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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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州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增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为切实加强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出国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国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从严控制出国人员
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组团或派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坚持讲求实效和确有必要的原则,审核和审批部门要从严掌握条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考察,压缩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
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国考察;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2、党政机关和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得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企业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应由本企业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得参加。
4、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
5、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一般不再安排出国任务。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
6、出国组团要“少、小、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出国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7、出国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严禁随意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绕道往返或借故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8、同一工作内容不得重复出国考察。同一县(县)、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9、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有选择、有计划的派出,出国费用由派员单位自理,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对国外一些组织举办的名目繁多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必有请即去。
1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不得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协会、服务性公司等组织的出国团组。严禁改变领导干部身份,以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为由,公费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团组。财政困难、工资发放困难的县(市),一般不得组团或派遣人员出国。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州直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报告,应先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审查,然后报州外办,由州外办转呈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上报。不允许出国人员本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2、自治州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提出出国申请报告,经州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外办)会签后,由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外办)审核,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自治州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赴毗邻国家从事经贸、科技、劳务活动的出国事项,由所在县(市)或部门提出出国申请报告,州外办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并分别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科级及其以下人员由州外办审批。州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
4、伊宁市人民政府具有本市科级及其以下人员赴毗邻国家从事经贸、劳务活动的临时因公出国事项的审批权。要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审批。
5、自治州及伊宁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因公临时赴非毗邻国家(地区)的出国(境)事项,由州外办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进行初审,州党委组织部负责政审,由州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6、对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人员,必须坚持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批,坚决杜绝跨越行政隶属关系越权审批的现象。凡属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凭据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 及“征求意见函”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7、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的出国申请报告必须写明出国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国人员组成及时间、路线、经费来源,同时附上有关归口部门对该项出国任务必要性的说明和县(市)委或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外正式邀请函电及译文。如引进项目需要出国,还应附上该项目有关协议和批件。出国组团的县(市)委和归口部门要从严把关。
8、负责审查出国团组的组织、外事部门要认真执行
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不合理的团组人员结构和不该派出的团组、人员,应提出具体意见,供审批机关研究调整。凡因审查部门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审查部门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出国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规定,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
1、严格控制经费,加强对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额度的财政监管,压缩不合理、不必要的开支。党政机关干部如确需随同企事业单位组派的团组出国,其出国费用应在所在单位的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中列支,不得要求企事业单位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出国人员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派遣单位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扣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出国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形势、政策、安全、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出国人员在外活动,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商人和我驻外人员索要馈赠,不得公开或暗示外国、港澳特区的集团、单位、个人邀请外出访问,防止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的一经发现,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3、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及时进行出访总结,写出书面汇报,报派遣部门,抄送州党委组织部和州外办备案。对回国一个月以内不总结、不汇报、不交护照、不及时结算外汇的人员,州外办暂停办理该部门新的出国手续,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州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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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司法部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0号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大陆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第九条台湾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振兴龙江经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按以下层次执行:
1、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省长审批。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审批。
2、副厅(局)级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副省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3、县(县级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出国团组,按出访任务性质由省外事办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4、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出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审批;其他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省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局以下(含局级)的经贸、劳务、科技出国团组和人员(赴南朝鲜等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除外),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各类出国团组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级领导干部出访,须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需省人民政府或省外事办审批出国手续的、应先将出国任务请示,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经贸厅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然后由省外事办审批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实行政审批件制度。政审批件必须与出国任务请示同时报批。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政审批件,由省委组织部审发,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劳务人员)的政审批件、一律由出国人员所在党委提供政审材料,由省外事办复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劳
务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交有关外派单位复审,然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一般可使用五年,在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只提交政审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二、出国审核业务归口部门的职责划分
(一)省外事办负责以下审核
1、官方外事、旅游和民间友好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友好城市间的各类交流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需报请国务院、外交部、对外友协审批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5、未列入其他归口审核部门的各类出国团组和人员。
(二)省科委负责以下审核
1、出国商定或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或项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科技博览会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3、出国进行科技方面的考察、合作研究或其它形式科技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人员;
4、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三)省计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考察和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引进技术设备、进口原材料项目的经济和技术考察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实习培训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考察及谈判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4、使用地方留成外汇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四)省经贸厅负责以下审核
1、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国团组和人员;参加商业性国际博览会、展览会的团组和人员;
2、对外洽谈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对外合作经营、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出国团组和人员;
4、对苏联的边境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出国团组和人员,由省边贸局负责审核。
5、参加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五)省教委负责以下审核
1、对外友好校际间往来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2、大专院校派出的讲学和留学人员;
3、教育考察、访问的出国团组;
4、参加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六)省委宣传部负责以下审核
1、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团体及所属部门出国团组和人员;
2、文化、艺术(报省文化厅审核),体育(报省体委审核)对外交流、比赛、演出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3、参加上述诸方面一般性国际会议及其它国际性活动的出国团组和人员。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工作,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在审核或审批因公出国事项时,应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的任务、人员构成和政审情况、出访时间和路线、经费来源、外汇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应从严掌握。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国计划报业务归口部门,经综合平衡后上报省人民政府;逾期不报的,停止受理其出国的申请,直到报来为止。未列入计划的紧急、重要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可以说明情况专项报批。每个团组的出国任务请示,一般应在出防前一
个月(需要申办外国签证的应在办理签证手续前一个月)呈报。
(三)各级审批部门对呈报件,必须抓紧审核,规定时限,不拖不压。凡需要在省内办理出国手续的,必须在五天内办完。
(四)出国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查出国团组、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纪律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管理、监督作用,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
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五)省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出国审批和出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应掌握全省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如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审批出国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经贸、劳务出国人员的审批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授权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