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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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1999]文23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属雷电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70-90天。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代电子设备及高档家电的不断增多,雷击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原则同意三明市气象局制定的《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__为加强三明市雷电灾害的预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__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进行雷电防护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
第三条 __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__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__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__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减灾机构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图纸会审。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__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施设计。
第八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参加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__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广电、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弱电设备的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需在建筑物内安装弱电设备的单位,其机房的雷电防护设计方案应由有关部 门会同审查并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__各类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受检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检测合格后,由当地防雷机构发给合格证;防雷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复检。
第十一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 __市级防雷减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境内的防雷产品 、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因雷击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开具雷电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根据《福建省气象条例》,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__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__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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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商业部


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1989年11月6日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粮油商品调拨、运输的工作程序及粮油发运、接收、中转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发、收、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确定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事故处理的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油调运工作应贯彻合理运输、安全运输和外调符合质量标准(含卫生标准,下同)的粮油的原则,提高粮油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完成粮油调运任务。
第三条 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即计划内调拨的粮油(包括出口粮油、平价粮油、议转平粮油、平转议粮油、品种兑换粮油等)和议价粮油、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均适用本规则。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等非国家粮食部门需要运输的社会粮油,暂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四条 粮油调拨计划是编制粮油运输计划的依据之一。编制粮油调拨计划应坚持全局观点,贯彻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并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分级编制季、月调拨计划。
第五条 调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保证完成。不经批准,调拨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调出、调入,也不得任意变更粮油品名和数量。如确需变更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数量时,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购、销、存和进口粮食的实际情况,并商得调出或调入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变更时间时,同一季度之内的月度计划变更,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季度计划则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变更品名时,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 凡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均应逐级向粮油调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编制运输计划的依据是调拨计划以及合同(协议)等)。根据先指令性计划,后指导性计划;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一安排运输,所需运力,要统筹兼顾。
运输计划应分级编制:省间部分由调出、调入省对口编制,出口部分由调出省和有关部门对口编制,并均于执行月前十天报到商业部备案;省内地区(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省编制;地区内县(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地区编制;县内的由县编制。并应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编制铁路、水路、公路、联运的运输计划。
第七条 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内容,由上一级编制。编制时,应尽量运用电子计算机配点或图上作业、表上作业等方法。
