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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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部对《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确定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主要研究内容。

  第八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评议结果,负责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3)。

  第九条 招投标的科技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条 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的科技项目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等。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任务书(合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项目保证方,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拨款按照财务预算分年度执行,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报至部科技主管部门。无保证方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需对科技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保证方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研究任务: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撤销项目研究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用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审查验收等方式,可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验收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

  (三) 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技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部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7),并抄送项目保证方。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评审)。对未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计划》,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经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按照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相对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将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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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华南、西南结合部,是我国面向东盟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地带,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大通道,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与东盟开放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西南边疆稳定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广西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广西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也是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既有北部湾沿海等发展条件好、潜力大的地区,又有大石山区等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既有丰富的矿产、旅游、特色农业等资源,又有制约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交通、能源、人才瓶颈;既有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的有利区位条件,又存在深化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既有加快发展的难得机遇,又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形成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东中西互动;有利于全面实施国家周边外交战略,深化我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有利于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化危为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突出民生问题,着力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国际区域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改革开放、创新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全方位开放,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切实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长远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把握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坚持自力更生、国家支持,既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加大中央的支持力度。
  (四)战略任务。
  ——打造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特色农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充分发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经济带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完善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构建特色鲜明、集群发展、协调配套、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加快建设并完善与东盟合作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范围,创新合作机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发挥更大作用,增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能力,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培育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依托沿海港口,进一步加强西南出海大通道建设,构建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积极发展临海现代产业,优化沿海经济布局,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形成我国沿海新的经济增长极。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地区。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落实各项民族政策,珍惜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五)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良好的发展势头。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西部地区中等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进展,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持续减少;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明显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资源节约、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和更具吸引力的与东盟合作新高地;城乡居民收入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趋于缩小;各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八桂大地山青水秀、海碧天蓝、生态优良、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推进沿海沿江率先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总体布局
  (六)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引领带动作用。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要求,加快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尽快将广西沿海打造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高地和重要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充分利用沿海港口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当前,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适时建设防城港钢铁精品基地、钦州炼油二期、北海铁山港石化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一小时城市圈,加强与周边地区铁路、高速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共建,增强城市群要素集聚作用,形成连接多区域的重要交通枢纽。鼓励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落实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要加快核准、审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七)积极打造西江经济带产业集聚优势。桂东、桂中、桂北沿西江地区,面向珠江三角洲,背靠西南腹地,交通运输便利,工业基础较好,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集聚优势,加快形成西江经济带。要加快西江黄金水道开发,提高通航能力,形成铁路、公路、水路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效降低综合物流成本,为产业拓展、提升、集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以区域内重点城市为节点,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完善空间布局,形成分工明确、优势明显、协作配套的产业带。柳州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做优做强汽车、机械、冶金、化工等产业,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桂林要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打造国际旅游胜地,推进机械、汽配、橡胶、医药、特色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升级换代,进一步办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来宾要提升糖蔗综合加工利用水平,积极发展铝、锰深加工,培育壮大新兴资源加工型产业。梧州、玉林、贵港、贺州等地要加快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场对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配套能力,主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水平。抓紧研究制定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
  (八)增强资源富集的桂西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桂西地区矿产、水能、旅游等资源富集,要积极实施优势资源开发战略,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探索老少边山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新路子。百色重点打造全国重要的铝工业基地和红色旅游目的地,加快发展煤炭、电力、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河池重点打造有色金属、水电和生态旅游基地,加快发展特色食品、桑蚕等产业。崇左重点发展糖业和锰深加工,加快发展旅游、水泥、剑麻深加工等产业。崇左、百色要利用沿边优势,加快发展边贸物流和出口加工业。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
