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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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一、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遵循的原则
1.根据铁路运输特点,恢复和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生产能力和行车安全。
2.大修要使铁路运输设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降低消耗、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大修理支出核算遵循的原则
1.符合《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资金,规范核算,支出核算要正确反映实际消耗,便于分析,便于管理。
2.运输企业要保证和正确运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新建和设备购置。
三、对(铁计〔1995〕27号文)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1.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5款:“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删除,修订为:“住宅及附属设备的大修;”。
2.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6款:“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删除,修订为:“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大修;”。
四、强化线路换轨大修管理
1.部管理线路换轨大修的钢轨、道岔支出计划。部根据全路先进水平并考虑大修区段实际情况指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安排配套费用计划,铁路局配套计划要报部核准。各铁路局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大修成本,努力达到先进水平,对于超出综合平均单价的
费用,由各铁路局在自行安排费用中优先安排。各铁路局要保证线路换轨大修的资金到位。
2.线路换轨大修施工要严格执行大修规程,换轨大修地段要保证换岔、补碴和清筛。杜绝只换轨不清筛、不换枕等简化作业现象发生。各局建立线路大修质量保证制度,主管局长要对大修质量负责,部将不定期对线路大修质量进行抽查。
3.不得随意减少线路换轨大修实物工作量。要保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简化作业和随意减少实物工作量的单位,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大修计划特别是自行安排计划,对于随意减少线路大修数量造成设备失修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干线上换下的钢轨,能用的要尽可能用于站线或支线。换下的旧钢轨、轨料要及时回收,对于可再用的旧钢轨、轨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再用轨跨局调拨实行有偿原则,其调拨价(含整修与管理费)不高于新轨价格的50%。
5.部下达成段更换再用轨指导性计划,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旧钢轨调拨收入及废钢轨变价收入可由铁路局统一安排,用于补充成段更换再用轨配套费用。
五、合理安排设备大修周期和大修设备数量。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长期闲置、罕用、备用的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救援列车),要科学合理地延长这些设备的大修周期,使之与完成工作量相适应。
六、加强概(预)算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
1.部管理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业务局或由部委托铁路局在批准的总规模内对概(预)算进行审批。对于单项运输设备大修理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及有关司、局对概(预)算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由部鉴定中心予以批复。
2.局管理项目的概(预)算原则由路局财务部门会同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批。
七、部管理单项支出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桥隧、路基病害整治的大修项目,部财务司会同工务局对铁路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确属必要并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项目,部予以批复,由部与铁路局按7:3分担支出,铁路局要按批复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八、部管理干线的重大灾害复旧项目,在灾害发生后,铁路局要及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和复旧方案,经部核实后按相关条例及细则安排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复旧计划,原则上当年灾害当年复旧。
九、加强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各单位自营大修项目如机、客车的扩大架修、段作厂修等项目要逐步采取分要素核算。
十、严肃计划纪律和财经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部管大修项目,部管理大修项目的调整权在部,未经部批准,不得将部管理项目的大修资金或支出额度挪作它用;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
十一、加强大修统计工作,各铁路局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大修统计报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前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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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财教[2005]325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查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一、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开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其注册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与自有、实有资金一致。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由验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企业,经工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免予提供资信证明。
三、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时,也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查验企业的注册资金并出具资信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其所委托的各专业银行指定的区办事处、县支行、营业部办理。
五、银行验资主要是查验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是否确为自有和实有,其资金来源和投资、拨款单位是否合法。银行在出具资信证明的同时,要填制验资报告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企业申请验资,必须如实填报注册资金的来源和内容。取得资信证明后,不得擅自转移、抽逃已查验的资金。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七、新办企业申请查验的注册货币资金,应如数存入验资银行指定的验资专户,不计利息,待资金筹足并经验资银行查验后,由企业持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企业交存银行查验注册资金的入帐凭证,应复制一份交验资银行作为验资报告的附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填制“企业登记核准发照抄件”,抄送企业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以开立帐户,并应将企业的帐号、户名以书面形式通知验资银行;由验资银行将验资专户的资金划转开户银行的企业帐户。
九、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集资,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办理申请核批手续。对发了行股票形式集资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十、本规定公布前已登记开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应补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一、企业申请验资,应向能否资银行交付验资手续费,手续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收。最低限额五十元,最高六百元;投资单位在外地的,每笔投资另加收一百元。
十二、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注册资金及外地单位来青岛开设企业注册资金的查验,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三、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