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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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管理,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见附件1)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见附件2)转发你们,并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只能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内的旅行社,办理有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外汇兑换手续。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以下简称港澳游),所涉外汇兑换手续只能在经旅行社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三、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外汇兑换手续时,应根据旅游团费实需的原则,将用于支付港澳游的团费部分,购买外汇直接汇出或者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旅行社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其余部分作为个人零用费代游客购买外币现钞,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向游客收取人民币。

四、旅行社代港澳游游客的购汇额(指购买现汇额及现钞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对每位游客最高供汇额之和。对于港澳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五、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每位游客个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六、银行在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二)审核《名单表》上的组团社“授权人签字”和印章与银行备留的印鉴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于赴香港地区旅游的,香港接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区接待中国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已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的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2、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在经香港、澳门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3、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4、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入境。

5、《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6、《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7、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每个领队人员一次带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8、参游人员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内地的,组团社向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报备。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9、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月1日起,67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2、领队证式样(略)

3、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4、接待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香港接待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第1号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己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内地67家港澳游组团社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公告如下:

一、 内地67家组团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

1、中国旅行社总社(L-ZY-GJ00002)

2、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L-GD-GJ00001)

3、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L-FJ-GJ00001)

4、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L-ZY-GJ00001)

5、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ZY-GJ00071)

6、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2)

7、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1)

8、中国妇女旅行社(L-ZY-GJ00007)

9、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BJ-GJ00068)

10、北京北辰国际旅游公司(L-BJ-GJ00006)

11、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03)

12、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BJ-GJ00080)

13、广东省中国旅行社(L-GD-GJ00002)

14、汕头市旅游总公司(L-GD-GJ00005)

15、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L-GD-GJ00007)

16、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GD-GJ00004)

17、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L-GD-GJ00024)

18、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SH-GJ00002)

19、上海市中国旅行社(L-SH-GJ00003)

20、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L-SH-GJ00004)

21、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L-SH-GJ00005)

22、上海华亭海外旅游公司(L-SH-GJ00013)

23、福建省旅游公司(L-FJ-GJ00009)

24、福建省中国旅行社(L-FJ-GJ00003)

25、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FJ-GJ00045)

26、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L-FJ-GJ00011)

27、江苏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9)

28、江苏省中国旅行社(L-JS-GJ00006)

29、南京海外旅游有限公司(L-JS-GJ00002)

30、苏州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3)

31、无锡市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4)

32、大连市海外旅游公司(L-LN-GJ00003)

33、辽宁海外旅游总公司(L-LN-GJ00001)

34、沈阳市中国旅行社(L-LN-GJ00009)

35、浙江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1)

36、杭州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2)

37、浙江省中国旅行社(L-ZJ-GJ00005)

38、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L-SD-GJ00003)

39、青岛中国国际旅行社(L-SD-GJ00013)

40、四川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1)

41、成都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2)

42、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L-YN-GJ00001)

43、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L-YN-GJ00002)

44、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3)

45、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4)

46、湖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2)

47、武汉市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1)

48、吉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L-GJ00001)

49、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L-HLJ-GJ00001)

50、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L-GX-GJ00003)

51、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CQ-GJ00001)

52、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L-TJ-GJ00002)

53、河北海外旅游总公司(L-HEB-GJ00001)

54、山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SX-GJ00002)

55、内蒙古自治区中国旅行社(L-NMG-GJ00001)

56、安徽海外旅游总公司(L-AH-GJ00001)

57、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X-GJ00001)

58、河南省旅游总公司(L-HEN-GJ00001)

59、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EN-GJ00002)

60、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AN-GJ00004)

61、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L-GZ-GJ00001)

62、西藏旅游总公司(L-XZ-GJ00001)

63、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L-GS-GJ00005)

64、青海省旅游总公司(L-QH-GJ00001)

65、宁夏中国国际旅行社(L-NX-GJ00002)

66、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L-XJ-GJ00003)

67、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XJ-GJ00008)

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牌照号码)

