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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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
第三条 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条 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

第二章 证书等级
第五条 甲级证书
1.单位资历
从事渔船设计的历史15年以上,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
(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
3.技术水平
(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
(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画、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第六条 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6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
3.技术水平
(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
(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
第七条 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7KW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3)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3.技术水平
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采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具有与设计管理的能力及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其设计相适应的计算机。
(4)具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35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4KW。
第八条 丁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有能够承担规定的渔船设计范围的技术力量;
(2)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3.技术水平
(1)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2)设计符合国家、部级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2)有必须的技术装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必须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24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148KW。
第九条 仅从事木质渔船设计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申请《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具备申请设计等级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由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资格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设计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等)的单位,可申请破格升级。
第十五条 对持证单位的资格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于其中确实具有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六条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是从事渔船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非发证单位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违者农业部将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农业部系统以外单位的渔船设计资格认证,依照本办法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专业技术骨干系指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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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
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行政机关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于1999年4月底以前发放到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的使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有罚款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由银行代收罚款、缴款期限以及逾期缴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应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执法人员使用罚款票据的
培训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由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于1999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确定后由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章罚款已实施罚收分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罚收分离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



19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