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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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10年5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探测设施包括: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凤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观测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站的环境和设施;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监督和检查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由设立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的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划定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气象台(站)应当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区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志。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等;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等;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及附属物。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对建设项目采取相应措施,使建设项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电发射装置的,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需要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第十四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二)已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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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塔什干)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塔什干举行。成员国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发表宣言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正在确立,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全球化深入发展,对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组织成员国一致认为,当今世界变革不仅伴随着新威胁和新挑战,也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供了新机遇。该秩序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开展平等互利合作和国际法至上原则为基础。

  成员国将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精神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努力践行本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二、本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成为国际地区安全与合作格局中的重要因素和高效、开放的多边组织。本组织将继续坚持不以意识形态、集团和对抗方式解决国际和地区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做法。

  成员国决心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密切开展全方位合作,将本组织建设成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地区繁荣的可靠保障。

  三、鉴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发生的事件,成员国重申相互支持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立场,反对干涉主权国家内政,反对任何有可能引发本地区局势紧张的行动,主张任何分歧均应通过政治外交途径以对话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成员国强调吉尔吉斯斯坦政局尽快稳定对整个地区具有重要意义,表示愿为此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本组织成员国重申,联合国作为独一无二的甚至是难以替代的多边合作机制,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成员国愿在联合国及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继续协作。改革关系到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利益,应继续进行公开、全面协商,争取找到凝聚最广泛共识的一揽子改革方案。

  五、现阶段,安全领域的新威胁与新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首要议题。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解决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众多问题尤显重要。本组织成员国将积极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安理会相关决议和《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共同努力防范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并为此加强不同文明和文化间的对话。

  六、成员国强调,加强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并减轻其不利影响应是本组织重点关注的问题。继续推进各成员国经济现代化,大力创新,保证有关各国平等参与重大国际问题决策,加强全球和地区协调是克服危机的重要保障。

  本组织将致力于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区域内或区域间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联合开发项目,提高成员国的经济竞争力。

  七、建立基于尊重国际法和各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国际安全体系在当今世界具有决定性意义。为建立该体系,必须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

  成员国主张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条款,包括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条款,并认为,作为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步骤,建立中亚无核区将为强化核不扩散体系、提高地区和全球安全水平作出重要贡献,核武器国家签署《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将是为此采取的有效措施。

  成员国欢迎2010年4月8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条约》。

  成员国强调,不受限制地部署全球反导系统,如同在外空部署武器带来的危险一样,可能成为国际局势不稳定的根源,并导致各地区导弹武器的扩散和增加。

  八、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局势持续恶化及源自该国的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仍是地区面临的严重威胁。作为维护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实现阿富汗和平稳定有助于整个地区社会经济持久发展。

  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在协调国际社会调解阿富汗局势的努力中发挥主导作用,认为单纯依靠军事手段并不能解决阿富汗问题。成员国支持推动由联合国主导并吸收阿富汗人民参与的谈判进程。

  上合组织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稳定的国家,强调应完全尊重阿富汗各族人民的悠久历史、民族根源和传统宗教价值观。

  本组织支持成员国同国际机构和其他相关各方一道,参与实施阿富汗经济重建项目。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阿富汗毒品生产和扩散各环节的打击力度。为此,成员国表示愿同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相互协作,呼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禁毒领域同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展合作。

  九、成员国指出,信息安全事关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并在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扩大合作。

  信息技术应被用于和平、发展、安全、繁荣的目的。成员国将进一步落实本组织已签署的该领域合作文件,为保障国际信息安全作出积极努力。

  十、成员国指出,根据2004年提出的“塔什干倡议”,本组织在与亚太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伙伴关系网络,维护和平、稳定和持久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该声明规定了两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十一、元首们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和《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是推动本组织进一步发展、提升本组织威望并完善本组织各机构工作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务实合作,吸引他们的潜力、资源和市场,共同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十二、成员国强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及全世界范围内正在广泛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这场战争的教训表明,即使在当前形势下,各国及各国政治领导人也有必要坚定决心,防止出现新的造成人类大规模伤亡的悲剧,共同有效应对全人类面临的挑战与威胁。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为取得二战胜利作出了主要贡献,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本组织成员国坚决谴责为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复活法西斯主义意识、散布排外主义、偏执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企图。

  本组织将继续秉持和平、共同发展、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包容理念,扩大同国际社会的对话与合作,为加强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实现和谐与繁荣作出不懈努力。

  成员国表示,明年将举行上合组织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于塔什干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10日 财企〔200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中央组织部。

附件: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五)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财务预算委员会(没有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即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下同)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委员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五)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是企业主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业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企业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同时实施财务预算管理。
  三、财务预算的形式及其编制依据
  (一)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二)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
  1.销售或营业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销售各种产品或者提供各种劳务可能实现的销售量或者业务量及其收入的预算,主要依据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量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生产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所要达到的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结构的预算,主要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依据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各项材料及人工的消耗定额及其物价水平和期末存货状况编制。为了实现有效管理,还应当进一步编制直接人工预算和直接材料预算。
  3.制造费用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完成生产预算所需各种间接费用的预算,主要在生产预算基础上,按照费用项目及其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期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编制。
  4.产品成本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生产产品所需的生产成本、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预算,主要依据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等汇总编制。
  5.营业成本预算是非生产型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期内为了实现营业预算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必要的直接成本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物价水平、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等资料编制。
  6.采购预算是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保证生产或者经营的需要而从外部购买各类商品、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预算,主要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期初存货情况和期末存货经济存量编制。
  7.期间费用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等预算,应当区分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的性质,根据上年实际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的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分项目、分责任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科技开发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宣传广告费等重要项目,应当重点列示。
  8.企业对自办医院、学校及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支出,缴纳税金,政策性补贴、对外捐赠支出及其他营业外支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制营业外支出等相关业务预算。
  (三)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企业如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生产性拨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2.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企业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3.债券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企业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四)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做出安排。
  (五)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
  1.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企业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依据。
  2.预计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3.预计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
  四、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下达目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2.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于10月底以前上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3.审查平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4.审议批准。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财务预算方案,报财务预算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5.下达执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一般在次年3月底以前,分解成一系列的指标体系,由财务预算委员会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在下达后15日内,母公司应当将企业财务预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1.固定预算是根据预算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业务量水平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固定费用或者数额比较稳定的预算项目。  
  2.弹性预算是在按照成本(费用)习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量、本、利之间的依存关系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与预算执行单位业务量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等预算项目。
  3.滚动预算是随时间的推移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自行延伸并进行同步调整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季度预算的编制。
  4.零基预算是对预算收支以零为基点,对预算期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或者各项收入的可行性以及预算数额的大小,逐项审议决策从而予以确定收支水平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不经常发生的或者预算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5.概率预算是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预算项目,估计其发生各种变化的概率,根据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其期望值,从而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难以准确预测变动趋势的预算项目,如销售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等。
  五、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一)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二)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五)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以至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六、财务预算的调整
  (一)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二)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指标的调整幅度。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母公司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下达执行15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财务预算调整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2.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七、财务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一)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预算委员会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二)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针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四)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通过,作为企业进行财务考核的基本依据。母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妥后20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财务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
  (五)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具体考核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