  (九)切实加强粮食生产。确保口粮产销平衡,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大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建成一批水稻、玉米和冬种马铃薯等优势产区。落实国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政策,建立促进粮食增产增效的长效机制,落实对产粮大县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合理收益。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发展区域性粮食现代物流。建立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建设成为我国亚热带农产品重要产区。稳定和合理调控甘蔗种植面积,完善制糖企业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加强甘蔗良种研发、繁育和推广,支持主产县(市、区)改善生产条件,稳步推进甘蔗生产机械化,提高单产水平和含糖率。在继续发展桑蚕、亚热带水果、木薯生产的同时,着力加强加工储运能力建设,延长产业链,巩固和提高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加大对甘蔗、桑蚕等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速丰林、经济林、木本油料、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重点发展奶水牛和草食畜禽,支持水产健康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对虾、罗非鱼、珍珠等优势产品养殖规模。支持建设北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完善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阻截带。充分发挥广西农垦的龙头带动作用,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
  (十一)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围绕富民、强县、奔小康目标,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以特色农产品加工和优势资源型工业为重点,加快发展与大中城市、大型企业集团相配套的产业集群,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打造一批工业强县。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建设原料生产和加工基地,合理布局建设工业集中区,促进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县域流动。推进县域企业重组改造,培育壮大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农村商贸、物流、旅游等服务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较为完备的加工体系,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县城和重点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试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县级财政统筹能力。
  (十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重点放在农村,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快灌区配套改造,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乡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乡镇“通畅”和乡村“通达”工程,开展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试点,提高路网密度和县乡村屯通达率。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等项目。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完善农村电网。把华侨农林场、农垦、国营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纳入地方规划。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农业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开展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对中央投资安排河池、百色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当减少市级配套资金。
  (十三)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采用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服务市场。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开展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地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加农村有效担保物种类,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服务范围,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推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机制建设。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方向,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发展,当前要重点加快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坚持工业化主导方向,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四)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大力发展以铝为主的有色金属、经济型轿车为重点的汽车、制糖为主的食品、炼油为主的石化、钢铁为主的冶金、工程机械为主的机械制造等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打造知名品牌,建设全国重要的糖业、有色金属、石化、钢铁基地。加快发展建材、造纸、修造船、茧丝绸、服装、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医药等优势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发展以壮药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冶金、造纸、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加快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支持建设糖业循环经济示范省区,完善国家与地方两级食糖储备调控机制,研究把甘蔗生产燃料乙醇列入中央财政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柳州、桂林、南宁、梧州、玉林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技术改造升级方面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适当降低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支持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当前,要认真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以及技改贴息、税收优惠、重要工业品储备、增发企业债券等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五)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立足现有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增强产业竞争力。建设以南宁、北海为主体的北部湾经济区高技术产业带,推进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桂林、柳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优先发展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海洋等高技术产业,延伸产业链,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建设中国-东盟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西南濒危药材资源开发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非粮生物质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平台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设重点优势产业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十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攻关,加大研发投入,构筑人才高地,整合创新资源,打造一批创新型企业。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关键领域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实施支柱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投入力度,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加强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快培育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在优势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企业。
  (十七)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布局。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商务服务、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创新人才引进和园区管理体制,搭建产业集群发展平台。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进入园区,努力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和推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北海铁山港工业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防城港企沙工业区、玉林玉柴工业园等重点园区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
  (十八)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的支撑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等。建设汽车、工程机械、内燃机、有色金属和大宗农产品专业物流体系。加强与粤港澳和东盟金融合作。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银行重组改革步伐,拓展证券、保险、期货等各类金融业务,构建南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形成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大力开发企业理财服务、结算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支持办好已有的综合性、专业性展会。加快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培育研发设计、营销策划、工程咨询、中介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地方特色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
  (十九)积极发展消费性服务业。适应居民消费扩大和结构升级的需要,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加强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和商业网点布局,大力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做强做优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物流”工程,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加快建设大型工业品、粮食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进一步完善柳州食糖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粮食、猪肉、食用油等重要消费品储备体系。建设桂林、南宁、北海、梧州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发展一批旅游强县和特色旅游小城镇。加强重点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发建设北海涠洲岛旅游区,依托崇左大新跨国瀑布景区和凭祥友谊关景区设立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养老保健、文化娱乐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
