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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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81号


1997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行试办再贴现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业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存款帐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年度再贴现限额之内,确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总量。
第四条 再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五条 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六条 实付再贴现金额按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即: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贴现利率÷360)
第七条 再贴现的申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贴现,应具有一定的直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业务量,按发生额计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办理的贴现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比例不低于2∶1。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再贴现申请书(一式3份);
(二)再贴现凭证;
(三)经再贴现申请人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
(四)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再贴现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须对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再贴现资金投向、用途等进行审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再贴现的发放与收回。对审核批准的再贴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再贴现的发放手续。再贴现到期,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到期未归还的再贴现款项,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妥善保管已办理再贴现的有关票据。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应于月后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有关商业汇票的业务数据和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再贴现申请书(样式)
再贴现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我行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
办法”的规定,现持下列商业汇票向你行申请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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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名称 | 地 址 | 开户银行 | 存款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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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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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共 张,合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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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据 | | 票据关系人 | 收款人所 | 票 据 | | 增值税发 |
| | 票据金额 |----------------------| | | 承兑人 | |
| 签发日 | | 收款人 | 付款人 | 属行业 | 到期日 | | 票号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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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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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贴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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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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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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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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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07.08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或其它项目资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年末将本单位年内工程报建审批情况上报水利部。
第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略)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通知发布]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15号

  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增加出口、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轻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轻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轻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轻工业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与实力明显提高,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吸纳就业和惠农作用显著。2008年,我国轻工业实现增加值2623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7%,家电、皮革、塑料、食品、家具、五金制品等行业100多种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出口总额309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1.7%,产品出口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家电、皮革、家具、羽绒制品、自行车等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50%。全行业吸纳就业3500万人。轻工业70%的行业、50%的产值涉及农副产品加工,使2亿多农民直接受益,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浆造纸、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皮革等行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关键设备,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成为轻工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但是,轻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以贴牌加工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关键技术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产业结构亟待调整。生产能力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中低端产品多,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严重。三是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50%,废水排放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8%。四是产品质量问题突出。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不完善,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轻工业造成严重冲击,国内外市场供求失衡,产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融资困难,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轻工业稳定发展形势严峻。我国轻工业市场化程度较高,适应能力较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内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为轻工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只要抓住时机,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下决心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就能够实现轻工业的调整和振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扩大城乡市场需求,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轻工业平稳发展;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实施技术改造,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动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轻工业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轻工业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基本原则。