第八条 粮油运输及编制运输计划,必须贯彻合理运输的原则。应根据合理流向,选择经济的运输路线,使用安全、廉价的运输工具。应掌握可靠的粮(油)源和仓容、加工、包装能力以及车(船)运力、站(港)装卸、中转能力等有关情况,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区域组织粮油商品流通。应选择最优运输方案,以提高运输计划质量,节省运力,节约运费开支。为此,应做到:
一、结合粮油收购入库,根据交通方便、符合流向、便于群众运送的原则,做好基层库、厂、站、店接收粮油的合理摆布。
二、在行政区划的毗邻地区,凡是符合流向、群众运送入库方便,又能节约劳力、运力和运费开支的,均应打破行政区划,组织跨界入库。跨界入库的粮油,由跨出、跨入双方协商,制定计划并报上级粮食部门批准,顶抵调出、调入指标。
三、为组织粮油干线合理运输,由商业部制定分品名的合理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合理流向,由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参照全国流向制定,并报商业部备案。凡规定了合理流向的粮油,必须按流向制定运输计划。本《规则》第二条所列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筹安排运输,互相衔接,积极开展异地指标划转和平、议价粮油互抵等工作。防止迂回、对流、重复装卸等不合理运输。
四、市镇内粮油运输,应根据调入、转出、销售、加工、储存等计划统筹安排,制定库、厂、站、店之间分品名的合理流向,实行“就车站、就码头、就加工厂、就仓库”直拨直运,减少周转环节。
五、对于开展粮油合理运输,为国家节省运力、节约运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省级粮食部门规定。
第九条 在安排月度运输计划时,必须优先使用粮食部门自有专业车(船)队的运力。粮食车(船)队应保证按时完成调运部门安排的运输计划。
第十条 运输计划确定后,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完成,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追加时,如变更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或追加数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收、发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装具及铺垫物
第十一条 粮油装具(麻袋、面粉袋、钢桶)是粮油商品的包装物,是粮油在运输中的必备物品。铺垫物(麻袋片、聚丙烯编织片)属于粮油包装的一部分。本着“谁的商品谁负责包装”的原则,运输粮食、油料所需麻(面)袋及铺垫物由粮油发运单位负责准备,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组织购置。出口粮食、油料所用麻袋的购置,由省级粮食、外贸部门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无论购置、制作、使用麻(面)袋,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新、旧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省间粮食、油料运输一律使用《国标》中的1号袋。
二、面袋布、面粉袋及其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为防止粮食、油料撒漏,还应广泛使用机械缝口。
第十三条 铺垫物的购置、制作,以能够满足运输需要为原则。规格如下:
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7米×3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7米×3米(长×宽)。
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5.85米×3.4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4米×3米(长×宽)。
三、汽车、船舶使用铺垫物的规格由发运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发运计划内调拨的粮食、油料所用麻袋(含口绳)、面袋,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作价,由基层单位结算;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定价。议价经营粮食、油料所用麻(面)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铺垫物实行接收单位负责对口回送的办法,使用费、押金、回送期限,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协商确定;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随粮食、油料接收的麻(面)袋接收单位可以留作自用,可以与发运单位协商回空,也可以按质论价自行出卖。但应优先在国家粮食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如卖给非粮食部门,不准再买回使用。
第十六条 包装运输的油脂所需的钢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钢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325——84《200升闭口钢桶》中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只准装运食用植物油,严禁装运非食用植物油。非食用植物油用桶,由各地自行购置,但要有“非食油”标记,并在桶身中部二道环筋之间涂满白色油漆。
三、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必须用于平价食油的调拨,在年度内包干使用,严禁随油买卖。议价油脂所需钢桶由各地自行购置。
四、省间调拨平价食油所需的钢桶,实行调出、调入双方对口调拨。发运空钢桶所需的绳网,由发桶单位准备,其购置费连同钢桶价款一起向收桶单位结算。收桶单位如需返回绳网,按质作价。
五、粮食部门内部钢桶的调拨作价按商业部规定办理。
六、非标准桶,不准用于省间平价食用植物油的调拨。
第十七条 为严格防止外部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具混入粮食部门装粮油使用,造成粮油污染,粮食部门所用麻(面)袋应由发运单位加盖“中粮”标志;钢桶由指定的工厂统一压印“中粮”、产地、出厂年月等标志。
第十八条 粮油装具和铺垫物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各基层库、厂、站、店都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器材员,专人负责。要建立装具和铺垫物的实物帐卡,制定出入库、验等验质、维修保养、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细则。粮食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用麻袋、面袋一律采用互相买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装具库存情况,省级粮食部门应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规定的内容,及时汇总,按规定时限分别上报商业部粮食储运局、中国植物油公司。

第五章 发运
第二十条 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批准的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品名、数量,均衡地完成。对于调整不合理运输的任务和其它重点任务,应优先发运,确保完成不准无计划发运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不准擅自停运。
第二十一条 发运单位应于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包括粮食部门自有车、船队)联系,核对计划,落实运输工具、粮油货源和装卸劳力、机械,准备装具和铺垫物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按承运部门的规定,提出分旬的均衡要车(船)计划和日托运计划。运单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错填、漏填。
第二十二条 发运粮油前,应按国家有关的粮油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进行验质,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执行调出省定标准。装车(船)前,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质检证书”)和“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结果证明书”(以下简称“卫检证书”)并与其他单证一并随车(船)同行。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装车(船)发运。