  (二十)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从土地、金融和价格等方面支持服务业发展。建立中国与东盟合作的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和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体系。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与东盟国家在服务业人才培训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培养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跨越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十一)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连接周边省份和东盟国家的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规划建设云桂铁路和黄桶-百色、玉林-合浦、合浦-河唇、柳州-肇庆、河池-南宁铁路,加快实施广西沿海铁路和湘桂铁路南宁至凭祥段扩能工程,提高铁路网密度和技术等级。加快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建设项目;推进云南文山-那坡-崇左-钦州、六景-钦州、玉林-铁山港、南宁外环、梧州-贵港-来宾-平果、三江-柳州-贵港-北海、百色-龙邦等高速公路建设,提高国道省道路网等级结构,重点建设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加强沿海港口公用码头、专用泊位、集装箱泊位以及深水航道建设,改善防城港进港航道条件,新建北海邮轮码头,增开北部湾港国际海运航线。大力发展西江水运,重点支持西江航运干线、柳江黔江、红水河、右江等航道建设,推进百色水利枢纽和龙滩水电站通航设施建设,实施长洲水利枢纽船闸扩建、沿江主要港口扩能等重点工程。建设南宁机场新航站区,建成面向东盟的门户枢纽机场。加快桂林机场改造,建成国家重要的旅游机场。完善区内支线机场布局。规划建设南宁国际区域性和柳州、梧州国内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具有省际通道功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执行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同等政策,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建立沿江过坝通航联合调度、统筹管理的有效机制。
  (二十二)构筑安全可靠的能源体系。深度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建设安全可靠的输变电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元、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研究论证龙滩水电站蓄水400米方案,扩建岩滩水电站。优先建设“上大压小”火电项目,合理布局内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的支撑电源和热电联产项目。加快防城港红沙核电站建设,规划建设新的核电项目。鼓励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可再生能源示范省区。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重点规划建设南宁、柳州、桂林以及沿海城市电网。创新铝电、锰电联营新模式。在百色、来宾、河池等地对符合条件的大用户开展直供电试点。采取股份制方式推进主电网与地方电网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建设沿海原油、成品油储备设施,支持利用西气东输二线、中缅管道天然气和进口液化天然气。加强与西南地区和东盟国家的能源合作,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
  (二十三)加强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以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为核心,建设综合防洪防潮减灾体系、水资源保障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加快实施桂林城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抓紧开工建设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积极开展大藤峡、柳江洋溪和落久等重大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合理规划建设部分重大产业项目供水水源工程。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加强重点城市防洪工程和标准海堤建设,加大山洪灾害防治力度。加快西江干流沿岸内涝防治区治理,实施南流江、钦江河口水闸整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步伐,加强左江旱片、右江旱片和桂西北旱片综合治理。
  (二十四)推进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和基础数据库,建立北部湾数据资源和交换平台。建设广西数字认证中心,构建面向中国-东盟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广西特别是边境地区无线电频谱监管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应急联动信息系统。支持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加强城镇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建设特色明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完善城市功能。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加快构建以南宁为核心的北部湾城市群和桂中、桂北、桂东南城镇群,培育右江河谷走廊、黔桂走廊、桂西南、桂东北城镇带。加快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电力、环保、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和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实施南宁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项目。适时修编城乡建设规划,推进城市新区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实施“城中村”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工程。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七、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
  (二十六)加快大石山区脱贫致富步伐。桂西大石山区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扶贫攻坚主战场。要瞄准交通运输基础薄弱、文化水平较低、农业生产条件落后等基本制约因素,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大会战”方式,规定时限、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开展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突破瓶颈制约。开展教育扶贫试点,立足提高人的素质和就业技能,把加大教育投入与劳务经济相结合,加快劳动力跨区域就业转移。加大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扶贫开发力度,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积极稳妥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发展特色产业及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增加群众收入。支持生态严重退化区域实施生态移民,搞好异地搬迁安置地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少数民族村寨连片木屋防火整治以及村庄整治,大力改善大石山区教育、医疗、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创新对口支援方式,加大对口帮扶力度,鼓励东部发达省市和有条件的企业定点帮扶大石山区脱贫致富。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
  (二十七)推进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对边境8县(市、区)支持力度,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宽裕、设施配套、边防巩固的新边疆。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水平,树立国界新形象。推进边境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加快乡村公路、饮水安全、农村电网、中小学校舍、卫生院(室)、广播电视、文化站、邮政所等建设。加快中越边境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国境界河治理。加大对边境地区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产品生产和边境贸易。对承担守边任务的边民给予一定补助。制定和落实受陆地勘界影响边民生产生活的有关扶持政策,扶持受北部湾海域划界影响的渔民转产转业。
  (二十八)切实改善库区矿区生产生活条件。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在解决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建立水库移民共享发展成果、逐步走向富裕的长效机制。采取调整概算、调整电价、业主帮扶、中央和地方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解决库区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加大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抓紧解决饮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用电难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教育扶贫工作,全面落实库区移民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探索教育移民新模式。扶持库区发展矿产开发、经济林、畜牧水产养殖、旅游等特色产业。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对淹没地区的对口帮扶,协调解决跨省(区)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探索建立在政府引导协调下,业主、移民、社会多方参与的库区经济发展新体制。加强矿区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加快库区矿区危旧房改造。
  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十九)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以山区生态林为主体、珠江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为屏障、自然保护区为支撑的生态安全格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林业灾后重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快珠江流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等重要海洋生态保护区。采取恢复自然植被、封山育林育草、小流域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稳步推进石漠化治理。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等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从2010年起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补偿标准。
  (三十)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定向债券。加快西江流域重点江河和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省界水质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监管,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制糖等重点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能力和网络建设。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鼓励发展清洁养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控制船舶等流动源污染,加快海岸、港口和船舶、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港口区、海上油田环境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建设。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机制。完善边境地区和近海海域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一)积极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推广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促进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发展地区和重大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科技创新、民生等领域。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探索海域使用与土地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积极发展资源再生利用、节能服务和环保产业,建设梧州、玉林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园区。开展百色生态铝工业基地循环经济试点,鼓励河池有色金属工业和来宾、贵港、崇左糖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三水铝土矿综合开发。加强矿山尾矿规模化综合利用。
