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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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荆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7〕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首席技师(以下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水平高超、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名。首席技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首席技师从全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荆州市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省内、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二)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的技能人才。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职业领域绝招绝技和突出的技术特长,总结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推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首席技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由县(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中央在荆企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荆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报送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7日。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各行业、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组织实地考核,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入选人员名单,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首席技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荆州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可被企业行业或职业院校聘用。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对市政府授予“荆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评选费用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解决。

(二)所在单位应组织首席技师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四)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但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因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产生的技术成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其单位所有,但是单位应当给予首席技师合理报酬。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荆州市高技能人才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其以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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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从事收购烟叶、茶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生产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前款以外的其它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生产环节生产率从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茹等食用菌收入;
(七)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未列入征税品种的少数获利较大或挤占粮田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以及当地属于大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需要开征农业特产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
围。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茶叶、黑木耳、银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及自产自销该款所列的应税特产品,分别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合率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它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宅基地以内自食自用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经市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而进行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经营性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照章征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予以免税;
(四)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温饱总是尚未解决地区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前款所列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农业特产品生产者的减税、免税照顾。除第(一)项可由征收机关直接免税外,其他各项的减税或免税,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征收机关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八条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省确定的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采取差额征收的办法。
第十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自产自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进行。采取查验征收方式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征收机关对委托单位应进行业务指导;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农业特产税税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禁止各种形式的平均摊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邮电、烟草、外贸、商业、供销、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可以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8%(烟叶1.5%)的地方附加。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非固定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中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拖欠、偷漏、抗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减免农业特产税以及提前征收、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财政机关或其主营部门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适用税率% │ ┃
┠───────┼────┬────┤ 说 明 ┃
┃税目 │ │ │ ┃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
┃一、烟叶产品 │0 │ 31 │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
┠───────┼────┼────┼──────────────────┨
┃二、园艺产品 │ │ │ ┃
┠───────┼────┼────┼──────────────────┨
┃茶叶 │7 │ 16 │ ┃
┠───────┼────┼────┼──────────────────┨
┃柑桔、苹果、梨│12 │ 0 │ ┃
┠───────┼────┼────┼──────────────────┨
┃其他水果 │10 │ 0 │含葡萄、杏、桃、猕猴桃、山楂、草莓、┃
┃ │ │ │樱桃、石榴和其他水果 ┃
┠───────┼────┼────┼──────────────────┨
┃干果 │10 │ 0 │含板栗、核桃、银杏、大枣、柿子、莲 ┃
┃ │ │ │籽等其他干果 ┃
┠───────┼────┼────┼──────────────────┨
┃果用瓜 │8 │ 0 │含西瓜、甜瓜和其他果用瓜 ┃
┠───────┼────┼────┼──────────────────┨
┃蚕茧 │8 │ 0 │含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蚕茧等 ┃
┠───────┼────┼────┼──────────────────┨
┃药材 │8 │ 0 │含种植、养殖和采集的各种药材 ┃
┠───────┼────┼────┼──────────────────┨
┃花卉 │8 │ 0 │含种植、培育的各种观赏花卉 ┃
┠───────┼────┼────┼──────────────────┨
┃苗木 │5 │ 0 │ ┃
┠───────┼────┼────┼──────────────────┨

┃三、水产品 │ │ │ ┃
┠───────┼────┼────┼──────────────────┨
┃水产养殖、捕捞│8 │ 5 │含各种鱼、虾、鳖、蟹、龟、牛蛙、珍 ┃
┃ │ │ │珠、珠蚌等 ┃
┠───────┼────┼────┼──────────────────┨
┃水生植物 │8 │ 0 │含藕、荸荠、芦苇、蒲草等  ┃
┠───────┼────┼────┼──────────────────┨
┃四、林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8 │ 8 │含杂木、毛竹等 ┃
┠───────┼────┼────┼──────────────────┨
┃生漆、天然树脂│10 │ 10 │ ┃
┠───────┼────┼────┼──────────────────┨
┃其他林产品 │5 │ 10 │含油茶籽、油桐籽、乌柏籽、五倍子、栓┃
┃ │ │ │皮等 ┃
┠───────┼────┼────┼──────────────────┨
┃五、牲畜产品 │ │ 10 │含牛猪羊皮、羊兔毛、羊绒等 ┃
┠───────┼────┼────┼──────────────────┨
┃六、食用菌 │ │ │ ┃
┠───────┼────┼────┼──────────────────┨
┃黑木耳、银耳 │8 │ 8 │ ┃
┠───────┼────┼────┼──────────────────┨
┃其他 │8 │ 0 │含蘑菇、平菇、香菇、金针菇、猴头等 ┃
┃ │ │ │其他食用菌 ┃
┠───────┼────┼────┼──────────────────┨
┃七、其他 │5 │ 0 │含黄花菜、花椒、茴香、竹笋、芦笋、生┃
┃ │ │ │姜、大蒜、三樱椒、龙须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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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23日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做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的实施工作,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

  的课程设置

  (一)本科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简称“原理”) 3学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简称“概论”) 6学分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简称“纲要”) 2学分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 3学分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二)专科课程设置

  2门必修课: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学分

  (三)本、专科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2学分,专科1学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二、本科、专科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实施。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本科、专科教学的特点和内容要求,充分考虑新课程设置方案与师资队伍、原有课程的衔接,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同类课程的开设时间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在没有作出新安排前,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四、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学科建设

  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必须把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学科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对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为重大项目集中全国教学科研力量组织编写。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组建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按课程组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组,编写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按照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编写教学大纲和一套试用教材。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审定。

  (二)要加强教学研究。重点加强对各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的研究,加强各门课程之间以及与中学相关课程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加强教学方法的研究,优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社会考察。组织制作“精彩一课”、多媒体课件,实现立体化教学。组织研制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资料数据库,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科研搭建信息资料服务平台。

  (三)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省(区、市)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四)要大力加强学科建设。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抓紧开展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的有关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建设。要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五、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负责实施工作的具体落实,抓好检查和指导工作。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把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抓住新课程开设前的过渡期,积极做好准备。要根据教学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好新课程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