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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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建国以来,全国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工会经费来源与其它人民团体有所不同为由,提出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由工会自己负担。经研究认为,全国县以上工会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人民团体,其工作人员的伤
亡抚恤费,仍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应由工会自行处理。特此通知。



198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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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中国 尼日尔


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开发面积约200公顷。有关建设内容和实施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尼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建设该项目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上述内容请阁下复函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王 传 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王传斌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于尼亚美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肝炎诊断试剂的通知
卫生部


我国是世界上肝炎高发国之一,防治肝炎,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防治肝炎工作的进展,近几年来我国许多部门和单位都开展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些单位可以生产出接近国际水平的诊断试剂;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
了肝炎诊断试剂国家标准和参比品的制备工作,为我国防治肝炎,提高诊断率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手段。但由于肝炎诊断试剂生产的一哄而起,许多单位生产条件差,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加上没有国家标准和评价试剂的参比品,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肝炎诊断试剂
处于严重的“产、供、销”混乱状况,致使肝炎的误诊率高,造成肝炎的临床治疗、流行病学预测、科学研究的错误。为此,对肝炎诊断试剂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肝炎诊断试剂的研究和生产单位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联系购买“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和“质控参比品”,按要求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自查达到要求的单位,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诊断试剂的要求准备好资料,报卫生部新药审评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送连续3批样品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检定。
三、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所送连续3批检定合格后,由卫生部生物制品审评分。委员会审评,提出审评意见,经卫生部批准,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
四、获得“新生物制品证书”的单位,对外可实行技术转让;自身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部属各生研所除外),经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发给产品“批准文号”;接受新生物制品证书转让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卫生部批准,具有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申请生产时,需将自己生产的连续3批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后,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
五、肝炎诊断试剂的报审日期定为1990年4月-5月底;8月底以前将3批检品送齐至国家检定所检定。1990年8月以后,肝炎诊断试剂除新制品和技术有重大改进,质量有显著提高的老产品外,不再受理肝炎诊断试剂类生物制品证书的申请。
六、自1991年元月起,没有“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肝炎诊断试剂。没有生产“批准文号”的肝炎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附件:甲、乙型肝炎诊断试剂检定要求(略)



199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