  九、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二)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缩小与全国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建设一批乡镇示范幼儿园。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扩大对特殊困难地区的招生规模。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在高等院校设置、招生和生源计划、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继续通过“省部共建”、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帮助地方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面向东南亚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
  (三十三)加快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重点培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村医生。实施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保障工程,扶持欠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和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加强艾滋病防治,加大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疾病防控力度。加强贺州、来宾、崇左、贵港、防城港等新设地级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桂林、北海等旅游城市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南宁中国-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广西药用植物园升级改造,建设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中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继续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加快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指导,开展地中海贫血筛查,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性残疾发病率。实施母婴安康工程,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三十四)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乡镇和社区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和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利用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建设中国-东盟文化产品物流园区、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广西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监管平台、扫黄打非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广西少数民族文字挖掘、整理、出版,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数字资源整合和排版制版技术开发。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大西新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壮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扩大播出覆盖面。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加快边境地区全民健身和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和传承,积极发展体育产业。
  (三十五)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面向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信息网络建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加强与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及东盟国家的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开拓劳动力就业市场,采取小额贷款、技能培训、工商扶持等措施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工商登记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社会保障城乡覆盖面,重点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保问题。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政策。统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儿童福利、残疾人、养老、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修缮边境烈士陵园。健全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南宁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卫星减灾区域分中心和减灾工程设施建设,支持国际人道主义紧急救援广西园区建设。加强公安、司法系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深化改革开放合作,增强发展活力动力
  (三十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促进发展的根本动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造活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推进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央企业参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推动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依法拓展直接融资方式。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和进一步发展产权交易、技术转让市场。
  (三十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进出口结构,重点支持优势产品扩大出口,重点开拓东盟市场,积极拓展欧美、日韩、中东和俄罗斯市场,加大国内短缺能源、原材料进口。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推动企业在国外建立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基地,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合作办厂。加大对开放型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柳州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桂林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推进南宁和钦州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推进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扩大防城港、钦州、北海港口岸和边地贸口岸对外开放范围,将钦州保税港区列为整车进口口岸。推进中越边境跨境运输和口岸通关便利化。在有条件的口岸探索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进口资源加工区。开展与东盟、港澳地区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边贸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口岸建设资金的补助力度。
  (三十八)深化区域合作。全方位、多领域拓展区域合作空间。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深化与港澳台合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区域合作。继续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及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设立中国-东盟合作办事机构,发展面向东盟的商务总部经济。在南宁建设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合作园区。深度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动有关合作项目纳入合作框架。进一步加大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构建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推进中越“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南宁-谅山-河内-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两廊一圈”)合作,实施交通、能源、旅游、农业等领域的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加快建设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合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十九)做好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提出本部门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相关规划。要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广西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要加强对意见实施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督促检查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落实工作,跟踪分析本意见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局。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广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经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书面提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本次大会有关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提前发给代表或代表小组。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应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经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出缺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将发言记录或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的主要报告和公告、决定、决议由《三明日报》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要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15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全体代表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的决定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有关委员会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或受询问机关将口头答复的主要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大会秘书处备存;以书面答复的,答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书面材料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在大会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 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20分钟。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前,应当就议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执行主席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