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8:59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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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中国中央电视台 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确定,他们的宗旨是:通过新闻、时事和其他节目,增进中国电视观众对法国的了解和法国电视观众对中国的了解,从而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做出贡献。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法两国发生的、共同感兴趣的重大时事互通消息,彼此推荐或索要有关这些事件的电视片,双方将商定提供这些电视片尽可能优惠的条件。

  第二条 双方互相推荐对方希望得到的各种电视节目,并注明对方播出这些节目的条件。所有节目将附有为向观众介绍所需要的文字说明。对这些节目的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损害原意。

  第三条 双方将进行电视工作经验的交流。

  第四条 在预先协商的基础上,一方到另一方采访拍片时,所在一方尽可能给以技术协助和有效的支持。所需费用由派出一方自理。

  第五条 为增进彼此间在专业活动方面的了解并加强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将推荐记者、导演和技术人员进行短期自费访问。

  第六条 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要求,在对方接受电视专业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和法国国家电视一台公司可在本国与组织这种培训的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涉。

  第七条 当一方希望与对方国家其他机构联系时,双方将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有关执行本协定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的国际关系部门进行联系。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双方代表将在北京或巴黎会晤,研究协定的执行结果和延长条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二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国国家电视
     中央电视台          一台公司
      孟启予            里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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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7〕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进出保税区人员、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凭有效证件从管委会设立的出入口通道通行。
  第五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车辆,由保税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查验证件。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接受海关查验。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持护照和各类有效证件通行。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工作人员持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
  (二)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三)临时进出保税区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
  第八条 管委会机关和驻区机构的机动车辆、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的直通车、往返于保税区与码头的接驳车以及转关运输车辆进出保税区,凭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其他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车辆准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 除保税区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 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需进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放行。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由管委会统一监制,公安机关核发,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保税区工作人员通行证、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保税区临时进出许可证和保税区车辆准行证有效期由公安机关视实际情况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政办发[2006]14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

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

第六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dB(A);夜间40dB(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dB(A);夜间45dB(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七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东片区(上、下任新城区)。

2.新建社区(东至街心广场,西市第二高级中学,北以河为界,南至金城江区计生站。)

3.教育社区(北至城西路,南至明月路,东至翠玉路,西至民族中专。)

4.九龙公园(东至市技校,西至中行东方处界,北至金城江区财政局界,南至三医院住院部及至市收容站。)

5.市卫校、市第二人民医院规划区域按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百旺民族经济开发区(东至百旺屯、西至原糖坡、北至市金兴化工厂及以河为界、南至香炉。)

2.新建社区(东以富民路为界,西至工农路、区保育院巷道。)

3.动物园片区(东以西环路为界,西北以建设路为界。)

4.南桥、水洞片区(翠玉路、青秀路、金旺路、人民厂转盘、金辉西苑小区。)

5.虎山片区(东至山脚、西至石油公司宿舍、北至虎山脚、南至那么。)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北工业园区(北环路、规划工业园区及已建成区)

2.城西路以北和建设路以西。

3.广西金河锌业集团生产区、生活区及大门前500米。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中山路(桥卜社区、北至、南至)、江北路(江北至、江东至)、解放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新建路(新建东路、新建西路、文体路)、南新东路(翠竹路、富民路)、南新西路(文苑路、利乐路)、北环路、西环路(教育路)、南环路、建设路、城西路、新建西路。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临街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的确定方法为:

第一、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第二、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第三、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3)高于三层楼(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以下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4类标准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前款“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

(4)火车站广场、汽车站发车场及公交车中心点、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按4类标准划定。

3.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其距离的确定按本条“距离确定方法”划分,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九条 穿越城区的黔桂铁路沿线两侧、机务段沿线两侧、上朝支线两侧以铁路边界(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桥卜社区从中山路南铁路立交桥至北五圩坳口处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定。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 东江开发区、六圩开发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第七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祥见《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

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池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