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各县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推动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逐年制定,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实施。“十一五”末,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十一五”考核总结果。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考核方案和评分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负责考评结果的汇总、联评、上报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由市环保局根据“十一五”环保指标任务、市委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省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全市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在征求各县区政府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审定,在全市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签订。
(一)共性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省市环境保护重要决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完成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指标等。
(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各县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执法、排污许可证、环评、“三同时”等环保制度执行情况,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水源保护区管理、生态示范区创建、清洁生产、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等。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平时考评、年终考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实行百分比考核计分。
(一)平时考评(占20%):由市环保局根据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暗查,以及掌握的各县区环保工作情况,结合各县区年内发生的污染事件、环境信访、中省市媒体曝光等项内容综合评定计分。
(二)年终考评(占70%):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制定评分表,确定考核指标和分值。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一名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检查方式,根据检查情况按打分表进行打分。
(三)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占10%):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各县区考评3项得分,依此确定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评排序,报市政府审定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设若干“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综合奖”和“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单项奖”,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各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分数作为“十一五”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书总考评的依据,每年的分数累计作为评定“十一五”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排序。对完成任务优秀的县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五年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将送达监察、人事和组织部门,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外国(包括华侨、港澳)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华侨、港澳企业(以下简称客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能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并确保工程质量的,可允许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是对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客商进行咨信查询的负责机构。承包工程的客商须持有核机构出具的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才可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承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条 客商申请承包工程资格审查,除持有咨信查询证明书外,还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客商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证件或律师出具的有关证书资料;
(二)客商曾经承接的同类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可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客商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客商须凭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经审批的承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到该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部门应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于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客商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批件;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客商在所在地合法开业证明。
经核准后,发给承包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承包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期。在承包合同期内,如工程发生变化或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遵守本市施工管理的有关制度,接受本市城乡建设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因工程需要在我市招聘临时工的,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广州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条 我方单位利用留成外汇或贷款外汇,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进行承包的,必须按有规定办理使用外汇审批手续,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我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
门审批。
工程项目属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承包合同,可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需实施各类建筑工程的,如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承包,可不另行办理外汇使用审批手续,但须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立帐户的手续,并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我方单位支付承包工程的外汇费用款项,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承包登记证、承包合同和客商缴纳税款的证明资料,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汇出。
第十四条 客商如在本市采用承包或类似承包形式提供技术性、咨询性或其他服务管理项目的,应签定合同(协议)。合同须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凭批件、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有关税务登记、招聘临时工和银行开户等手续,参照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工商局视情节轻重,对承包客商处以承包总金额30%以下的罚款,对发包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