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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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1997]76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依法缴纳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严格依照实施办法足额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做好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所证款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我市农村教育质量做出努力。


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法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征收。

第三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全民教育意识。

第四条 依法缴纳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是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视为乱摊派。

第五条 坚持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开证后,要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章 征收办法

第七条 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分级负责制,以乡(镇)为单位,形成县(区)、乡 (镇)、村三级征收网络。

第八条 征收对象包括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它经营单位以及农户(含林、牧、渔业户)。

第九条 征收比例,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它经营单位,按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3%计证;对农户(包括林、牧、渔业户)按上年人均纯收人的 2%计证(包括有农民负担的5%以内)。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革命烈士家属,经农户申 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证或免证。

第十条 征收工作职责

— —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征收工作的总体指导;编制、下达年度预算收人计划; 汇总、通报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乡 (镇)人民政府证收工作;制定证收措施和细则, 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分解、落实县(区)下达的预算收人计划;汇总、上报预决算执行情况;制定具体证收办法,确定证收形式、证收时问,并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人,列人财政部规定的“基金预算收人科目”中的442款。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征收单位要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人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地方金库。

第十二条 征收形式,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可以村为单位征收现金,也可以粮代金,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做统一规定。但不允许把征收任务分摊到学校。 教师和学生身上地不允许以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名义乱收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时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分一次或两次征清。对不按时上缴或抗拒不缴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列人主要议事日程,纳人目标管理之中,对不能按时完成证收任务、随意拖欠或减免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县(区)、(乡)镇在目标管理考核、评优、干部晋职升级等方面与县(区)长、乡(镇)长的政绩考核挂钩。凡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加的县(区)和没有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市、县(区)将不安排教育补助专款或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经费。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由县(区)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人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 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能平衡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予以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要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取之于乡、用之于乡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和效益责任制,保证资金投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发放民办教师工资民助部分和实施“普九”、发展基础教育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购置,校舍修缮,开展勤工俭学周转金等公用经费及校舍基建的配套资金、农民教育、扫盲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具体使用由乡(镇)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年初提出使用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县(区)划人乡(镇)财政、教育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为统筹解决覆盖全县(区)教育上的重点问题,经县(区)政府批准,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以从乡(镇)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总额中提取5%左右,作为全县(区)鼓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管工作的先进乡 (镇)、培训师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应付自然灾害所必需的统筹经费。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不能因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而减少教育事业经费的政常拨付和专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支出, 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442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截留、挪用或平调, 也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否则,以挪用教育经费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乡(镇)财政、教育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公布帐目,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国家规定,克扣挪用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要责令其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统计报表工作,县(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乡(镇)的证收计划和实际收支情况,提高统计报表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和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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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发[20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组成。
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及农村集体和农民筹措的资金额,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不得层层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各项资金按规定比例筹措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后,上交中央总预算,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与管理,可比照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现金投入和以物折资。以物折资要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要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2.提供的财产和物资的价格,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财产、物资的新旧程度评估确定。3.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履行监交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上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
财政资金及纳入项目计划的其他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水泥路、柏油路、观光亭、培训中心、职工食堂和宿舍等;不得用于购置高档分析化验和办公设备等。
第十八条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该类项目的科技推广、贷款贴息和前期工作费,并随项目安排使用。如有结余,年终转入农发资金结余。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随项目安排使用。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小型科技示范、良种和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等。
