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9:52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十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房屋(不含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其他权利人指在被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管理、承包、租赁耕作等生产活动的权利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管理、监督工作,华侨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侨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六条 华侨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合理生产配套设施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文附件《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华侨区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无收益的其他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项目使用经批准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青苗补偿费外,给予每亩5000元的开垦费。开垦费直接支付给开垦人。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由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具体用于涉及人员安置补偿和投资置业两个方面。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华侨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华侨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对于2000年已经进行“农改”即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土地承包合同涉及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2、对于2000年未进行“农改”即未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涉及地块的承包户中2000年的常住户口数(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第十条 华侨区规划时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以该生产队2000年的户口为准)预留产业用地,用于安置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十一条 华侨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其承包土地的人员。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被占地者的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至2004年已进行地类调查、权属调查但尚未进行补偿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



随着列车速度不断提高,密度和重量不断加大,信号设备修与用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日常维修的组织形式和维修方式不能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一、信号维修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必须以实施电务维修技术工程为龙头,以改革维修方式为突破口,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基础设备,建立微机监测网管系统,优化维修组织,提高设备运用质量,达到减人提效,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运输安全,逐步实现预防性状态修。
二、信号维修修程改革
1.把现行《维规》规定的日常维修工作“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四个修程改变为“日常维护、集中检修”两个修程,实行维护与检修基本分开。
日常维护:对室内外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室内电气特性的监测、分析和处理;在“天窗”点内对室内设备检修和整治;负责室内外联系要点及昼夜值班;负责故障处理;完成年度全站信号联锁试验。
集中检修:在“天窗”点内对室外设备集中检修、整治和标调;完成季节性和年度工作;配合工务作业。
2.信号设备要定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
规范大修管理办法,落实大修费用;中修应遵循“整修、补强、恢复、改善”的方针,提高中修工作质量,保证中修费用,维修工作应贯彻“质量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直接用于信号维修的费用。
三、优化现场信号工区设置
1.将现有小工区合并为大工区,分别设置值班工区和集中检修工区,将单独作业改为集中作业。每个车间(领工区)原则上设置1个值班工区和1个集中检修工区,管辖范围较大的车间(领工区)可增设。
2.工区日常维修工作内容:
值班工区: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按轮班制实行昼夜值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集中检修工区:负责室外设备的集中检修工作,实行设备检修质量包保责任制。
3.各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应对集中检修工区配置维修作业车和专用无线通信设备。
四、实行“天窗”集中检修
改变传统的利用行车间隔、零星要点的维修作业方式,实行“天窗”集中检修。信号设备集中检修应充分利用综合“天窗”进行。驼峰实行停轮修。要根据“天窗”的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
电务段应统筹安排利用“天窗”进行日常检修,集中作业,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实行“天窗”修后,不得零星要点进行检修作业。
中修施工及“天窗”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较大型施工,仍必须纳入月度运输计划,集中作业。
