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1:50:53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9日,卫生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上海市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局7月1日的请示、上海市卫生局沪卫法(1996)1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申请后尚未取得的;
(二)擅自超越或变更卫生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持有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按照规定标出保质期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查处。
三、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商业企业集团,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了管好用好市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市场建设的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全市大型商场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首都市场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八五”期间由市财政专项安排银行贷款贴息资金1亿元,由市商委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大型商场和市级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和垫息。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贴息、垫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网点建设贴息和垫息资金原则上安排用于以下使用北京市银行贷款且付息有困难的项目:(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国营、供销社大型零售商场;(二)其它地区1.5万平方米以上预计经济效
益好的国营、供销社重点商场;(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的市级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批发交易市场。
二、贴息、垫息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列入当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正式建设项目,如需使用贴息或垫息资金,须向市商委报正式申请,并附有银行同意贷款的证明,由市商委责成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具体意见,
报市商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
三、贴息垫息比例
经批准安排贴息、垫息的项目,贴息垫息资金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市级商业中心内建设并且进度快、周期短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
2.在市级商业中心以外地区建设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30%。
3.对预计建成营业后经济效益好、企业还贷能力强的大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除安排一定比例贴息外,还可以安排部分垫息资金,待项目建成营业还清贷款后,由借息企业负责偿还,收回的垫息资金由市商委统一安排继续用于大型零售商场建设。
使用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如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尚未建成,不再继续安排贴息资金。
四、贴息垫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场建设贴息垫息资金由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经批准使用贴息、垫息资金的项目,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用款手续及垫息资金归还合同,并负责垫息资金到期收回。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如不按批准项目使用或挪作它用,市财政全部收回。以确保用好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市场建设。
1992年8月28日



1992年9月8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教职成〔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切实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部署,推进实施,保证进度,做出实效。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b8c5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