第二十三条 发运粮油,不论包装、散装,都应在最后发粮(油)点装车(船)前备好货位,进行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的标准衡器,并经常校验。包装粮食、油料不得使用地中衡。
以上所指最后发粮(油)点,是发运单位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的站(港)。
第二十四条 包装运输粮油,必须执行定量包(桶)标准,定量包(桶)标准按粮油品名确定。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的定量包(桶),不同品名、不同等级的粮油不得混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在包(桶)上作出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在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食用植物油脂与非食用植物油脂绝对禁止混装。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如下:
------------------------------------------------------------------
|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 单位:Kg |
|--------------------------------------------------------------|
| 粮 油 名 品 |标准麻袋|标准面袋|标准钢桶|
|--------------------------------|--------|--------|--------|
|大米、小米、高粱米、小麦、豆类 | 90 | | |
|--------------------------------|--------|--------|--------|
|高粱米、大麦、玉米 | 85 | | |
|--------------------------------|--------|--------|--------|
|谷 子 | 80 | | |
|--------------------------------|--------|--------|--------|
|稻谷、壳大麦 | 70 | | |
|--------------------------------|--------|--------|--------|
|荞 麦 | 65 | | |
|--------------------------------|--------|--------|--------|
|薯 干 | 40 | | |
|--------------------------------|--------|--------|--------|
|面 粉 | | 25 | |
|--------------------------------|--------|--------|--------|
|花生油、棉油、芝麻油、菜油、 | | | |
|豆油、葵花油、亚麻油 | | |180 |
|--------------------------------|--------|--------|--------|
|蓖麻油、桐油、梓油、 | | |185 |
|--------------------------------|--------|--------|--------|
|芝麻、油菜籽、花生仁 | 80 | | |
|--------------------------------|--------|--------|--------|
|花生果、葵花子 | 35 | | |
------------------------------------------------------------------
上表未包括的其他种类粮油,其定量包(桶)标准由省级粮
食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运输粮油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取得接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运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油时,监装人员应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
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油货位准备情况,坚持“五不装”:
(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苫盖物、铺垫物或雨天无防雨设施,可能造成撒漏、湿损的不装。
(二)装过毒品、农药、玻璃纤维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车(船),不准装运粮油;装过化肥、活牲畜和其他污秽物的车(船),未经扫净、洗刷,或车(船)、篷布、铺垫物有异味,可能造成污染的不装。
(三)车(船)内未经清扫或虽已清扫,但仍不干净的不装。
(四)未经点件检斤备好货位,或没有“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的不装。
(五)装具破漏、缝口不符合规定或桶盖不严的不装。
属于车(船)状态不好或篷布不符合质量的,应及时与站(港)联系调换;发现车(船)内留有残货,应通知站(港)清扫或处理。
二、装车(船)作业时,应坚持“工前三铺垫,工后五清扫”:
(一)作业前,应在车边、船边、装卸机械下边,用铺垫物铺垫好。
(二)作业完毕,应将撒漏在车厢边、码头边、搬运路线上、货场、仓库的地脚粮全部清扫净。
三、装车(船)时应准确点件,并向站(港)货运人员交清,双方签字。整车(船)发运粮油,必须按车(船)标记载重吨位(或计费吨位、安全吨位)装足,由于货位备载不足的,必须补足(轻泡品种除外),严禁超载,确保安全。
四、装车(船)必须铺垫(专用车、船除外):
(一)包装粮食、油料:铁路棚车、敞车(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除外)要铺垫车底;汽车、船舶以及铁路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敞车要铺垫底部和侧面四周(即五面铺垫)。
(二)散装粮食、油料,车(船)均要五面铺垫。
五、装车(船)的其他事项:
(一)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二)用输送机械装包装粮食、油料时,高度要适宜,并由专人堆码,不得摔、甩。
(三)用吊杆吊装包装粮食、油料时,应使用网兜,不准吊麻袋“马耳”,不准使用“司令绳”。
(四)包装粮食、油料要包口朝里,堆码整齐,桶装油脂要桶盖朝上,不准横置;作业中遇到破漏包(桶)必须调换或修补后,方可装上车(船)。
(五)装铁路敞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创造条件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车顶部要起脊;散装粮食、油料,要使用缝好包口的100——120个定量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
(六)装铁路棚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与车门保持一定距离,关严门窗,进行施封。
(七)铁路罐车、水路船驳散运油脂,执行就车(船)打尺计量(负责省间铁路罐车散运油脂计量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计量部门颁发的铁路罐车计量员证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泵入经计量部门检测过容积的油罐内计量后再泵入车(船)内。公路油罐汽车散运油脂,应用流量计计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定量罐或地中衡计量。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定,不准估计数量。
(八)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散运油脂,人孔、舱盖都必须施封,排(放)管口要闭锁。应严格检验罐车的罐体和船驳的油舱,保证散运油脂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发货明细表是粮油运输办理交接、结算手续的重要原始凭证。装车(船)后,应按所装粮油的品名、数量、质量,以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一式六联。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认真审核,做到单、货相符,不准错填、漏填,并加注所运粮油的任务性质。该表的三、四、五联,应和粮油“质检证书”、“卫检证书”、运单一起随货同行,要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单证名称和页数。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货同行时,应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准备接收。
