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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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和做好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包括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和现在乡、村中属当地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物资的管理(以下简称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乡、村财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条 财务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搞好成本核算,管好用好各项财物,努力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执行财会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向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济往来帐目要清楚、真实,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不准超支挪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物资和现金管理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和物资,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减少或损坏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者,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占用者,要限期追回
,或采取承包作价方法,限期归还相应价款。
固定资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使用、维修、保管责任制和出入库手续。机电设备、车辆等大型农机具可固定专人使用,用管合一,单机核算,定期考核奖惩;也可民主制定合理承包办法,交由专业队、专业组或个人承包,签订合同。对小型农机具要建立健全借用手续,丢失
损坏酌情赔偿。
第七条 农业机械、企业设备、水利设施、房屋、耕畜、车辆及各种农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每年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不属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也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八条 对粮食、棉花、油料及其它农副产品,要坚持出入库制度,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要加强仓库管理,按时检查盘点,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每年年初逐级上报年度预算,年底逐级上报年度决算。各财务管理单位的现金都要由出纳员统一保管,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严禁白条抵库或擅自挪用。
库存现金要由乡、村合作经济单位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会同乡农业经济管理服务站核定限额,超过部分要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因公外出(包括乡镇企业的业务员)借款或销售产品,回单位后必须及时交款结算,不准拖延。
乡村互相之间的现金往来,要按约结算,不得长期拖欠。
第十条 乡、村合作经济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办法,规定上缴和提留各项基金的比例。公积金要用于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和其他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公益金要用于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和因公伤、亡抚恤以及集体文化、卫生等福利事业;折旧基金要用于更新固定资产
;生产费基金要用于生产费用的周转;农民生活基金只用于战争年代和荒年当地农民生活补贴。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村都要根据本地生产、基本建设的计划,制订年度、季度和月财务收支计划,合理使用财物,保证生产需要。
第十二条 制订财务收支和分配计划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瞻前顾后,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留有余地,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建设。
乡、村合作经济单位有权拒绝乱摊派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第十三条 要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各项投资的经济效益,改进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生产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乡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厂(场)负责人审批;计划外开支,要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借支公共款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因公外出的差旅费、补助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标准。县以上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要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与会农民或农民干部的差旅费和伙食补助,领取工资人员要将会上发的误工补贴交归集体。
第十六条 重大财务收支计划,农田水利建设,添置、处理固定资产,使用国家投资、贷款,干部补贴标准,公益金使用,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要分别建立由村民或企业职工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款、帐实五相符,并定期公布帐目。村民群众或企业职工有权查询,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民主理财会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对财会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会计证书。对财会人员不要随意撤换和调动,确需调动者,要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保持农村会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县、乡要逐步建立起财会辅导站(组),具体负责财务会计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在有条件的学校内,经过协商逐步增设农村财务会计专业课程,培养财会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保护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先进的财务管理和模范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财会人员补贴要合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玩忽职守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8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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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分配[2008]3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用工行为,明确中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各中央企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要全面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着力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工具,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修订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规章,规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依法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梳理、完善和规范。

  第一,抓紧修订和完善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现行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合规性进行梳理、审查,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或重新制定。

  第二,依法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有各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对企业有关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把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用工方式结合起来,加强人工成本控制,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企业经营模式需要、节约管理成本的新型用工模式。

  第四,努力构建新型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劳动用工新机制,改进完善各项劳动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明确界定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加快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的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

  三、确保平稳推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央企业要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作用,注重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把握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注意分析企业用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劳动合同纠纷的预警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要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协调工作,努力为中央企业营造有利于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的劳动法律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杨涛

2月20日12时34分,新疆鄯善发生一起恶性持刀杀人案,一名成年男性持刀闯进鄯善县商贸中心三楼的滑冰场,砍杀正在玩耍的少年儿童。截至发稿时,已有6人死亡。据公安机关初步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因对社会不满而采取报复社会的刑事犯罪。据自治区公安厅介绍,犯罪嫌疑人玉素甫·司马义是鄯善县辟展乡乔克塘2村农民,维吾尔族,已有10年的吸毒史,最近在不少场合扬言要杀人。有消息称,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最近夫妻关系紧张,在闹离婚。(《新京报》2月21日)
这是一起针对少年儿童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几年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了。2004年8月4日上午,徐和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9月14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发生一起,杨国柱闯进该园砍伤28名儿童。这些恶性事件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都是针对弱势的少年儿童;手段极为凶残;最重要的是这些行凶者都是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虽然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可漠视,如何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我国还有劳动教养的制度,对一些经常有违法行为的,具有反社会倾向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对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因为没有其他措施配套,刑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劳动教养更是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学者所质疑。因此,通过制订一部法律,让政府承担起娇正、医治及监管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责任,迫在眉睫。
在西方,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娇正、医治及监管保安处分是由保安处分制度来完成。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保安处分的制度包括将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收容于安全保管机构、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全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娇正、医治及监管“问题少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及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法》,将现有的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等等相关规定合而为一;这部法律中必须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接受保安处分的人要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这部法律对于要规定应当接受保安处分的对象、方法及期限等等。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建立起各种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人员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娇正、医治及监管责任,尽最大可能不让这些人员继续危害社会,让北大幼儿园、鄯善滑冰场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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