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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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委等


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委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促进院所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
片”方针,调整结构,分流人才,转换机制,提高科技水平,增强科技后劲,推动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从1996年起,在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三高”(简称一、二、三)工程目标责任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和指标
“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以“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为指导,以实行所(院)长负责制为前提,把经过确认的院所“九五”改革与发展目标(即所(院)长任期目标)定为本工程的实施目标,通过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和转换机制两项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
院所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高社会经济效益,引导院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一定”即根据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色等实际情况,找准位置,确定:
1、“九五”科技主导发展方向、任务、重点研究课题、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指标。
2、“九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目标、内容、途径及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3、发展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目标、内容、途径及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改善职工生活待遇的目标。
(二)、“两改”即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和转换机制两项改革。包括:
1、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促进人才分流。
(1)调整现有组织结构,组织精干高效科技力量的措施;
(2)实现科技要素与经济要素优化组合,推动大部分科技力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的措施;
(3)发展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措施。
2、改革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制度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
(1)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制度。包括:
——试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监事会监督制;
——深化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内部职务工资制和课题工资制;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
(2)建立现代科技企业制度。包括:对科技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等。
(三)、“三高”是在“一定”的指导下,通过“两改”实现的具体目标。“三高”的内容和指标包括:
1、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指标:这是反映院所科技水平和科技后劲的指标。具体考核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市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情况;获准专利数;发表论著的数量和水平;完成国家、部、市级科研项目的情况。采取分档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2、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指标:这是反映院所科技带头人、经营管理带头人水平及跨世纪人才培养情况的指标。具体考核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数;获部、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人数;获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二名的人数;获院所年终考评一、二等奖的所
(院)长人数;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院所办经济实体负责人及单项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人数;列入市科技新星计划人数等。
3、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这是反映院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情况的指标。具体考核院所技工贸总收入、总收益、上缴税金、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以及成果转化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上五项考核指标的计算说明见附件二)。
(一)、各院所要按照“一定两改三高”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九五”期间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的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由市科委、主管局(总公司)与院所签订“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
(二)、各院所根据“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填报考核报表及有关文字总结,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并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委、人事局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院所的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
(三)、市科委制订与“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相配套的年度考核评比办法,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对考评中的先进单位颁发奖杯、奖状及奖励科技发展基金,并予以三“优先”(即优先立项拨款支持重点科研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优先帮助解决科研或产业化设施
等)。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院所长;对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或年人均技工贸总收入超过50万元、或年人均创汇超过3万美元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及院所长,予以重奖。
2000年,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评价及奖惩意见。
对于没有通过验收或严重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指标基数的核定及挂钩办法
(一)、各项指标的制定,必须积极先进,有一定压力,并留有一定余地,原则上以1995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同时要有较大幅度增长。各单位提出的年度考核指标需经主管局(总公司)核实、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方为被确认。
(二)、挂钩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总收益。具体挂钩办法另定。
2、实行奖励基金与“三高”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挂钩的主指标为单位当年实现的净收益,具体办法另定。
三、其它有关规定
1、“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为五年,即1996年—2000年。1997年下半年,院所对“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内容可提出修改及调整申请,经市科委及有关综合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确认。
2、在“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实施期限内,对所(院)长的调整与任免,要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3、院所实施“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成效显著,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院所长的收入可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或采取岗位津贴加一次性奖励的办法。
4、在出现以下情况时,院所可提出申请,修改或解除“一定两改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协议书: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给院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市科委和主管局(总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需作调整时,市科委、主管局(总公司)与科研院所可协商调整指标或解除协议。
四、为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科研院所进行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为目标,以进一步放开人员聘任、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自主权及建立相应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试点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委、办、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指标计分办法
获奖成果、获准专利、完成科研项目及发表论文得分计算方法:
国家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200分| 100分| 50分| 25分|
-------------------------
部、市奖:(科技进步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80分| 40分| 20分| 10分|
-------------------------
星火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
| 40分| 20分| 10分| 5分|
-------------------------

