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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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为了预防在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包括下列种类: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以及其他种类的民用烟花爆竹。
第三条 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得设在市区和居民聚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其周围水电交通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保管、押运、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熟悉和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防火安全教育。
第六条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或防火安全员。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烟花爆竹的生产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报经省烟花爆竹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市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生产烟花爆竹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单位的厂房、仓库建筑,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危险性生产工房,如无工艺特殊需要,应为单层建筑,采用不发火地面,并考虑导除静电因素。
门窗一律采用外开式;窗台高度不得超过0.5米;窗框不得安装栅栏;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并与工房内最远距离不得超过5米。
危险性工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0.3平方米/立方米,不得用明火或硬汽采暖。
第十一条 厂(库)区内应设有消防水池、消防管道和消火栓。供水半径不得大于60米。灭火持续时间按2小时计算,水喷淋设备按1小时计算。入冬前应对消防供水设施采取防寒措施,以防冻结。
手工装药工序,在操作台附近应备置消防用水,或简易自动灭火水袋。
第十二条 产品试验地点与生产工房和仓库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礼花弹烟花不得少于500米,大火箭烟花不得少于200米,地面烟花不得少于100米。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产品包装内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出口转内销的产品,要附有中文燃放说明书。
第十五条 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钻天猴等危险品。
生产的烟花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如特殊需要时,应特别申请。

第三章 烟花爆竹的储存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设有专用仓库。仓库的位置和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库区内应备有消防水源,灭火设备和避雷装置。
第十七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和库区设计图纸及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市、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合格,发给《储存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方准储存。
第十八条 储存烟花爆竹仓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化学药品、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必须根据性质分类并分库存放。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二)库房内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垛底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米。
堆垛高度:烟火药不得超过1米;半成品不得超过1.5米;箱装成品不得超过2米。堆垛宽度不得超过高度,长度不得超过5米。
大型专用成品库,按危险物品储存规定执行。
(三)烟花爆竹不得在库内包装、开箱。严禁在库内使用铁制工具。任何人不得穿带铁掌钉鞋进入库内。
(四)库内不得设办公室和住人、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库内不得装设照明设备和其他普通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临时经销烟花爆竹的,可设临时专用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库存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第二十条 严禁烟花爆竹露天堆放。

第四章 烟花爆竹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必须持有《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
本市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凭主管保卫部门批准书,到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跨地区、省、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到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必须专车运输。运输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运输和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拖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烟花爆竹的销售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制度。销售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办理《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乡镇以下单位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长春市内各零售单位由所在地区防火科办理,各批发单位由市公安消
防支队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审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调运,批发业务由市级日杂公司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私自组织货源、调运和批发。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经销单位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把好产品安全质量关。凡不符合我省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购进。
采购外省产品时,要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的供货单位定点采购。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防火安全常识,责任心强,并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自行批发、销售。

第六章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积极改正者,公安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者,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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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2004年2月1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保局局长梁丽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深化城市综合整治、调整产业结构和燃料结构、加强生态建设为重点,狠抓环境保护工作,使我市的城市环境质量逐年有所改善。但是,我市环境污染状况仍非常严重,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严重超标,在全国47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考核中处于落后位置,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省城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确保“十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会议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重污染行业扩展、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后死灰复燃以及污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04年市区大气和水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二级以上空气质量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60%以上,三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平均下降15%以上;2005年市区大气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市环境状况的严峻性和环境保护任务的艰巨性,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要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市、县(市、区)属单位造成污染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其治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非市属单位造成污染要责令其治理,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要将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凡环境保护工作失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城的环境保护重大行动,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督促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全力推进我市环境状况的尽快好转。
  二、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容量的要求,加大调整产业结构的力度,计委、经委、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修改和完善太原市产业发展规划;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凡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审批。各级领导不得擅自批准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对擅自批准的,要追究其责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生活居住区等周边地带,不得再审批污染项目;严格坚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要限期清理整顿;凡布局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并拆除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放的二氧化硫要全部实行排污交易。
  三、狠抓落实,加快治理老污染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控和限期治理,改善燃料结构,严格控制扬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治理任务的完成。一是2005年前完成太化公司化学厂、中原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市区周边水泥、洗煤、造纸和耐火材料等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二是太钢、一电、二电等重点排污企业,要彻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2005年底前必须完成脱硫改造任务,减少粉尘排放量2000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6万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达标的生产设施,坚决予以关停。三是加快集中供热的进度,加大清洁燃料和洁净燃料的推广。2004年集中供热面积要增加450万平方米,2005年再增加3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柳巷、钟楼街、解放路、五一路等市中心区域的供热问题,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5万吨,减少粉尘排放量2万吨,减少灰渣排放量8万吨。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内,要坚决实行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地区要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或洁净燃料,不得原煤散烧。在“城中村”改造中,彻底淘汰土小燃煤锅炉。四是加强扬尘污染的控制,对运输、装卸、储存的煤堆、料堆、灰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和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五是加强汽车尾气的监测,2004年尾气达标率要达到80%。
  四、加大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环保治理资金要集中用于重点污染源、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支持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环保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等领域。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研究开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技术、废弃物的循环再生和综合利用等,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
  五、强化监督,依法搞好环境保护
  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关心、支持、督促政府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市人大作出的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决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有环保设施但不正常运行而造成污染的,要依法严处。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质量报道的力度,大力宣传污染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治理规划、目标、任务向全社会公布,增强广大市民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

  会议号召,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要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团结奋斗,与时俱进,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化城市,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作出新贡献!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费用发生后,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服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财务主管部门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1-5%)
2.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和单位内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研究室、业务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单项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其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部分,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科研课题、项目结束前,不计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后计提)每年按原值的3-5%计提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在用仪器设备原值×(3-5%)+在用房屋建筑物原值×(1-2%)
3.产业规模较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其中对在用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1-预计残值率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科学事业单位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减拨事业费已经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单位按当年结余的50%提取。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医疗基金
按照当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提取,并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八、关于财务分析指标问题
1.经费自给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是综合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最重要的分析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为了使经费自给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在计算时,应对那些使经费自给率波动较大的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殊收支因素予以扣除,如一次性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的指标。利用该项指标,可以分析本单位支出结构及发展趋势是否合理,了解本单位与先进单位的差距。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和助学金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用开支的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单位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政府专项合同款从负债和资产总额中同时予以扣除。
4.收入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
收入计划完成率=---------×100%
计划收入
5.总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总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是单位技术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
总收入增长率=---------------
上年总收入
×100%
6.事业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
上年事业收入
×100%
7.经营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
上年经营收入
100%
8.支出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实际支出数
支出计划完成率=-----------×100%
支出预算数
9.专用基金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积累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专用基金 年末专用基金余额-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
增长率 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100%
九、其他问题
《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是指:①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单位收入较多,不需要财政补助;③可以完全实行成本核算。这类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