要点:1. 传统建筑材料的制作工艺
2. 传统建筑装饰工艺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编号:056001J
技术名称:计算机网络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政府、政治、经济、金融部门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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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质安函[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管理,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现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以供学习参考。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建[200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

  第三条 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当与负责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备案机构应对报备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拆除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或高外作业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认真做好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台风、雷暴雨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以最快方式立即向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任务的,负责拆除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不按照本规定进行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34号


现发布《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及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所取得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及其相关活动。 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称代收机构)收缴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罚没财物属国家所有,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管理。 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

第五条 温州市财政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罚没财物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国家财物流失。 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罚没财物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依法对代收机构的代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罚款收缴

第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代收机构相分离。

第七条 代收机构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同确定。

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代收罚款协议,严格履行代收代缴罚款义务,加强对罚款代收工作的管理。经办人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罚款,应认真办理,不得拒收罚款。

第九条 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对错缴和多缴的罚款,市财政局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从地方国库中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自行冲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代收机构。

第三章 没收财物处理

第十三条 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所取得的资金和物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没收财物应及时分类,登记造册,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没收财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规定处理,拍卖、处理所得款项全部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下列各类特殊没收财物由市财政局委托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 (一)没收的人民币应立即缴入国库;没收的外币应立即兑换成人民币,缴入国库。 (二)易腐烂变质物资和鲜活物品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商品应监督销毁。 (四)金银、文物、香烟等特殊专用物资交由专营机构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危险性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及吸毒用具等违禁物品应立即封存,严格保管,及时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动(植)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对没收财物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机关代保管特殊没收财物,应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保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解决。

第十七条 依法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有变价收入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将变价款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 第四章 罚没财物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罚没票据分罚没统一收据、罚款定额收据和代收收据三种,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刷,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

第二十条 依法享有实施罚没财物权的行政机关,经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公告确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后,向市财政局领取罚没票据。领取新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罚没票据存根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罚没票据应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代收机构依据代收罚款协议向市财政局领取代收收据。代收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代收收据。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在罚没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罚款的收缴、没收财物的处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两种方式。 市财政局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行政机关领取和使用罚没票据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代收机构收纳和划缴罚没收入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保管没收财物的行为; (四)其它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市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代收机构不按规定收纳、划缴罚没款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撤销其代收罚没款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及市财政局实施罚没财物管理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罚没财物流失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纪律检查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处的罚没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无主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