  1.积极扩大内需,稳定国际市场。加强消费政策引导,增加有效供给,促进轻工产品消费。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开拓国际新兴市场。
  2.突出重点行业,培育骨干企业。将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拉动消费效果显著、结构调整带动作用大的行业作为调整和振兴的重点,支持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3.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劳动就业。采取积极的金融信贷、信用担保等政策,支持业绩良好、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作用。
  4.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推进装备自主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照明电器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高耗能、高耗水、污染大、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5.保障产品质量,强化食品安全。以食品、家具、玩具和装饰装修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业为重点,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标准和检测体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规划目标。
  1.生产保持平稳增长。在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的带动下,轻工业产销稳定增长,行业效益整体回升,三年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左右。
  2.自主创新取得成效。变频空调压缩机、新能源电池、农用新型塑料材料、新型节能环保光源等关键生产技术取得突破。重点行业装备自主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型高速纸机成套装备实现自主化,食品装备自给率提高到60%。
  3.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重组取得进展,再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150亿元以上的大型轻工企业集团。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增加100个,东中西部轻工业协调发展。新增自主品牌100个左右。
  4.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到2011年,主要行业COD排放比2007年减少25.5万吨,降低10%,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4万吨、造纸行业减少10万吨、皮革行业减少1.5万吨;废水排放比2007年减少19.5亿吨,降低29%,其中食品行业减少10亿吨、造纸行业减少9亿吨、皮革行业减少0.5亿吨。
  5.淘汰落后取得实效。淘汰落后制浆造纸200万吨以上、低能效冰箱(含冰柜)3000万台、皮革3000万标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90亿只、白炽灯6亿只、酒精100万吨、味精12万吨、柠檬酸5万吨的产能。
  6.安全质量全面提高。完善轻工业标准体系,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生产企业资质合格,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按照GMP(优良制造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促进国内消费。总结“家电下乡”的试点经验,完善农村家电物流、销售、维修体系,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加快皮革、家具、五金、家电、塑料、文体用品、缝制机械、制糖等行业重点专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专业流通市场的作用。指导工商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市场需求信息传导,鼓励商贸企业扩大采购和销售轻工产品的规模。
  2.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产品花色品种,研发生产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生产与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教育医疗、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等相配套的轻工产品。开发个性化的文体用品及特色旅游休闲产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3.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巩固美、欧、日等传统国际市场;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中东、俄罗斯、非洲、北欧、东南亚、西亚等新兴市场。一是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走出去”,在主要销售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二是建立经贸合作区,积极推进海外工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建设。三是继续支持外贸专业市场建设,建设针对东南亚、中亚、东北亚等地区的轻工产品边境贸易专业市场,在中东、北欧、俄罗斯等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中国轻工产品贸易中心,加强对外宣传,方便货物、人员出入境。四是发挥加工贸易作用,支持企业扩大加工贸易。
  4.健全外贸服务体系。建立轻工出口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管理服务平台和培训体系,以及质量安全案例通报、退货核查、预警和应急处理系统,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维护中国产品形象。简化轻工产品出口通关、检验手续,降低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提高重点装备自主化水平。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突破重点装备关键技术,加快装备自主化。造纸装备重点发展大幅宽、高车速造纸成套设备。食品装备重点发展新型绿色分离设备、节能高效蒸发浓缩设备、高速和无菌罐装设备、膜式错流过滤机、高速吹瓶设备等,自主化率由40%提高到60%。塑料成型装备重点发展全闭环伺服驱动、电磁感应加热和多层共挤技术的挤出设备。工业缝制装备重点发展电控高速多头多功能刺绣机、电控裁剪整烫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比重由10%提高到50%,生产效率提高40%。
  2.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采取产学研结合模式,支持农用新型塑料材料、变频空调压缩机、高效节能节材型冰箱压缩机、隧道式大型连续洗涤机组、糖能联产、新型节能环保光源、新型微生物高浓废水处理复合材料、特色功能表面活性剂、新能源电池、污染物减排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设备的创新与产业化。建立重点行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立粮油、电池、皮革行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造纸、发酵、酿酒、制糖及皮革技术创新联盟。
  3.做好公共服务。完善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与开发、成果推广、产品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1.提升行业总体技术水平。支持造纸行业应用深度脱木素、无元素氯漂白、中高浓等技术和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支持家电行业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关键部件生产线升级改造,实现高端及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产品的产业化;支持塑料行业绿色塑料建材、多功能宽幅农膜生产技术升级;支持表面活性剂行业推广应用绿色表面活性剂,实现绿色功能性产品产业化;支持五金行业传统加工工艺及设备升级,提高制造水平。
  2.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重点对食品、造纸、电池、皮革等行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食品行业加快应用新型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造纸行业加快应用清洁生产、非木浆碱回收、污水处理、沼气发电技术,推广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电池行业重点推广无汞扣式碱锰电池技术,普通锌锰电池实现无汞、无铅、无镉化,锂离子电池替代镉镍电池。皮革行业加快推广保毛脱毛、无灰浸灰、生态鞣制等清洁生产技术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规划,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推广《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中的轻工行业节能技术;支持食品、造纸、电池、皮革行业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体系软硬件建设。
  3.调整产品结构。支持发展市场短缺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自给率。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推进油料品种多元化,实施高效、低耗、绿色生产,促进油料作物转化增值和深度开发,新增花生油100万吨、菜籽油100万吨、棉籽油50万吨、特色油脂100万吨产能,保障食用植物油供给安全;继续实施《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木浆220万吨、竹浆30万吨产能,提高国产木浆比重,推动林纸一体化发展。
  (四)实施食品加工安全专项。