七、在专用线(码头)自装车(船)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货主自装”或“自理装船”,并签字、盖章。
八、粮油发运完毕,必须在“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的规定,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发运粮油,均暂不参加运输保险。
第二十八条 凡经铁路运输粮油,发运单位均不派员押运。

第六章 运输定额损耗
第二十九条 粮油运输合理损耗,是指粮油在从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到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之间的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洒、扦样耗费、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所产生的定额损耗以内的减量。
第三十条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应根据下表规定的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计算方法来计算。超过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减量,应视作粮油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油数量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数量,其多余部分,应视作粮油运输溢余;粮油运输亏量或溢余,必须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单位单独计算。
一、粮食、薯干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含面粉、豆饼):
--------------------------------------------------------------------------
|运输|品 | 50公里 | 51—1000 | 1001公里 |
| | | 以下(%) | 公里(%) | 以上(%) |
| | |------------------|------------------|------------------|
|方式|名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铁 |粮食| 0.1| 0.1 |0.25|0.29|0.3|0.34 |
| |----|--------|--------|--------|--------|------|----------|
|路 |薯干| 0.2| 0.2 | 0.5| 0.6 |0.6| 0.7 |
|----|----|--------|--------|--------|--------|------|----------|
|水 |粮食| 0.1| 0.1 | 0.1| 0.1 |0.1| 0.1 |
| |----|--------|--------|--------|--------|------|----------|
|路 |薯干|0.15|0.15| 0.3| 0.3 |0.3| 0.3 |
|----------------------------------------------------------------------|
|公 | | 20公里以下(%) | 21公里以上(%) |
| | |----------------------------|--------------------------|
| | | 包 装 | 散 装 | 包 装 | 散 装 |
| |------|------------|--------------|--------------|----------|
| |粮 食| 0. 1 | 0.1 | 0.25 |0.29 |
| |------|------------|--------------|--------------|----------|
|路 |薯 干| 0.2 | 0.2 | 0.5 |0.6 |
--------------------------------------------------------------------------
二、油脂运输定额损耗率:
------------------------------------------------------------------------
| | | 陆路(%) | 水路(%) |
|品 名| 运输里程 |------------------|--------------------|
| |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0|0 .20 |
|食用油 |----------------|--------|--------|--------|----------|
| |1001公里以上|0.30|0.20|0.30|0.20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5|0.20 |
|非食用油|----------------|--------|--------|--------|----------|
| |1001公里以上|0.32|0.20|0.40|0.20 |
------------------------------------------------------------------------


三、油料运输定额损耗率:暂按调出省规定办理。
四、面粉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五、豆饼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3%。
六、在执行上述运输定额损耗率时,还应注意以下各项:
(一)水陆联运,全程按铁路运输定额损耗率计算。
(二)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每装卸一次应增加计算一次装卸损耗,其定额损耗率为:粮食(含面粉、豆饼)0.03%;薯干0.06%。
(三)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从站(港)到与该站(港)同一城镇的库、厂、站、店间的短途运输(适用于在车站、码头点件,运到仓库检斤和在大型库、厂专用线两侧、专用码头岸边点件,运到库、厂内其他地点检斤),应增加计算一次短途运输损耗,其定额损耗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路20公里以下、水路50公里以下的定额损耗率计算。
七、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计算公式: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
发运量×(运输定额损耗率+装卸定额损耗率)


八、粮油运输亏量的计算公式(不含短件因素):
粮油运输亏量=
发运量--实收量--运输定额损耗


九、粮油运输实际损耗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属于合理损耗),接收单位应按原发运数量与发运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 粮油发生溢余时,接收单位应按实收数量入帐,并与发运单位据实结算。溢余部分不得与亏量冲抵。

第七章 接收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根据月度粮油运输计划和车(船)到达预、确报,与承运部门有关站(港)取得联系,及时做好场地、仓库、机械、器材、车辆、劳力等接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如已接到发运单证,超过了承运部门规定的运到期限而粮油仍未运到时,应向到站(港)提出查询,并按铁道、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规》向到站(港)核收逾期罚款;经查询仍无着落,应按规定向到站(港)提出索赔。由于超过运到期限或中途换装等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粮油霉坏变质或受其他损失时,也应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按规定时限索赔结案。
第三十四条 粮油运出或运达后,如因接收单位场地、仓库、转运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时,应报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并按承运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接收单位应作为最初收粮(油)点与发运单位结算一切费用,然后再与变更后的接收单位结算。