获准专利:发明专利按10分计,其它类专利每项按5分计。
(如果一个项目同时获几种奖励或专利,按最高分计算,不能重复计算。凡成果奖有两个以上的参加单位者,主要负责单位按50%计分,一般参加者按30%计分)。
发表论文、专著计分:
*出版学术专著 30分
*在国际学术性杂志上 10分
*在国家级学报上 5分完成各级科研项目计分:
------------------------------
|科研项目类别|总课题承担者|子课题承担者|三级课题参与者|
|------|------|------|-------|
| 国家级 | 20分 | 10分 | 5分 |
|------|------|------|-------|
| 部市级 | 10分 | 5分 | |
------------------------------

(按当年完成项目计算,不能重复计算)
附件二: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说明
1、技工贸总收入是指科研单位在科研生产经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贸易活动中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纵、横向项目)+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专项资金收入+院所创办公司或实体技工贸收入+其它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中应剔除房地产经营性收入。
技工贸总收入的确认:
财政补助收入和拨入专款资金收入在收到拨款时予以确认。
科研收入、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在提供科研成果、发出产品或提供技术劳务并收取了价款及其凭据时予以确认。长期项目(一年以上)的收入,一般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结转确认。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者折扣,冲减收入。
其它收入(含投资收益、联营收入等)按照实际收到款时予以确认。
2、总收益=总收入-成本-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流转税及附加-业务外支出
总收益=净收益+所得税
3、(1)上缴税金=流转税+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本年上缴税金数额
(2)上缴税金增长率=(--------- -1)×100%
上年上缴税金数额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科研院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5、社会经济效益:反映院所应用科技成果、智力、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对技术开发型院所考核科技成果投产转让后在院所范围之外所形成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产值或销售额计算。对其它类型的院所考核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技术以及技术服务所形成的
社会经济效益。应以定量化指标表述。



199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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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1998年3月9日学位[1998]9号)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经研究,批准你委1998年1月8日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遵照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充分发挥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附件: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1次会议1998年1月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建立的指导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培养单位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法律硕士学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专家推荐,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选聘。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实际部门的代表等。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另聘请顾问若干人。
  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秘书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设副秘书长2至3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任务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一)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制定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并授权开展有关工作;
  (三)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
  第十条 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监督检查教育质量:
  (一)指导制定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等;
  (二)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
  (三)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第十二条 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工作。第
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业务经费;各培养单位收取的培养费中按规定比例交纳或者分摊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
  第十四条 秘书处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概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审计。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家出版局 等


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联合通知

1982年2月10日,国家出版局、中国国际单位制推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1981年7月14日已由国务院批准试行。
国际单位制具有科学、合理、精确、实用、简明等优点,对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很大方便。在国际单位制推行过程中,要求出版部门积极使用《方案》规定的符号与名称。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社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编辑、校对和出版工作人员学习《方案》,要求达到正确理解和使用。
二、今后在一切出版物中要积极采用国际单位制。有关教材编写按照1978年3月3日教育部“关于教材采用国际单位制的通知”执行。
三、对于《方案》中的表9“暂时与国际单位制并用的单位”,应避免使用,在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加括号注明与国际单位制单位的换算值。
四、在科学研究的某些专门领域,特别在理论物理学中,有充分理由使用其他单位制或其他单位时,对所用的单位名称及其符号,应与《方案》规定的原则相符或符合国际上(如标准化组织的统一规定。
五、无论在文字叙述中,还是在公式图表中,建议对量值的表达一律采用单位的国际符号。只有在科普读物和中小学教材中,才可采用中文符号。没有国际符号的单位,以中文名称代替;例如马力、克拉等。
六、《方案》中所没有列出的单位应符合将于今年年底颁布的有关量和单位的名称与符号的国家标准。包括: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空间和时间的量与单位;周期及有关现象的量与单位;力学量与单位;热学量与单位;电学和磁学量与单位;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与单位;声学量与单位;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量与单位;原子物理学和核物理学量与单位;核反应和电离辐射量与单位;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无量纲参数和固体物理学量与单位。目前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颁布的有关量和单位的标准。
七、特别注意千克(Kg)及其倍数单位一律不应作为力的单位使用,应改为牛顿(N),在有困难的情况下,暂可用千克力(kgf)及其倍数单位。对千克力和卡路里(cal)的使用应予限制。
八、翻译出版英制单位的书籍、文献时,应改成《方案》所规定的单位,或以括号注明其换算值。
九、在各出版社编印的《编辑手册》或《校对手册》中,有关计量单位的内容,要求与现行的《方案》一致,如有不符,需作相应修改。
随文附《方案》三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