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理性还是非理性/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7:18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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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理性还是非理性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27日
  人性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在西方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
并且对于理性的理解也是千差万别。在这里,我所使用的理性一词,
是指具有思想和意志的属性,而与理性相对应的,不是感性、经验、
愚昧、迷信,而是非理性。我以为,作为法及其价值的基础的人性,
是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人性是理性的,这一观点在西方源远流长。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
个部分,即理性、志气、欲望,其中以理性为最高。如果志气获得理
性的支配,志气便表现为勇敢;如果欲望获得理性的支配,欲望便表
现为节制;如果志气、欲望都获得理性的支配,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
法的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放纵欲望,使那些不能按照理性行动的人能够
约束自己,以维护个人正义的品德。其后的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黑
格尔等都对人的理性有着重要的论述。在我看来,理性是人所独有的,
是人与其他任何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人正是由于有了理性,才
可能有自知之明。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
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
我、制止恶行。法是理性的产物,并随着人的理性的进步而进步。
  人性也有非理性的成份。亚里士多德在肯定人的理性的同时,也
肯定了人的非理性。中世纪的神学法学,把神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
步,把神的理性置于了人的理性之上,使非理性的神性占了上风。培
根、休谟都怀疑和贬低理性的意义,强调情感与直觉等非理性的作用。
我认为,在法的起源上,除了人的理性因素的作用外,人的非理性因
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的起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类迫于社会发
展的压力,面对各种从未遇到的社会矛盾,在人类智慧初步发展的基
础上,自觉不自觉地发现和采用的社会调整手段。也就是说,人类法
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人拥有理性,甚至也是因为人具有非理性。
  人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不是有或者无的差别,
而只是一个主次差别而已。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法是理性和非理性
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从法的产生根据来看,人的非理性为法的产生提
供了必要性,人的理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没有理性或者没有
非理性,法都不可能产生。法的价值也因为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并存而
被确立了下来。在法产生以后,人类对于法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都
是通过理性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和持续的。对于法的价值的理解,对
于具有法的专业知识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来说,主要是理性的。而对
于法盲或者半法盲来说,主要是非理性的。即使是法学家或者法律家,
他们对待法的价值的理解与追求,也很难全是理性的态度和理性的方
法。非理性依然会在一定层面和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作用。理性与非理
性的统一,构成了法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也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
性基础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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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万里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斯·斯·舒什克维奇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白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发展。中白两国作为友好国家,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白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及各部门将就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经常保持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互利的经贸关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
  ——在经贸合作方面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在本国领土上协助对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开设代表机构,并促进其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协助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有参加对外经济活动权利的实体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发展商品交换。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规划;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生态问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中国专家为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希望两国之间,包括通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渠道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将扩大和加深。

 七、双方将在与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有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非法贩卖毒品、武器和文物,经济犯罪,走私活动,针对民航和航海的非法行为的斗争中进行合作并交流经验和情报。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旨在维护民族独立、主权,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民族区域问题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斯·斯·舒什克维奇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规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奶粉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迅速行动,查处劣质奶粉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尽快消除劣质奶粉危害,切实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保证奶粉市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奶粉市场核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核查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多头重复抽检、重复检查,尤其不能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

  二、核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源头追踪,深挖造假窝点。各地在核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检验,核查工作要将婴幼儿奶粉作为重点核查品种,乡镇以下农村市场作为重点核查地区,批发代理商作为重点核查环节。为确保办案效率、严防违法犯罪分子逃匿,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早介入,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涉及辖区外的有关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通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不得相互推诿。

  三、加快核查进度,维护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违法犯罪分子以劣质奶粉冒充合法企业的品牌奶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广大消费者食用奶粉的安全,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各地各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对可疑品种要加快认定速度,对确认为合法企业的合格产品要立即解除封存,恢复销售,避免合法企业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消费。在对已查实的案件和不合格奶粉品种予以及时曝光的同时,特别要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奶粉的科学知识,以及如何选用合格奶粉的常识,以保证消费需求,并引导消费者放心食用奶制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