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引进、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所占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费由承担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按财政投资总额2%额度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是指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工程决算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县级财政报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安排的无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出包括土地治理项目支出、多种经营项目支出、科技示范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等。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沟、渠、桥、涵、闸、泵站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有偿资金占用费、贷款利息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原始凭证和检查验收结论编制竣工决算。
工程预决算和成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回收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有偿资金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予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之间有偿资金的借出和偿还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不得擅自缩短回收期及提高占用费率。
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当年到期应偿还的有偿资金不得用项目资金抵顶。未按期足额归还的及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减少下年投资,直至取消立项资格。对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可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收回有偿资金。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三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
第三十八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三十九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尚未回收的有偿资金。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未完工下年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年终对未完工程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转为在建工程。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是指按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县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工程竣工后,要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并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责任制,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三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资金中列支的有偿资金,不能作为借入有偿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六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
第四十七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农发资金结余。
第四十九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转入的占用费收支结余和其他收支结余。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基金是指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年终进行年度结账,应将已发生的在建未完工项目资金转入在建工程基金。
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转入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发资金结余包括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和完工项目资金结余。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未完工项目资金结存是指本年度尚未用完而结存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完工项目资金结余是指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而结余的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 占用费收支结余是指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支差额。年终,占用费如有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第五十六条 其他收支结余是指其他收入与其他支出的差额。年终,其他收入如有结余,转入本级有偿资金。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现象,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度。计算公式为: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有偿资金历年累计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警惕来自身边的性侵害
     ---强奸案件调查和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性观念的多元化,同居行为、婚前性行为地增多,强奸犯罪从高发状态呈逐渐减少趋势,并从公开作案转向隐蔽化,同时出现了熟人作案明显上升的新特点。据不完全统计,近二年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共受理起诉案件568件,强奸案件18件,占所有案件的3.17 %,其中发生在熟人、朋友、老乡、家庭内有11件,占强奸案件的61.00%,奸淫幼女有4件,占22.22%,轮奸有3件,占1.62%,被害人为精神、智力障碍的2件,占1.11%。从司法实践来分析,熟人作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利用朋友、同学关系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郭某系在校学生,因与母亲吵架向同学黄某倾诉,黄某怂恿郭某离家出走并将郭某带到旅馆开房,期间黄某采用威胁方法多次强奸郭某。
二、利用老乡关系实施强奸行为.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路上碰到来汕打工迷路的老乡贾某,赵某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贾某骗至其租住屋一起居住,期间赵某伙同老乡多次对贾某轮奸,并致其怀孕。
三、利用被害人精神、职能障碍,无性防卫能力而实施强奸行为。
四、利用家庭成员疾病、残疾或者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以需要抚养、扶养为要挟,长期实施强奸等性侵害行为.
五、利用幼女缺乏辨别能力、控制能力以诱骗手段实施强奸行为。
熟人强奸案的明显上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不良思想的影响,技术地发展为盗版书刊、光碟和淫秽网站带来方便,而盗版淫秽书刊、色情光碟和淫秽网站所宣扬乱伦、淫乱、滥交、换妻等腐朽思想大力地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伦理观、性观念,道德伦理观的崩溃必然导致性乱、性犯罪的发生.
二、缘于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性别文化对男女两性的影响。男性在社会性别文化中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导致一些男性产生"只要女性不明显反抗,就是愿意,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行为"的错误思想,而没有考虑女性的真实感受。 同时在这种社会性别文化的消极影响下,许多女性在被侵害后因为考虑到熟人及家庭关系,为保全声誉、名节而不敢报案、不愿意报案,甚至有少数‘被动地’成为侵犯者的女友或妻子或情人,这在一定程度放纵了犯罪,助长了犯罪气焰.
三、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乏.犯罪行为人不懂得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冲动地实施强奸等性侵害行为,而许多被害人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家庭或者监护人、监护单位对未成年女性、精神、智能障碍女性监护不力.
五、女性普遍缺乏安全意识,缺少安全自救常识、技能.在在遭受性侵害是不懂得采取何种恰当措施、何种正当途径来保护自己、防止侵害.
防止乃至遏制熟人强奸案件的发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简要而言,有以下措施:
一、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使潜在的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停留在"思想犯的状态",同时唤醒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勇敢地揭露、举报犯罪行为,同犯罪作斗争.
二、开展多形式的安全教育,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自救技能,学习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或者之后所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自救渠道,鼓励女性勇于揭露犯罪,同时学习如何在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恰当策略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大化。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积极性向上、优良文化,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健康的性观念,杜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四、铲除淫秽色情文化,清除不良网吧、录像厅等场所,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加大对未成年人、智障女性地监护力度.
六、严惩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才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