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二章 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确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下列途径或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贯彻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不依法行政和不公正司法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的问题;
(六)其它。
第五条 执法检查计划,由市人大代表十人联名、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联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临时需要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
根据需要,可将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
第八条 执法检查前十五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意见后,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执法检查作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通过听取报告、座谈走访、实地视察、调查问卷、调阅案卷、暗访等方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重点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操作。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在常委会会议前七天,将执法检查报告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前审阅、调研,与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沟通,听取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执法检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充分审议后,可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不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作进一步修改后,与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情况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审议意见、决议和决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十天内提出承办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规定落实目标、时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将承办落实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决定期间,要加强督查,及时提出意见。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再次检查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提出进一步落实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八五”进展情况和“九五”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八五”进展情况和“九五”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八五”进展情况和“九五”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证明,开展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切实措施,是造福于民的好事。各地区、各部门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在开展工作中,要注意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文件规定,量力而行,严禁摊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
力,推进这项工作。
关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八五”进展情况和“九五”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八五”期间,为了加强卫生工作战略重点、改善农村卫生和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针对80年代以来农村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工程,即分期分批改造和建设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县妇幼
保健站,使之达到无危房和房屋、设备、人才三配套的要求。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是继80年代初农村中小学开始“一无二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课桌椅)”建设之后,又一项造福于民的社会工程。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在“八五”期间对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共投入资金4.58亿元,通过建立专项、确定目标、提出要求、项目管理、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督促检查、表彰奖励等,精心组织了该项目的实施。为了检验“八五”期间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成效,三部委于1995年
对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进行了中期评估。评估结果表明:1991—1994年,全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竣工项目完成投资总额为67.9亿元,共改造农村卫生机构20202所,消除危房520.1万平方米,共培训人员34.3万人。基本完成改造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和县妇幼保健站分别占各自
机构总数的36.5%、35.6%和33.6%。这些机构的房屋条件和装备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人员技术素质有所提高,从而使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数量、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较好地促进了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的落实。
中期评估后我们深深感到,抓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切实措施,是造福于民的好事。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认为这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给予了高度重视;基层卫生工作者认为从这件事看到了振兴农村卫生,振兴基层预防保健事业
的希望;老百姓则称这是党和人民政府为他们解除疾病困苦的“德政”,功德无量。
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投入不足,老、少、边、穷地区资金尤为短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距拉得较大;少数地区重视程度和管理上仍需进一步加强。为了力争实现到2000年,全国大多数的乡镇卫生院、县防保机构达
到“一无三配套”要求的目标。今后,应坚持不懈地把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抓下去并加大工作的力度。为此,“九五”期间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加强领导,协调相关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九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国家将视财力可能适当加大对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的投资力度,在资金分配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倾斜,其中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改造和购置医疗设备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工作难度的增大而加大投资力度。同时,要广泛动员,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如: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海外侨胞自愿捐助;通过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在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责任感的
基础上,自觉自愿地增加卫生保健投入;卫生部门统筹;项目单位自筹等。
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的管理工作。要将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结合起来。
四、要把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同发展、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和落实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结合起来,以促进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既要搞好危房改造,更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本医疗设备配置。要特别注重乡镇卫生院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建设完成的机构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此外,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拟在“九五”期间联合对率先完成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并且继续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在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
19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