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初审、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李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电子邮箱:XFPSQGYC@miit.gov.cn
电 话:010-68205680 传 真:010-66017178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1月29日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五)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第五条 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 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在申请准入公告时一起提交。
第三章 申请、审查及公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自愿填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第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过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将以联合公告形式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见附件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相应出口证明)。
第十四条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格式见附件3,从境外采购的需附相应进口证明)。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将其从准入公告名单中剔除:
1.填报《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真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
3.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不真实或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采购商品极板。
第十六条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如果被环境保护部从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中除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将其从准入公告名单中剔除。
第十七条 从事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将企业从准入公告名单中剔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须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064962.files/n15063735.xls
2.商品极板销售记录报表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064962.files/n15063736.doc
3.商品极板采购记录报表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064962.files/n15063737.doc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309号
广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保监发〔20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第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你局在不违背该通知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跟得上、客户利益有保障。
你局应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服务不到位、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二、你局可在现行法规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我会研究制定该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积累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