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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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函[2004]2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
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20个市直责任单位,即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村办(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张家界中心支行、市拆迁办、市蔬菜办、市环保局、市计委;4个区县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张办[2004]13号和张人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市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市“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组织检查,并结合省直部门检查的情况,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区县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区县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市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区县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 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 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20 个市直责任单位、4个区县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市考核办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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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

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保障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根据《佛山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及征收项目、标准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区一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构,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可授权各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为代征收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标准。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以及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收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中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以及雇用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交



第四条 各代征收机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等手续时,须按省、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并开出《缴款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缴款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及金额,按时到指定的机构缴交。逾期不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凭加盖收款银行收讫章的缴款收据到办证地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代征收机构依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法代为罚没的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国家或省立项,并未经市政府批准代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七条 各代征收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代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报表,当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八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分开的原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经费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及聘用协管员经费的供给标准以及实行由区、镇(街道)、村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代征收机构可凭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代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保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下同)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评审机构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审的方式。

  二、评审、备案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程序,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公函,并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公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存档除外)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报告,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评价报告,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四)评审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审核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加盖印章后各执一份存档。如果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在审核意见上说明,并加盖印章,评审机构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连同盖章后的审核意见存档。

  (五)评审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加盖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印章后的审核意见各1份报送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建设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说明。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三、其他事项

  (一)评审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评审工作要遵守“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三)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