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1年6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交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中央决算编制工作,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为更好地实现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渝文审[2007]29)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29号
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下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及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渔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区县(自治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证书和监督检查船员任职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分为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
第五条 座机、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或者驾机员1人,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为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员人数核定。
第六条 船员证书分为乙等船员证书、丙等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第七条 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超过18kW不满44.1kW的座机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丙等船员证书适用于主机额定功率18kW以下的座机渔业船舶和柴油挂桨(机)、汽油挂机以及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
普通船员证书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职务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要求,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具有不少于半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第九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普通船员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游泳。
第十条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理论考试主要包括内河避碰规则、安全管理规定、职务与法规、自救常识等,实际操作主要包括航行、倒车、机械故障排除、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等。
考试内容按照《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如实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经渔港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对考试合格的渔业船舶船员,渔港监督机构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船员证书。
船员证书编号格式:考试发证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yccy +签发证书年份(2位)+顺序号(4位)。
第十三条 船员证书有效期5年。持证人每两年应当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审证手续。
持证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证书毁坏或者遗失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渔港监督机构核实后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