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以下简称振兴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成立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
第四条 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农业银行朝阳分行、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建设银行朝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分行、朝阳市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负责办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所需的贷款承诺,企业呆帐贷款核销,均可参加振兴奖的评选。
第五条 振兴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
第六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中,在项目评审、信贷投入、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等方面,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本奖项为金融系统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中的最高荣誉奖,由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出(可空缺)。
第七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以各单位当年投入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的总量为考核依据,按贷款投放总量(包括上级行直贷贷款)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剔除呆账核销等特殊因素)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三)以各单位上年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本年增加额与上年增加额的差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本奖项每次授予按前款规定各项排名第一的3个单位。如有重复,由第二名依次递补。
第八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分四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单个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一个单位支持一个企业多个项目的,视为一个项目)。其中,累计投放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单位获特等奖;累计投放5000万元(含本数)至2亿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一等奖;累计投放3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二等奖;累计投放1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三等奖。
本奖项数量不限,并可授予域外金融单位。
第九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授予呆帐贷款核销较多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当年核销呆帐贷款的金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授予在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中有较多所需贷款承诺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有效贷款承诺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一条 振兴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填写《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申报表》,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十二条 振兴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 /单位;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0万元 /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 /单位,一等奖奖金为3万元 /单位,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 /单位,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单位;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 /单位、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1万元 /单位。
各获奖单位应将所获奖金全部用于奖励本单位在振兴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加振兴奖评选的金融单位,不再参加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位次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淑珍 代市长
副组长:陈列 副市长
王汝江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花瑞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文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杨绍军(市银监局局长)、王涌翔(市财政局局长)、管少华(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李化琪(市农委主任)、牛殿祥(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姚玉民(市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铁铮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当前斗争中处理团员退团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在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中,少数团员提出退团要求,现对此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当前这场政治斗争中,对提出退团的团员,团组织应认真调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其中丧失政治立场,放弃对党的信念的,团组织应同意其退团。对于受人煽动提出退团,经教育提高认识后有继续留在团内要求的,团组织可保留其团籍。对于这些团员是否给予团纪处分,可视其在这场斗争中的表现区别对待。
二、对于策划、组织、指挥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人,直接参与打、砸、抢、烧、杀的犯罪分子,是团员的,一经查实,无论本人是否提出退团,均不能按退团处理,应开除其团籍。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和组织原则,进行串联、组织、策划集体退团的团员,也应开除团籍。
三、团员退团应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办理。个别基层团组织由于组织瘫痪,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团委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于已分配离校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的此类团员,学校团组织应按照上述精神通过适当方式负责任地做好工作。凡保留团籍的,应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做出团籍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