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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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对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八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技艺队伍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十二条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的绝技。

第十三条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第十四条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大师)的创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为大师带徒弟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

(三)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四)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销售或者冒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禁止制作、销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第十七条依法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工艺美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较高而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禁止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珍稀矿种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其创作单位可以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选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经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珍品禁止出口。

第二十一条本省及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珍品馆或者珍品陈列馆(室),有偿征集珍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珍品。

第二十二条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坚持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和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名品和新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对有价值的技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对研究开发的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禁止非法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发掘和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的;

(二)私运珍品出境的;

(三)泄露或者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伪造、销售、冒用;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制作、销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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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分析

杨亚新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要按照事业化的要求,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整合和充实。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绵阳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方法科学、运作规范、符合实际。实施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绵阳市信息化工作方案》、《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试点示范总体方案》为实施指南和技术蓝本。各地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保证与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协调进行。市上原则上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及全市性应用项目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本地、本部门应用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二)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在建设绵阳市电子政务系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始终坚持联合共建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和最广泛的资源共享。要充分保护和利用已有的投入,充分利用市上所建中心平台资源,充分考虑本地各网络接入及数据服务商的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能动性,将资金用在必须投入的项目上,避免重复建设。
  (三)重点突破,逐项启动。按照应用主导、先试行后提高、先试点示范后再全面展开的思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全部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启动一项,完成一项。启动时重点抓好互联互通、公共应用、安全体系和有带动示范效应的应用项目。
  (四)安全保密,稳定可靠。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总体性能达到目前信息技术应用先进水平。网络具有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各种应用系统具有完善的安全机制。
  (五)统一标准,统一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际信息化规范,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各自为政行为,避免"违章建筑"和"信息孤岛"产生,全面满足信息和应用的互为需求与交换。
  二、平台管理
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包括数据中心、应用支撑系统和安全支撑体系,大容量存贮、交换、安全设备和公共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组成。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协调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由市信息中心、市委机要局分别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该平台是全市电子政务的中心公共基础平台,市级部门新建系统,原则上都在这一平台上开发,原已建成的应用项目在升级改造时,应尽可能转移到这一平台上来。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农科区可根据本地的需要和能力建立与市上互联互通的平台或将其应用系统存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上。
  三、网络管理
全市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凡要开展电子政务接入业务的网络接入商必须取得绵阳电子政务用户接入资格,与汇接中心实现宽带高速连接。市级部门、县(市、区)通过网络接入商,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用虚拟网络,实现高速互联,各接入单位可按方便、经济、高速的标准选择接入商。各电子政务接入商必须达到安全接入要求,接受电子政务安全的统一管理,并承担所接电子政务用户的互联网出口通道。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商的资质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认定。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运行和维护、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和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
  四、公共应用系统管理
  (一)党政综合办公系统。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交换、党政信息报送与发布、公文流转、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办公信息查询、个人资料管理、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日常办公应用。系统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的协作办公平台。凡此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各单位不再立项开发;以前已建立并投入应用的,要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办公平台上。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协调实施,市党政网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公众服务门户系统。
绵阳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是全市党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统一网上门户,是"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网上大厅,是市民、企业与政府联系交流的"桥梁",是"网上绵阳"的宣传窗口。市级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均由此门户进入,县(市、区)的网站也必须在本门户上建立链接。
  绵阳市政府公众服务门户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市信息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提供或更新有关数据资料,有条件的,应尽快在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框架下,开发网上应用服务。
各级信息安全、宣传、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上信息和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健康、有效。
  (三)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
开发全市统一的数据存放、管理、使用和交换系统,系统由数据源、数据交换、数据仓库和应用系统组成,规划和建设由市信息中心牵头。
  五、行业应用系统建设
各部门要在遵守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绵阳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和公共网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
  为了使各应用系统做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协调一致,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绵阳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各部门在系统建设时应认真遵守。
  六、组织领导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协调机构,市信息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是绵阳市实施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部门。市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市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主动搞好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
  任何部门不能脱离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规范要求,擅自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出台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化方面的情况,做好"条""块"协调。
  为了使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沿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市信息办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由市信息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也可以由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的需要提出。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范拟定立项方案,经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评审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二)项目招标。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牵头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信息办、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专家协助下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三)项目合同。项目承担或牵头部门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拟定项目合同,报市信息办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有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须有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中,牵头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信息办根据需要予以协调,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五)项目终结。凡由市财政出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信息办组织验收后,才能结算工程经费。所有项目终结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收回全部技术资料归档。项目所形成的软、硬件清单和技术资料要报市信息办备案。
  八、建设资金
各地各部门应多渠道筹措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凡有盈利点可以商业运作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投资商共同管理和营运。凡属于公益性平台与应用且无法商业运作的项目,由财政投资,其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自筹为主建设的,政府给予奖励。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本级匹配资金的,政府将优先保证。
  九、宣传培训
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介绍电子政务的意义、理念、构成、应用前景,广泛普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并积极投身电子政务建设。
  搞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人才是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电子政务的人才培训,跟上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市信息办负责培训计划和宏观指导。要把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展开。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中心要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进程,搞好业务技术培训。
  十、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