五、合理延长检修周期
质量达到第二轮中修标准的设备检修周期延长为:道岔转换设备每2个月1次,轨道电路每半年1次,调车信号机实行故障修,其余室内外设备每年1次。
安全型无极继电器和各类变压器实行大修期内故障修。
六、建立信号监测网管系统
为改变信号监测手段落后状况,必须尽快建立信号监测系统,实现对运用中的信号设备操纵监督记录、动态测试、故障报警和超标告警等功能。
信号监测系统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功能,统一制式,集中投资,分步实施。两年内(1997年~1998年),五大干线(京广、京沪、京哈、陇海、京九)全部建成;2000年前六大干线(京包、湘桂、湘黔、浙赣、成渝、兰新)全部建成,其它干线亦要安排计划,逐
步建成。
应重点建好车站信号机械室、车间(领工区)、电务段信号微机监测网管系统,并与DMIS工程结合,统一规划,逐步建成DMIS基层网。同时要以各级电务调度为基础,逐步建成分局(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和部三级网管监视中心。网管中心实行昼夜值班,掌握并分析管内
信号设备的运用状态,指导维修工作;及时指挥处理设备故障和应急抢险。
七、强化电务试验车定期检查测试考核制度
运用电务试验车定期动态检查信号显示、轨道电路电气特性和机车信号设备运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纳入电务段经济责任制考核。
各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应尽快配齐电务试验车,提速区段要配备能适应160km/h速度运行的试验车。
电务试验车需配置能满足管内设备测试需要的具有高可靠、高精度的智能设备,指导现场维修。
电务试验车检查周期为:主要干线铁路局每季1次、铁道部每半年1次;一般干线铁路局每半年1次,铁道部抽测。
八、建立新技术设备的三级维修中心
微机联锁、调度集中、调度监督、驼峰自动化、通用式机车信号、计轴和UT系统等新技术设备要按三级维修中心的方式维护,现场设备采用故障换盒换板修。全路维修中心设在部指定单位,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维修中心要以各级电务试验室为基础,在基建、更改工程新
技术设备施工中同步组建。各级维修中心要配备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必需的检测仪表和交通工具,负责对器材的修理,指导管内新技术设备的维修、测试和人员培训。
S700K、L700H、ZYJ7等新型转辙设备15年不下道,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厂建立一级维修中心,负责保修。
九、提高信号基础设备的可靠性
1.抓好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提高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解决好基建与维修标准不统一、造成维修部门二次施工的不合理状况;同时,要抓好工厂产品质量,实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赔偿制度。
2.在大修更改、提速改造、信号中修和电务建线工作中,以“五防”(防松、防锈、防断、防卡、防雷)为重点,积极采用“三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一化”(双套冗余化),提高信号基础设备的可靠性,减少设备维修。
3.提高现场基础设备的可靠性。逐步淘汰直流转辙机,采用三相交流转辙机和分动外锁闭道岔装置。区间及站内正线的绝缘节头采用高强度绝缘,轨距杆采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主要干线逐步改造为无绝缘轨道电路,轨道引接线采用双套化,接续线采用一塞一焊或双焊。新线建设时
站内采用相敏轨道电路。淘汰交流计数、极频自动闭塞制式,积极发展通用式机车信号。积极发展和推广信号电缆的地下接续、干线充油电缆、新型信号机构、单元密封新型控制台、高可靠新型电源屏等。
4.加强结合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道岔和轨道电路的工电联合整治,改善设备的运用状态。对轨道电路“压不死”的区段,应加强管理,纳入车电联控。
十、改革电务现行安全考核办法
为了适应信号维修体制改革要求,提高电务安全考核的科学性势在必行。
在考核中,凡信号人员违章作业或因维修不良造成联锁失效、而耽误列车时,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严肃考核。其它原因造成信号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也应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对策,适度考核。
信号责任故障作为电务内部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指标,按故障率考核,同时考虑道岔换算组数和列车繁忙程度。信号责任故障率为3.5件/百组换算道岔。
十一、加强联锁管理
1.信号联锁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的核心,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要强化联锁意识,加强联锁管理。各电务段要做好联锁变更、联锁核对等日常联锁管理工作,并要重点把好集中检修、中修施工、工程验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中的联锁试验环节。
2.为加强信号联锁管理,应明确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人负责全段信号联锁工作;车间(领工区)应设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日常联锁管理、质量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做到联锁管理责任到人。
十二、加强信号工队伍建设
1.信号工是铁路运输的主要工种,应全面提高信号工的政治、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新参加信号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文化程度应不低于技校水平。
3.建立新设备的演练基地,加强对信号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4.信员工作技术密集,安全责任重大,为稳定专业技术队伍,要做好电务段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择优评聘。
为顺利推进信号维修体制改革,决定在哈尔滨局哈尔滨电务段、北京局石家庄和唐山电务段、上海局南京电务段、郑州局武昌和西安电务段、广铁(集团)公司广州电务段、成都局内江和重庆电务段9个电务系统现代化管理试点段先行一步,组织实施,同时各局、(集团)公司要在每
个分局、总公司选择1~2个试点段,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