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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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使之减少和免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统一消防费收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航行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海港消防队实施。其主管业务包括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勘查火灾现场和提供技术鉴定书,对船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进行监护,以及其他有关消防事项的监督与协助。
第三条各海港消防队根据船方报警和申请,凡执行消防监督业务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本规定所附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计收费用。
第四条消防费收,均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结算。由海港消防队开具单证,经船舶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申请人计收消防费。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率表
   ----------- ------------ ----------- --------------
  |项目||单位|费率(元)|
   ----------- ------------ ----------- --------------
  ||100吨以上|艘时|300|
  |消防船|100吨以下|艘时|100|
  ||两用拖轮|马力小时|0.22|
  |----------- ------------ ----------- --------------|
  |其他船舶||马力小时|0.18|
  |----------- ------------ ----------- --------------|
  |消防车||台小时|50|
  |----------- ------------ ----------- --------------|
  ||队员|每人工时|7|
  |消防人员|中队长|每人工时|14|
  ||大队长|每人工时|21|
  ||专家|次|2,000~5,000|
  |----------- ---------------------------------------|
  |其他||
   ----------- ---------------------------------------
  注:1.消防船100吨以上,含100吨。
    2.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附加费按费率50计收;节、假日附加费按费率100计收。
  3.危险货物监护按费率50计收。
  4.计费时间以消防车、船和人员从其驻地出动算起,至其返回原地时结止。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5.救火药剂消耗费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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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4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把本行政区域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管理、倡导移风易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体部署,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公安、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


第二章  大力推进火葬改革

 
  第六条 火化区范围的扩大,用5年时间分步实施。2006年,由过去的二区二镇(屯溪区、徽州区,休宁县海阳镇、歙县徽城镇)扩大到黄山区、黟县、祁门县的城关镇和休宁县万安镇。2007年,扩大到汤口镇、齐云山镇、西递镇、宏村镇,沿慈张线的歙县桂林镇、郑村镇,休宁县东临溪镇。2008年,扩大到黄山区太平湖镇、耿城镇、谭家桥镇、仙源镇、三口镇,黟县渔亭镇,祁门县金字牌镇、闪里镇。2009年至2010年逐步覆盖所有建制镇。
  火葬区内少数交通不便、暂时难以施行火葬的山区村、边远村,可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暂不实行火葬。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正常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一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三条 火化区的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丧主应主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实行火化。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加强督促。
  在火化区各医院内发生病人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院、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三章  切实加强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暂行土葬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区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生态、环保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木棺应平地深埋。
  第十五条 禁止买卖或非法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告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七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各类散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市、区县民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坚决纠正乱埋乱葬行为。把平坟还林、平坟还田、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对"三沿五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问题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第十九条 区县、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对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作用,将治理乱埋乱葬工作纳入村(居)务公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中,形成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


第四章  依法规范丧葬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凡涉及征、占用土地或林地的应事先报经国土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生态、环保型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地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殡葬活动提倡文明、节俭,反对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禁止在市区和城镇街道摆设灵堂、燃放鞭炮;禁止在墓地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披麻戴孝,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明确殡葬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公安、监察、纠风办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开展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工商总局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

(一)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

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05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十一部委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

  (二)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做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的目标是: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加大惩治力度。

  1、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打压违法广告反弹势头。经过前一阶段整治,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地方广播、电视“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报纸的违法医疗广告也有所反弹。各地要在上半年集中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案例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2、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3、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推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要统一执法标准,整体推进整治进度,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介、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组织各地开展整治工作互查等方式,实地督导,加强对各地查办医疗广告案件的指导协调,解决问题,促进落实。

  (二)强化标本兼治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1、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各地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2、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各地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

  3、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防范体系。要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各地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

效机制。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要将医疗广告专项整

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党委宣传、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医疗广告整治中发现本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落实,并跟踪落实情况。

  2、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各地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要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推动广告诚信建设。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及广告审查员,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3、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继续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三、整治工作的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强对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加强医疗广告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在多个省(市、区)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总局将加大统一部署查处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各地要在6月底将医疗广告整治情况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和考核。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