以上所指最初收粮(油)点,是发运单位在最后发粮(油)点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所在的站(港)。
第三十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粮油运达后,监卸人员应到现场监卸。监卸人员的职责是:
一、卸车(船)前,应认真检查车(船)的门窗、舱盖施封情况,车(船)苫盖有无异状,粮油有无漏雨、水湿、被盗、异味等情况,与承运部门办好交接。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
二、卸车(船)时,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分卸并按承运部门规定的时间卸完,做到不压车(船)、不压站(港)。
三、卸车(船)时,应认真检查粮油装具、铺垫物、缝口、桶盖,查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撒漏、破损、污染等情况。
四、卸车(船)时,应与发货明细表、运单上记载的粮油品名、件数、重量等进行核对,查清有无错发、短件亏量等情况。
五、检验人员验收粮油质量时,必须按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扦样、检验。如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粮油不符时,应重新扦样复验。两次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与原发粮油检验结果差异小的为准,并保留样品。
六、卸车(船)时,发现粮油污染、水湿、霉坏变质严重撒漏及虫粮,应将好、坏粮油分别存放,严禁好坏混杂。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理、晾晒、烘干、薰蒸,积极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七、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八、粮油接收完毕,必须在“调入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签收发货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接收单位应在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站(港)或专用线两侧和专用码头岸边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如上述地点确无检斤条件的,则应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二)、(三)项规定办理。检斤衡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接收单位对散装运输的粮食、油料,必须全部过秤检斤,做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不保留原货。对铁路罐车、水路船驳、公路油罐汽车散运的油脂,应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七)项规定的方法计量,不得罐桶计量。对铁路罐车,如计量结果与原发数不一致时,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接收单位对包装运输的粮油应采取抽查过秤的方法检斤:
一、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抽检计算单位。
二、应挑选不破不漏的包(桶)作为抽检样品。
三、一个计算单位内破漏包(桶)超过10%的,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必须全部检斤,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四、一个计算单位内抽检包(桶)的比例:火车、轮船为5%;帆船、汽车为15%。
五、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应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
六、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500g的,该计算单位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应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七、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应再抽检一次,比例为:火车、轮船10%,帆船、汽车20%。两次抽检结果不一致时,按两次的平均数计算。该平均数每包(桶)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按本条第五款办理;超过500g的,按本条第三款办理;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即以此样品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八、无论抽查检斤或全部检斤,都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
九、非定量包(桶)经全部检斤后,平均每包粮食、油料差异在5kg以上(含5kg)的,每桶油脂差异在1kg以上(含1kg)的,除按本条八款办理外,还应保留原货备查。
第三十九条 卸车(船)时产生的地脚粮,接收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的过秤计数,并入原批;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接收单位的收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亏量短件、包桶破损、严重撒漏、被盗丢失、水湿霉坏、有害物污染、装载不良等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以及装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粮油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不符和未接到“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等情况,接收单位应会同到站(港)货运人员查明原因,严格分清责任:
一、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货规》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书》,办理索赔,并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
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取得到站(港)的普通记录或其他证件,并在卸完车(船)次日起三天内将事故损失情况用电报通知发运单位。发运单位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三天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接收单位,如派人前往查明处理,则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五天内直赴接收单位。如超过期限发运单位既不答复又不派人处理,则视为无异议,由接收单位据实处理。
三、凡属不在到达站(港)受理索赔范围内的集体、个体所有的车(船)方的责任,由接收单位取得到站(港)开具的并经承运人签署的证明,及时与发运单位协商,向承运人追赔结案。
第四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错发的粮油,除应妥善保管并保留全部单证、记录外,还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查明情况,通知发运单位,协商处理。对无计划发来的粮油应先卸下妥善保管,并逐级上报,听候处理,不得原车(船)退回或隐瞒不报。

第八章 中转
