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3:45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7月27日,商业部

为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根据国务院(81)10号文件《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十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同意,现将《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并在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必须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使提成率能够正确地体现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要保证在扩大经营、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首先是国家增加积累,企业增加收入,并使职工所得也有所增加,防止偏顾一头的倾向。
二、按照《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整顿基层企业,大力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增收节支,但决不容许以违反政策,抬高物价,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的错误做法来追求利润,扩大提成工资。
三、各级商业、服务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从有利于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大局出发,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要深入基层,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这一项工作健康地推行。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是适应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特点,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和同工同酬原则的一种较好的工资形式。实行这一工资制度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个人和消费者四个方面的利益,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企业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三条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

第二章 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第四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其提成工资可分别实行小组提成或企业提成,凡是营业额或利润额能够单独计算检查的小组,可以实行小组提成,只能按企业计算检查的,则实行企业提成。
第五条 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相对稳定,淡旺季职工收入不致过于悬殊,可以将现行标准工资加以适当折扣(例如八折),作为固定工资部分,另按利润额或营业额实行提成,作为提成工资部分。但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或缩小固定工资部分的比例。
第六条 提成工资部分一般以实行全额利润提成的形式为好。实行利润提成的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证正当费用开支和国家积累。实行按营业额提成的企业,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以防止单纯追求高营业额而不计成本,不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七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企业出现亏损,只发固定工资部分。违反政策或损害国家、消费者利益所得的收入部分,必须扣除,不得参与提成。例如饮食业超过上级规定毛利幅度的收入,服务业不合理地减少为保证服务质量而确定的物料用品消耗开支等,都不得参与职工提成分配,并应当查清原因,加以纠正。

第三章 提成率的确定和修改
第八条 提成率的确定必须合理,所谓合理的水平是在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经营条件比较正常的情况下,经过职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并保证增加盈利部分,国家、企业多得的同时,职工个人实际收入随之适当提高。具体提成比例按地区行业控制,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服务)厅、局依据当地情况,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区别行业加以核定,既不能一刀切,搞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就高不就低,追求高比例提成的倾向。
第九条 各企业的提成率由各地饮食、服务业管理部门分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等级、地段和营业情况加以确定,报经当地商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了保证在国家多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职工所得,目前一般可采用分段递减(累退)提成率,而不规定个人提成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提成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稳定,一般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对于初次制定的提成率,可以规定一个试行期,如试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如果企业规模、等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劳动组织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则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在一般情况下,淡旺季的提成率应该一致,不能为了保证职工收入而在淡季提高提成率。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淡旺季的不同营业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扩大营业增加收益,也可以采取以旺养淡,把旺季提成工资分配后结余部分,调剂到淡季使用。

第四章 提成工资的分配
第十二条 小组或企业所得的提成工资,应该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小组或企业各个成员工作成绩、劳动效果的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企业内脱产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一般都可以结合其本岗位工作的完成情况参与提成工资的分配。
第十三条 提成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可采用“死分活值”或“活分活值”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死分活分”相结合,“活值”计酬的方法。“死分”的评定,主要应根据每个职工技术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原有工资多少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合理确定。“死分”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评定一次,在此期间,“死分”固定不变。“活分”的确定,尽可能采取“记分”的办法,根据每个职工的实际劳动效果和企业规定的奖分罚分条件,记算每个职工的“活分”分数。
第十四条 提成工资在工资项目列支。其提成金额,合理分配给职工后有多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提成工资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服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办法,征得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局的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将实行提成工资的具体办法和细则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对于做同一工作的职工,在同一时期应当实行同样的工资制度,不得一部分人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另一部分人实行计时工资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强工资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注意分析检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以及企业内外职工之间,新老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及时总结和改进工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法令。
第十九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和燃料节约奖外,不再发经常性的生产服务奖和综合奖。除法定节假日外,也不发加班工资。职工调出本企业仍以标准工资为准,长期病假、退职、退休按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既要在分配上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为了多得提成工资,单纯追数量,忽视质量,损坏设备、用具和过多地加班加点影响职工健康等不良倾向。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要把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为国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奖,以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各级业务管理单位,实行与商业业务管理单位一样的奖励办法。  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十四名医学专家和四名辅助人员(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方免费提供的药品、器械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几方承担当地过境费用,负责办理科纳克里港的药品、器械提货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住地。
  上述药品、器械由中方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一千五百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八百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以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和燃料费也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并保证住房和提供家具、水、电。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可从国外(包括中国)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器材和物品,这些将免除关税和进口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十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江 翔         马迪贝·福法纳
    (签字)          (签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三个派出机构的提案,决定:批准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98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