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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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一)项。
  二、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十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注册资本五十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两名以上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并呈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项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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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

教高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我部于2004年2月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实施。该计划实施以来,已经开设了种植类、养殖类和管理类10个专业,并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为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开发和利用农村人才资源是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目标的关键。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旨在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将高等教育送到农村,为农村培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对于推进高等教育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包括农村在内的开放式的远程与继续教育新模式,建立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为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积极鼓励和帮助复员退伍军人、农业科技示范户、村镇基层干部,以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习,支持和指导学习站点的建设;组织当地的农业院校参与实施工作,综合利用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终端接收站点,为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提供资源、师资、设备、实验实习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三、广播电视大学要把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作为电大发展的重要战略,认真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开设适应农村学习者需要的专业和课程,建设符合农村学习者特点的多种媒体课程学习包,改革教学管理方式,为农村学习者提供方便,并千方百计减轻学生负担,为更多的农民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对西部地区,要根据情况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地方广播电视大学要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和协调下,认真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制定切合农村成人学习特点和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保证教学质量。“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招生计划单列,学生注册入学,不转户口,就地上学,自主学习,累计学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招收对象主要面向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农村青年。在教学方式上,要从农业生产特点和解决农民学生工学矛盾出发,主要采用电视教学、网络教学、集中面授、个别辅导、学习小组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行课程结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与文凭证书相结合,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沟通与衔接。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
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确保生态环境建设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过自治区确定、国家批准并安排部分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均依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按项目管理,按设计施工,按工程进度报帐,按效益考核,按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生态评估审计。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是:旗县年度实施方案,由旗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盟市计委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工程设计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旗县与有资质设计单位联合编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单体工程投资超过50万元的设计项目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审批后方开工建设。
第五条 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要增强工程设计科学性,反复论证确定,一经审批不得轻易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按基建程序审批。
第六条 年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即由旗县人民政府的旗县长担任;
(二)基本情况:包括全旗县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现有生态建设项目情况和主要存在问题;
(三)建设思路和目标:包括项目选择的依据、项目区的具体地点、范围和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等;
(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旗县年度总的建设任务和内容,分项目区的建设任务和内容。包括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坡耕地综合改造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植树造林(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草地建设、生态农业及农村农源建设等八项。
(五)投资及投劳估算:生态环境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和群众投工投劳三部分。投资标准按照国家计委现行的生态建设投资补助标准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地综合治理每亩300元;人工造林每亩75元;草场建设每亩60元;封育每亩35元。国家确定的仅是投资补助标准,与我区实际投资标准有一定的缺口,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解决。群众投工投劳可以折资抵顶配套;
(六)预期效益:主要包括增加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荒漠化土地治理面积、“三化”草场治理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森林覆盖率、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建设机制、技术措施、配套政策等方面;
(八)图表。
第七条 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名称、范围;
(二)林业工程设计;
(三)草地建设工程设计;
(四)生态农业工程设计;
(五)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六)水利工程设计;
(七)效益分析;
(八)工程管理。
第八条 年度实施计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包括旗县第一责任人制,即由旗县长出任第一责任人,对全旗县的工程建设和管理负全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部门技术责任制(项目区技术责任人制),即由部门行政领导出任本行业技术责任人,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负全责;施工单位责任制,即由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质量负全责;项目区管护责任制,即由项目区苏木、乡镇长,施工单位领导等任管护人员,对建设后工程管护负全责。
第九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试行招投标制。对于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重点骨干项目的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种苗购置等可试行公开招投标制。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方案要经旗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设计(包括年度实施方案)、施工、建后管护、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签定合同,用合同制约着当事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并经旗县主管部门审核、法定公证机构公证后方生效执行。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由经过选择的监理单位和建设业主都应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双方都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 生态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验收凭证见附件)。项目建设完工后,先由旗县生态办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每个项目区逐一进行自验,并提出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与农牧林水等部门联合对每个旗县进行抽验、总结、评比,形成自治区的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政府和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签定责任状的形式明确各项责任目标,即把每个旗县的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身上,然后由自治区分管主席与旗县第一责任人签定责任状,旗县第一责任人再分别与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定责任状,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制订的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