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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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局令第26号)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26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第十一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审核机关或初审机关同意变更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审核。


第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第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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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办〔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方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总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家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后勤保障组是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验收、登记、调配、维修、明细账核算、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四条 各工作组原则上在每年11月将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报后勤保障组汇总,经指挥部领导审定并申请经费后实施。申请固定资产购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工作组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本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送后勤保障组审核;

(二)后勤保障组核实是否需要,相关技术需求由评估单位出具意见,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安排专人按以下原则采购:

(一)前方指挥部办公地点在甘肃省陇南市,为不影响援建工作进度,提高采购效率,节省运送成本,原则上采购固定资产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完成,必要时可委托陇南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代为采购,完成后移交前方指挥部;

(二)固定资产属于当年我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物品,陇南市政府有协议供应商的,可向当地供应商按协议价直接采购;

(三)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前方指挥部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组,对不同的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直接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 购置、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采购或接收人员按财产类别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同时将实物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对大型的精密仪器或技术含量高的专用设备,后勤保障组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工作组及其专业人员共同验收签章;

(二)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不齐等情况,应立即联系供货单位解决;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一律交后勤保障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统一登记造册入库,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或使用工作组会同后勤保障组进行鉴定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连同原始单据一并送后勤保障组办理登记、领用等有关手续。财务人员应凭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证入账,如无价值凭证,应估价入账。

第七条 账册设置及账务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后勤保障组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账和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后勤保障组应及时办理已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的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发票和验收入库登记单,办理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和维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工作组和个人负责制。

(一)各工作组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经办人)负责本组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经办人名单须报后勤保障组备案;

(二)经办人如工作变动,应及时指定新的经办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有保养、维护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各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维修,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保修期内的设备用品由供货商按购销合同约定条款落实维修;

(二)保修期外的设备用品,应联系该设备在当地的特约维修商维修,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商维修;

(三)建(构)筑物的修缮和车辆维修由陇南市政府采购定点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及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后勤保障组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后勤保障组可对各工作组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主要检查实物外观是否完好整洁,性能是否良好,标签是否完整,账实是否一致,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包括摄像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特殊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逐一填明报废固定资产申请工作组名称、报废设备及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原值(单价)、设备编号、经办人、使用人,并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后勤保障组审核;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可组织检查鉴定,出具专业意见后,报前方指挥部领导批准,批准后再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组统一处理,所得款项及时入账;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连同审批报告一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前方指挥部所购交通运输车辆若在援建期间发生报废,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陇南市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处置结果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程序均参照深圳市财政部门印发的《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执行。援建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品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及消耗品的采购由各工作组提出需求,后勤保障组审核后统一购买。各工作组紧急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后应及时根据行政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对购买的办公用品及消耗品建立台账管理,依次登记购入数量及领用数量,领用人需在台账备注栏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另作详细规定的,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开始执行,至深圳市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国烟财〔20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和《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财企[2002]173号)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国经贸厅管理[2002]90号),结合行业实际,现就行业增收节支加强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下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这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做好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为此,各单位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全局的高度,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通知精神,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财政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凡是欠缴税金的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订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金,做到应交尽交。

  三、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各单位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肃预算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要严格控制会议费用,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开会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等。要切实转变作风,坚决刹住乱开口子、滥发钱物、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的不正之风,杜绝私设“小金库”,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所有企业都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四、认真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

  各单位在狠抓增收节支的同时,要注意抓好离退休经费的管理,预算支出要区分轻重缓急,必须首先保证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他们的生活待遇不降低,不得挤占挪用离退休经费。在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各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确保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

  增收节支工作是今年财务工作的重点工作。为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各单位都要加强内部检查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下半年国家局要对贯彻落实增收节支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