  1.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企业。对全国食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许可、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逐项检查,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有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2.全面清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理清并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3.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督促粮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罐头、酿酒、发酵、制糖、焙烤等行业重点企业,增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检验装备,特别是快速检验和在线检测设备。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4.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明确食品加工企业在原料基地、管理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加快制定和修订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粮食、油料、果蔬等重点食品加工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5.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食品召回中心,明确食品召回范围、召回级别等具体规定,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申诉投诉处理体系,加强申诉投诉处理管理。
  6.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指导、行业组织推动和企业自律,加快建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五)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实力。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国际参展、广告宣传、质量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2.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实施本地化生产,拓展国际市场,扩大产品覆盖面,提高品牌影响力。
  3.完善认证和检测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检测、认证结果的认可度,树立自主品牌国际形象。
  4.加强自主品牌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全社会保护自主知名品牌的意识和责任感。
  (六)推动产业有序转移。
  1.结合优化区域布局,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等条件的地区充分总结和借鉴产业集群发展经验,改善建设条件和经营环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着力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
  2.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推进产业转移。推动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行业重点产品的研发、制造、集散,逐步由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向本区域内有条件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转移;引导制革和制鞋行业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利用其优势重点从事研发、设计和贸易,将生产加工向具备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推进陶瓷和发酵行业向有原料优势、能源丰富的地区转移。
  同时,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产业转移成为“污染转移”。
  (七)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快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快速处置以及产品追溯、召回和退市制度,严惩质量违法违规企业。二是落实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控制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三是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完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检测装备水平。
  2.加快行业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制订食品添加剂、肉品、酿酒、乳制品、饮料、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新标准450项,其中食品添加剂等国家标准70项,家具和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业国家标准150项。修订塑料、五金、皮革、洗涤用品、饮料等行业标龄超过5年的标准550项。完善家电、造纸、塑料、照明电器、五金、皮革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和修订塑料降解、制浆造纸、皮革鞣制、电池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
  (八)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企业自律,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决策、产品设计、资源配置、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市场开拓等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通过管理提高效益。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九)切实淘汰落后产能。
  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明确淘汰标准,量化淘汰指标,加大淘汰力度。力争三年内淘汰一批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造纸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和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关闭排放不达标、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厂。食品行业重点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味精生产工艺及装置。皮革行业重点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生产线。家电行业重点淘汰以氯氟烃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等产能和低能效产品产能。电池行业重点淘汰汞含量高于1ppm的圆柱形碱锰电池和汞含量高于5ppm的扣式碱锰电池。加快实施节能灯替代,淘汰6亿只白炽灯产能。
  四、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根据农民意愿和行业发展要求,将微波炉和电磁炉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并将每类产品每户只能购买一台的限制放宽到两台。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地震重灾区的支持力度。
  (二)提高部分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提高部分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三)调整加工贸易目录。继续禁止“两高一资”产品加工贸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禁止。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环保节能的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限制。对全部使用进口资源且生产过程中污染和能耗较低的产品,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四)解决涉农产品收储问题。进一步扩大食糖国家储备。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企业收储纸浆及纸、浓缩苹果汁等涉农产品,缓解产品销售不畅、积压严重的状况。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装备自主化、关键技术创新与产业化,支持提高重点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强化食品加工安全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轻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型轻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帮助轻工企业便利贸易融资,防范国际贸易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为轻工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建立和完善中央集中式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中心,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收费,落实债权人的担保权益。
  (七)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轻工企业倾斜,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轻工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外市场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小型轻工企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
  (八)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尽快研究制定发酵、粮油、皮革、电池、照明电器、日用玻璃、农膜等产业政策以及准入条件,研究完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充分体现有保有压的调控作用。
  (九)鼓励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认真落实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给予优先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轻工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行业准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轻工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