1、香港中旅港澳游管理有限公司 (351522)

2、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169)

3、华闽旅游有限公司 (350027)

4、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27)

5、友佳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2323)

6、建华世界(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146)

7、恒达旅游有限公司 (350023)

8、AB & J CO.LTD (352269)

9、越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398)

10、汉莎旅游(国际)有限公司 (352110)

11、贵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884)

12、招商局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0332)

13、中国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52185)

14、华洋(香港)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44)

15、中青旅永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332)

16、雅达旅运有限公司 (351533)

17、友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67)

18、碧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6)

19、中宝旅游有限公司 (351(357)

20、怡亚旅游有限公司 (352023)

21、爱都国际旅游 (350674)

22、富联美国运通旅游 (352145)

23、金伟成国际旅运有限公司 (352047)

24、香港金之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2394)

25、金怡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103)

26、豫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716)

27、海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065)

28、黄金假期 (352321)

29、香港深圳湾假期旅游有限公司 (350963)

30、香港学联旅游有限公司 (350181)

31、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274)

32、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0)

33、顺风旅行社 (350092)

34、锦伦旅运有限公司 (351803)

35、广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213)

36、金顺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877)

37、建华国际有限公司 (351705)

38、香港港汇旅运有限公司 (351819)

39、华达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581)

40、捷伟旅运有限公司 (350158)

41、中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0642)

42、中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52342)

43、中国青年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130)

44、香港锦江旅游有限公司 (350154)

45、民联旅运有限公司 (351268)

46、万利长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230)

47、万通旅运有限公司 (352291)

48、海星旅游有限公司 (352262)

49、中国华通有限公司 (352392)

50、铁行旅游 (350299)

51、百胜旅运有限公司 (350225)

52、红苹果旅游公司 (240661)

53、上海之路(香港)有限公司 (351958)

54、恒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137)

55、龙泰旅运有限公司 (352246)

56、悠长假期有限公司 (352055)

57、上海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0762)

58、东升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483)

59、大展旅游有限公司 (351186)

60、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350387)

61、TOURASIA CO LTD (351788)

62、香港万年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957)

63、厦航假期有限公司 (351737)

64、麒麟旅游有限公司 (351212)

65、中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143)

66、亚洲观光有限公司 (352167)

67、香港运通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91)

68、裕明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 (35200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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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列入施工图的设计依据,同时,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七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一)气象主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二)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书面意见。(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其正当的业务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境外专业人员。
二、凡批量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均须办理登记和资格认可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办理登记和资格认可手续的归口管理部门。
境外组织开展此项业务,须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境内中介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须向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和公安厅(局)进行资格认可工作,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可证书。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境外组织和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境内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四、外国文教专家自荐、经人介绍来华和已在华聘用期满又变更单位谋职者,均须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我境内中介机构办理求职手续。聘用单位不得直接聘用上述三类人员。
五、境外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由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该组织的有关资料(包括组织的基本情况、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等);
2.该组织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文件(复印件);
3.同该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复印件);
4.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六、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聘用单位的要求招聘外国文教专家,并在他们来华前进行指导、培训及办理派遣手续;
2.对不称职的在华工作者能够及时撤换,或者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3.与中国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签订的协议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七、被介绍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中国持友好态度;
2.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遵守聘用单位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考核;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6.身体健康(在华停留一年以上的,须提供本人及其家属来华前六个月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7.没有不良行为(如吸毒、酗酒等);
8.外国文教专家须与聘用单位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标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属组织派遣的,其合同中的生活待遇条款须与其组织和中国方面签订的协议相一致。
八.境外组织在华设立开展此项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其代表机构登记手续。
九、境内中介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有营利性质的,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须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十、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通过业务评估和年检注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年检注册时,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须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对不接受业务监督和检查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将予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停止其开展此项业务活动。
违犯中国法律、法规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和校际交流等渠道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由签约部门和单位负责管理,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十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始受理境外组织登记申请;省级外事办公室开始受理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
十四、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