第四十二条 粮油中转是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部门应切实做好。需在途中转换运输工具运输的粮油,凡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均应通过联运,粮食部门不再办理中转。任务较大的接收单位可派人驻联运的换装站(港),做好粮油货源与车(船)运力的衔接工作。承运部门不办理联运的,由粮食部门自行办理中转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发运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二、接收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三、两个以上地区在同一站(港)中转,为避免机构重叠,应由上级粮食部门设立或指定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设立一个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通过一次调拨两次结算的办法处理,即中转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分段运输计划办理中转业务,并按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同发运、接收单位作价、结算。凡省间粮油运输,经批准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的,均采用此办法处理。
(二)代办中转,即中转单位只办理中转业务,不负责作价、结算,而由发运、接收单位双方直接办理作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 粮油中转地在发运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在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为贯彻合理运输原则,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发运、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外的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而中转地粮食部门又不能办理中转业务,要由发运或接收单位自设机构办理中转的:如接收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即为最初收粮(油)点;如发运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不作为最后发粮(油)点,应按商业部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作价,并与接收单位办理结算。
第四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都应通过核定合理的中转费用标准,来保证中转单位的利益,以利中转任务的顺利完成。中转单位的作价、结算办法,由上一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凡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无论商业部设立或指定机构,还是发运单位设立机构办理中转业务的,中转地选择、中转费用标准,均须经商业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 粮油中转处在运输的中间环节,中转单位同时兼有发运和接收单位的职能。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中转单位除应按本《规则》第五、七章的规定做好工作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暂存待转的粮油,必须妥善保管。无论存放在站(港)、中转单位还是有关部门,都要尽量存放在库房内。必须露天堆存,要垫高垛底、盖好苫布,保证货位不积水、不淋雨。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接收粮油发生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上的差异时,均不保留原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有差异的,保留检验样品备查;数量有差异的,保留有关单证备查(铁路罐车散运油脂有差异的,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接收粮油发生包(桶)破损和撒漏时,应及时修补、整理,破损严重不堪修补的,应更换装具,不准破收破转、扩大损失。产生的地脚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处理时,应装包与其他粮油一并转出,在麻袋缝口处作出明显标记,并在运单和发货明细表上注明。
四、接收粮油发生其他运输事故时,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办理,不准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经整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并入原批转出;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中转单位的收益。
五、采用一次调拨两次结算办法处理中转业务,在接收粮油时发生或发现各种运输事故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办理。
六、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按车(船)分运的代转单位,应使用交接清单,按批核对。交接手续要清楚,防止在中转环节发生批次混乱差错。
七、卸车(船)后或发运完毕,监卸(装)人员必须在“调入、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定期与发运、接收单位核对接转数字。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的粮油。如遇上述情况,中转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责任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中转单位本身更不得违反本条规定。

第九章 运输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粮食部门应本着“完成粮油运输任务,确保粮油运输安全”的宗旨,与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粮油运输事故发生。在粮油调运部门内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粮油安全运输工作。
第四十八条 粮油运输事故的种类:
一、按发生情况分为十三种:
(一)错填单证(二)单货分离(三)被盗(四)短件(五)亏量(六)包桶破损及撒漏(七)有害物污染(八)水湿(九)霉坏(十)火烧(十一)翻车、沉船(十二)人员死亡(十三)其他
二、按损失程度分为三种:
(一)重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指绝对损失,下同)5000kg以上;油脂一次损失500kg以上;人员死亡或整车(船)粮油丢失等。
(二)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1500kg以上未满5000kg,油脂一次损失250kg以上未满500kg的。
(三)一般事故:粮油损失不足大事故下限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生运输事故,接收单位发现或接到承运部门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损失。应通知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重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并转报商业部。省级粮食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妥善处理。对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
第五十条 对人员死亡或其他破坏性事故,接收单位应及时会同公安、承运部门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粮油在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所在地粮食部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对因事故受损的粮油,经抢救整理后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继继发运;不能继续发运的,报请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收据、其他单证及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的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一并寄交接收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粮油在中转换装站(港)发生或发现运输事故,致使粮油受损,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中转换装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应协助承运部门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对不能再继续转运的粮油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发运和接收单位。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 对粮油运输事故,应及时登记分析,并按规定时限填报“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

