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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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省政府闽政〔1986〕41号文件精神,对产品(含商品,下同)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发挥质量考核、奖惩的作用,明确企业、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一、质量考核内容及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质量考核制度,所有企业都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质量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质量考核内容:国家指令性质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产品抽查、行业评比结论;质量事故;生产经营中执行有关质量规定的情况;取得或被没收、吊销许可证等。
质量考核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每年核算。凡不能完成考核内容的企业,应减提当年利润留成;逐项计算,合并执行。但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留利总额的8%。减提的利润应于次年3月份前上缴市财政(拖延交款,可加收滞纳金)列入市质量基金。市质量基金由经委掌握,财政监督使用
。主要用于市质量管理和质量技措等项费用。并列出一部份专款,用于质量奖励。
质量考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执行。
二、质量奖励的范围和办法:
1、产品创优,荣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用先进管理方法,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成效的集体与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级管理干部均可获得市质量奖。获奖当年,可一次性发放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或补助
性奖金。奖金由市质量基金支付。
2、凡获得各级优质称号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优质优价的待遇。无法实行优质优价的,以该产品获优当年利润为基数,保优期间该产品增利部份可减免调节税。免征的调节税作为企业留利,按核定的“五金”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产品自获优年度起,在保优期间每年可加发一次性质量奖金(优质工程只发获优年一次性奖金)。享受质量奖金的对象必须是创优、保优有功的直接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质量奖金发放的标准是:凡产品创、保国家金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20%;创、保国家银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15%;创、保部、省优产品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10%。发放控制额为:有功职工人数乘发放
标准。奖金按贡献大小分等发给,不得平均分配。
奖金来源允许受奖企业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加的工资中开支。根据(86)闽税政字二字070号和闽政(86)41号规定,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4、奖金、减免调节税的报批审查手续,由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发。
三、质量处罚内容及办法:
凡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廿四条规定;违反市政府《关于工业产品质量“五不准”的暂行规定》;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联文的《部份国产家用电器执行“三包”的规定》,都必须予以处罚。处罚对象可以是生产企业、经销商店、批发部门及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罚的项目分为:批评、警告、通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几个等级。除批评、警告之外,其他处理都应没收部份或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处以相当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
对生产、经销单位罚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其他部门有出证建议的义务。罚没款数量超过1万元,应事先报经委批准。罚没收入定期上缴市财政,划归质量基金。
批评、警告处理由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通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由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受处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执行,并报经委备案。停产整顿须报市经委批准。吊销执照由执照批准和发放单位批准后执行。追究法律责任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应认真、准确。处理意
见须正文通知。
允许被处理的单位越级申诉。申诉期为接到处理通知书后15天内。申诉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在申诉期内,货物、财务凭证等材料不得转移、更换、涂改。否则从重处理。
本市各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之间质量处理意见如有争议,由市经委负责仲裁。
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严格按规定办事。凡徇私舞弊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全民、集体、个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产品国内销售)企业、内联企业。
2、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有关部门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由市经委负责协调、解释。



198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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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烟草行业2003年度鉴定站年检实施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职技鉴字[2003]第19号

烟草行业2003年度鉴定站年检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制度是规范鉴定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站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根据国家局《烟草行业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现对2003年度鉴定站年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简化检查形式、强化基础管理、规范考核评估程序、突出重点工作,提高行业鉴定工作运行质量。
  二、主要形式
  年检工作采取鉴定站自查、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抽查、国家局鉴定中心考核评估和综合评比四种形式相结合方法,全面地对鉴定站的全年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内容和标准
  鉴定站年检内容分为基础管理、年度重点工作、鉴定中心考核评估、鉴定中心加分、质量否决项五部分。
  1.基础管理是保证鉴定站工作质量的一项长期工作,作为鉴定站年检相对固定的内容。
  2.年度重点工作是突出鉴定站当年鉴定工作的主线,是鉴定站年检的重点。
  3.鉴定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各鉴定站执行鉴定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鉴定申报业务规范性的情况。
  4.鉴定中心加分反映了各鉴定站配合支持鉴定中心完成各项鉴定工作的情况。
  5.质量否决项是鉴定工作中严重违规的情况,凡经检查和群众监督举报,确定存在质量否决项内容之一的则为年检不合格鉴定站。
  6.年检具体内容和标准以及评分表详见附件1《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内容和标准》;附件2《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自查抽查评分表》。附件3《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中心评估评分表》。
  四、工作要求
  1.各鉴定站在年检自查工作中,应对照年检内容和标准,对本站年度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如实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自查及抽查评分表》,并要提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2.年检抽查工作采用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定期抽查及委派督导员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对照年检内容和标准以及其它有关鉴定工作的规定,如实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自查及抽查评分表》,撰写抽查报告,并对被抽查鉴定站进行评估。
  3.国家局鉴定中心按照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鉴定业务申报程序等,以日常工作业务记录为依据,对鉴定站的有关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国家局鉴定中心评估评分表》。
  4.国家局鉴定中心在抽查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年检内容和标准以及其它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各鉴定站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
  5.年检结果实行审核制,以鉴定站自查、国家局鉴定中心抽查和国家局鉴定中心考核评估得分为主要依据,经综合评比确定鉴定站的年检结果。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