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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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85945.htm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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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86)中色人字第859号《关于有色金属矿山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点的请示》和《有色金属矿山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金堆城钼业公司、大厂矿务局、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江西铜业公司、易门铜矿从一九八七年开始试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二、上述五户企业一九八七年吨矿(金属)工资含量总系数按去年核定的272.9元执行。
三、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同时由财政部重新核定利改税方案,新核出的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企业缴纳奖金税仍按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
规定》执行,即:除矿山采掘工人免缴奖金税外,其余人员按奖金办法缴纳奖金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限额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附:有色金属矿山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增强有色金属矿山的活力,充分发挥矿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和劳动人事部等五部委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精神,以及煤炭部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经验,结合有色金属矿山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工资总额应随矿山产品销售量完成多少和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要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二、试行条件
试行吨矿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重点矿山,必须具备生产任务正常,能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销路基本落实,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领导班子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

三、试行吨矿(金属)工资的主要内容
1.“一挂”指标
以工资总额与矿山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下同)销售量挂钩浮动包干,即矿山的工资总额按确定的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随矿山产品销售量进行浮动。
2.“六保”指标
(1)保出矿量、处理量;
(2)保掘进量、剥离量、充填量、钻探量;
(3)保原矿品位、贫化率、损失率、选矿实收率、精矿品位(以矿山为主的联合性企业还要考核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4)保上缴税利(或政策性亏损);
(5)保原、燃料消耗定额;
(6)保安全生产。

四、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的核算办法
1.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的核定
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产品销售量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九八六年试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年报中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剔除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增加的工资和合理增加工资的因素进
行核定。
3.产品销售量基数的核定
矿山的产品销售量基数,以1985年实际销售量为基数。对1985年因受自然因素影响,实际销售量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按三年完成的平均销售量酌情核定。

五、矿山增减人员工资总额的处理
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后,对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要增加的工资和新、扩建矿山在定员内经总公司批准增人需要增加的工资,准予在年终结算时追加工资基数,并同时按新、扩建矿山以及技术改造后新增产量,适当调整产品销售量基数。新增大、中专毕
业生应按增人不增工资处理。定员内由于效率提高,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开生产门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达到自负盈亏,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这部分职工的工资可以按减人不减工资处理;定员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逐步核减工资总额基数。对企业因将产品外发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
业而划出职工,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经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成建制划入或划出职工要相应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

六、确保指标的检查考核办法
确保指标均以当年国家计划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1.出矿量、处理量完不成计划,要按核定的工资单价扣减按少完成的出矿量、处理量、精矿含量计算的工资;
2.掘进量、剥离量、充填量、钻探量完不成计划,造成采掘比例失调,扣减1~3%的工资总额;
3.产品质量完不成计划,不能增加工资。选矿实收率、精矿品位、原矿品位、贫化率、损失率如完不成计划,每项扣减工资单价0.2~0.5%;
4.上缴税利完不成计划,要相应扣减未完成上缴税利计划金额2~5%数额的工资;
5.原、燃料消耗定额完不成计划,按超消耗定额价值的3~15%扣减工资;
6.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减工资0.3万元;千人负伤率每超计划1%,罚减工资0.02~0.05万元;发生重大质量和重大设备事故,每例罚减工资0.2~2万元。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核减的工资,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20%以上时,只减至20%为止。

七、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问题
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按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计提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以前从年度滚存的奖励基金可以转入企业的工资增长基金专项储存,做为工资改革和奖金发放的来源,但是这部分奖
励基金使用时不得进入成本。

八、其 他
在试行本办法时,企业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资标准。
试点企业的工资应按当月(季)累计完成的实际销售量和核定的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单价)计提。实行按月预提,年终结算。预提工资必须留有余地。企业提取的工资归企业所有,节余的工资允许转入下年度使用。企业有权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灵活采用各种承包形式。但上级核
定的工资含量系数不得突破。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
实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的奖金税,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在试行本办法时,必须加强计量管理、技术监督和统计财会核算等基础工作,不准虚报、瞒报。如发现并经查实,除扣回多提的工资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有色金属矿山试行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基础的稳固和发展,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认真把这一工作做好。
试行企业吨矿(金属)工资含量包干的具体方案和试点企业的工资含量总系数由有色总公司提出,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198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