第十章 责任划分及罚则
第五十四条 粮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时,责任划分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原则是:在最后发粮(油)点车(船)开动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如系承运部门责任,由发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车(船)开动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接收单位应会同承运部门查明原因:属承运部门责任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属发运单位责任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属其他方面责任的,在取得旁证的情况下,由接收单位向责任方索赔;属其他方面责任但无法找到责任人或无责任方的(含不可抗力),由发运、接收单位分担经济损失;接收单位已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属发运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发运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无计划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造成接收或中转单位压车(船)、压站(港),甚至造成粮油霉坏等运输事故的,应承担车(船)、站(港)占压费和事故损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停运的。
(二)错填、漏填运单的。
(三)短件的。
(四)亏量的。
(五)未按规定填开“发货明细表”或未随货同行又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
(六)未按车(船)标记载重量装足的(轻泡品种除外)以及超载造成损失的。
四、未填开“质检证书”、“卫检证书”或未随货同行也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检斤计量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斤计量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这部分装具由接收单位无偿接收。
七、发运高水分粮食、油料除应承担超过《国标》的扣价部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一)发运虫粮除应承担薰蒸费外,并按每吨二元支付罚款。
(二)发运质量已经霉变的粮油除应承担与《国标》或《部标》差异的扣价部分和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支付罚款。
(三)原发包(桶)破损、麻(面)袋缝口不符合规定、桶盖无垫圈或未拧紧造成粮油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条破损麻袋一元、每条破损面袋五角、每只破损油桶二十元、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麻袋二角、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面袋一角、每只无垫圈或未拧紧桶盖一元支付罚款。
(四)未按规定铺垫或原发铺垫物严重破损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支付罚款。
(五)散装粮食、油料未按规定使用定量包压顶起脊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车五十元支付罚款。
九、发运非定量包(桶)粮油或在同一车、船(大船按舱)混装不同品名、不同等级、不同定量包(桶)的粮油,未作出明确标志,或已有明确标志但未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挑选、整理、过秤的费用。
十、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擅自发运散装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事故损失和过秤等直接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使用不适合装粮油的车(船),无苫盖物或苫盖物破漏,无防雨设施在雨天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堆码整齐,车顶部未起脊,未苫好篷布或未捆绑牢固的。
(三)装棚(罐)车、船驳未按规定在车门、人孔、舱盖施封,未关严门窗,未闭锁排(放)管口的。
(四)在专线(码头)自装车(船),运达后经到站(港)检查,施封完好,车(船)无异状,卸车(船)后发现各种运输事故的。
十二、接到接收单位事故通知来电后,未按期答复或未按期派人前往查明处理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据实处理的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装具、铺垫物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 发运单位自行投保运输险的,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发运单位经铁路运输粮油自行派员押运的,应承担全部押运费用,并承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事故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属接收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粮油运出或运达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的,应承担变更费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要求停运的。
(二)未按规定监卸以致与承运部门未能交接清楚的。
(三)未按规定分卸以致造成批次、等级、质量混淆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地脚粮的。
(五)接收无计划粮油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未按到达站(港)承运部门规定期限办理提货手续或卸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和车(船)、站(港)占压费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承运部门,但未及时索取货运记录提出索赔,或虽已取得货运记录也提出索赔,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的。
(二)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发运单位,但未及时索取普通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发运单位的。
