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1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的35户全资控股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2. 重庆造船厂 重庆市南岸区 3. 川东造船厂 重庆市涪陵市 4. 江津增压器厂 重庆市江津市 5. 四川齿轮箱厂 重庆市江津市 6. 重庆红阳机械厂 重庆市江津市 7. 重庆液压件厂 重庆市永川市 8. 重庆红江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9. 重庆跃进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10. 重庆前卫仪表厂 重庆市江北区 11.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重庆市江北区 12. 重庆重型铸锻厂 重庆市万州区 13. 重庆清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4. 重庆衡山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5.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6.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7.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1.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大连市 2. 大连造船厂 大连市 3.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大连市 4. 大连船用推进器厂 大连市 5. 大连船用阀门厂 大连市 6. 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渤海造船厂 辽宁省葫芦岛市 8.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 三、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1.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武汉市 2. 武昌造船厂 武汉市 3.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武汉市 4. 武汉船用机械厂 武汉市 5. 武汉重型铸锻厂 武汉市 6. 中南光学仪器厂 宜昌市 7. 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枝江市 8. 江新机械厂 宜昌市 9.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 10. 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公布、第7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 将第七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修改为“禁止有下列行为”。
2. 删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 将第十条中的“优先取得权”修改为“优先购买权”。
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公布、第75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十二条中的“50元的罚款”修改为“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九、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公布、第76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对《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公布、第8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日(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
十一、对《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三、对《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DBJ41075-2006)执行。”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第88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八条中“《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要求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五、对《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布)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或者在条件成熟地段以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选择经营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有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十六、对《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七、对《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上1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