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0:24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来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赤几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所需的药品、器械、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方同意提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其费用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负责这些药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捐税,并给予提取和运输的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和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包括车辆、车辆维修和油料)、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生活费等在中、赤几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境内发生的一切费用都以当地货币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
  正、副队长和主治医师:每人每月五万五千比奎莱;
  医师和译员:每人每月四万五千比奎莱;
  医士和厨师:每人每月三万五千比奎莱。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员抵达赤几之日起至离开赤几之日止。
  上述生活费标准如遇市场物价指数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双方协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和家具)、水和电由赤几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实际发生的国际旅费、交通费、旅差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费用,每半年向赤几方提出一次费用结算确认书,经赤几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赤道几内亚银行办理结算。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月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时,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 松           阿波利纳尔·莫伊切·埃切克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

农业部
农农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要求,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义重大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由具有一定植保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组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对病虫防控实施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这一新的服务方式是适应农村经济形势新变化、满足农民群众新期待应运而生的,是建立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

  (一)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病虫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灾害,减轻病虫害损失,增加产量的潜力很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耕作制度的变化,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重发的态势。特别是水稻“两迁”害虫、小麦条锈病、蝗虫、草地螟和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具有发生范围广、暴发性强、传播快、危害重的特点,对防治时效性和防治技术要求高。通过专业化防治队伍实施统防统治,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控制病虫危害,实现“虫口夺粮”,这是防灾减灾、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途径。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都是通过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的。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农业生产者老龄化和女性化的问题日见突出,对劳动强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做到科学安全、经济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采用先进、高效的植保机械,不仅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防治效果,更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三)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者安全的有效手段。病虫防治的技术要求高,多数农民缺乏相关的植保知识,导致盲目、过量用药,不仅破坏农田生态环境,而且容易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施药者安全事故。通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可以实现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减少施药人员中毒几率,保护施药者人身安全。

  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植保理念,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依托植保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水平。

  (二)主要原则

  政府扶持: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大力扶持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高服务水平。

  群众自愿: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农民自觉加入专业化防治。

  因地制宜:要根据各地生产实际、病虫发生特点,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

  循序渐进:可先在粮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虫上开展试点,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将专业化防治推广到其他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控上。

  (三)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目标和任务,到2009年,全国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片全部实现病虫专业化防治;到201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到2020年,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覆盖率提高到50%。

  三、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措施

  (一)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作为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重点支持,积极推进。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制定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具体措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媒体进行汇报宣传,争取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推进专业化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投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设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专项补贴,主要对专业化防治组织及相关组织管理进行补贴,扶持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利用各项病虫防治经费补贴,努力提高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治的覆盖面。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领域,探索企业共建、联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模式,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组织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引导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有序发展。目前,各地探索形成了农作物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多种组织形式,包括专业合作型、企业带动型、大户主导型、村级组织型等。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等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对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运行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专业化防治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建立示范区,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方法,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机制。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和运行行为。要逐步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的组建或撤销、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用药规范、机械配置和使用保管、防效保障等环节进行规范。要探索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认定标准和行业准入考核办法,逐步做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人员持证上岗。针对服务中防治是否达标等争议问题,要制订各类病虫害防治效果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果、药害等鉴定机制、防治效果纠纷仲裁机制,及时解决专业化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深工商〔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经销进口商品时,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20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