(三)卸车(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接收错发的粮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而发生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虽已进行检验未按规定保留样品、原始记录的,应承认发运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实收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七、未按规定进行点件检斤,或虽已进行点件检斤未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过秤码单、现场作业记录或原货,接收散运油脂未按规定方法计量的,应承认发运单位原发数量,并承担与实收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八、发生运输事故,未按规定好、坏粮油分别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整理以致扩大损失的,应承担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九、经发运单位来人复验,其结果与原发情况相符,或接收单位有关单证不实不全,除应按本条第六、七款办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过秤费、搬运费、来人的旅差费、电讯费和罚款等开支),并以该发货明细表记载的数量,按每吨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故意弄虚作假,编造假记录、假证明,制造假样品被查出的,应加倍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
第五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运输定额损耗和装卸定额损耗。
第六十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散装粮油全部检斤和包装粮油抽查检斤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属中转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除本《规则》第五十五、五十八条所列外,还包括: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待转暂存的粮油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填表、交接、核对或未据实登统而发生批次混乱差错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修补破损包(桶)、整理撒漏粮油而破收破转扩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整理抢救受损粮油而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的。
三、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吨粮食、油料二元,油脂十元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粮油的事故,接收(中转)单位应按规定先与发运单位按发货明细表所记载数量结算。被盗部分,应由接收(中转)单位力争通过责任方追回,确实不能追回原物的,由接收(中转)单位按起运地国家调拨价加运杂费、包装费向责任方索赔结案。经努力确实索赔不到或无法找到责任人、无责任方的,由接收(中转)单位与发运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 运输统计
第六十三条 为使上级了解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给上级预测、决策提供可靠的数字及文字依据和积累资料,研究改进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应加强粮油运输统计工作。县(市)以上粮食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规定上报以下统计报表:
一、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电讯旬(月)报(商业统144表粮运1表);
二、粮油运输完成实绩月报表(商业统145表粮运2表);
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商业统146表粮运3表);
四、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商业统148表粮运5表)。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粮油运输统计资料的完整、详尽,统计数字准确、及时、全面,各基层调运部门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健全有关帐册,并以此作为编制报表的依据。
一、各发运、接收、中转单位,必须建立“粮油调出(调入、中转)原始登记簿”和粮油运输完成情况以及粮油运输事故帐册,并随时登记,定期核对,检查是否有漏记错记。
二、应以“发货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登统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发货明细表”必须按商业部制定的格式印制,每份一式六联,并应按规定程序运转,不得任意更改。


三、凡粮油入库及不通过调拨结算的县(市)内运量,应开具“县内粮油移库送货单”进行登统。
四、运输统计报表必须根据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的记载进行汇制。
第六十五条 县(市)以上调运部门要进行运输统计资料为内容的文字分析工作,并于每季结束后逐级上报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超过或未完成运输计划的原因;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及发生变化的原因;运输工具、品名、地区间变化以及合理运输、安全运输等情况。
下列经济指标供参照:
一、运输计划完成百分比:
季度实际发运数
计划完成%=----------------------------------×100%
季度运输计划+临时运输计划


二、运量占收支量百分比:
本行政区内运量
运量占收支量%=--------------------------×100%
本期区内收支量


三、吨收支量运杂费水平:
吨收支量
运杂费总额--省(行署县)外调入运杂费(元)
运杂费水平=------------------------------------------------
收支量(吨)
第六十六条 粮油运输统计人员应做到:
一、统计数字真实,情况可靠,统计报表应准确、及时、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严守国家机密,报表复制份数及报送单位,应有记载及签收手续。
三、执行统计报表规定,遵守统计时间(即统计划期),报出时间、指标解释等不得修改。
四、报表报出前,须经主管上级和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一切报表、单据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存查。
六、统计人员临时外出,应安排人员代管,不得借此不报或迟报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移交清册备查。

第十二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 涉及其它部门和业务环节的事项,分别按下列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一、有关与铁路、交通部门办理粮油运输、事故索赔等,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交通运输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二、关于粮油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以及检验方法标准办理。
三、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包括跨界入库、跨界中转等),按照“国家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办理。
四、有关运输事故损失的核销,按商业部“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六、国家粮食部门经营需要运输的议价粮食、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购销双方在合同中如有特殊条款,可不受本规则约束。
第六十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本《规则》,成绩优良,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酌予奖励;违法失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惩处。奖惩的实施,企业人员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行政人员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商业部(82)商储(粮)字第16号通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厅(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