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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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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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关于印发“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的通知
测管函[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测绘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工作,我局起草了“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我局制定了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方案,具体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内容

1、培训对象。申请领取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行政执法证》人员。

2、培训内容。通用法律法规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专业性法律法规包括《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教师及教材

1、为确保培训质量,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教师授课。对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应聘请测绘系统内有经验、水平高的测绘行政管理专家和领导人员授课,达到切实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效果。

2、培训教材由国家局统一指定,包括上述所列通用法律法规及《测绘法律知识读本》、《测绘行政管理基础》等教材。

三、培训分工及进度安排

国家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和市级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领导的培训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2006年--2008年全部完成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将于2006年至2007年共举办六期培训班,2007年底以前完成对省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及市级负责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领导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在2008年底以前全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培训考试

国家局统一建立“测绘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库”,有条件的地方,在组织培训考试时,可采取微机答题方式进行。试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成绩随即查询,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调动大家学习的积极性。

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测绘行政执法证。

五、要求

1、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好方案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走过场。

2、保障培训经费预算。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岗位培训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发布更正启事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法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审〔2008〕1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发布更正启事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法



为进一步净化药品广告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更好地发挥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涉及的药品品种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本市媒体发布的广告严重违法的药品品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全市范围内的销售,同时责令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违法广告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的内容和形式、解除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二、更正内容

违法企业发布的更正启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名称、具体时间、媒体名称、版面或频道、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生产厂家、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种类;

2、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3、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4、根据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作出更正:如属于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应明确说明本产品不具有扩大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属于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的,应明确说明不具有绝对化夸大的具体疗效;属于严重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的,应明确说明严重欺骗和诱导的具体表现或内容。

5、明示因发布违法广告,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销售,以及暂停销售的起始时间。

6、向公众表示歉意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

三、更正形式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发布的更正启事,应符合以下形式:

1、必须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在多家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也应在相应的多家媒体上发布;

2、在平面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版面及位置、相同的版幅大小;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频道和时段、相同的播出秒钟数,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并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3、在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的天数必须与发布违法广告的天数相同,但刊播天数不得少于三天。

四、解除强制措施的程序

解除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在相应的媒体上按本办法的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解除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2)企业整改报告;

(3)证明材料。在平面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的,应提供实物原件;在广播电视等音视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应提供更正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广播电视等音视频播出机构出具的播出证明。

2、复核和公示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为5天。

3、决定

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在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在核实报告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4、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解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