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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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水利部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6.07.30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1996年7月30日水利部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发布)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的精神,更好地落实《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
简称《实施方案》),经征得劳动部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
1.部直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直属单位所办的控股企业。
(二)《实施方案》实施后,凡申请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有
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和基金收缴、支付的预测及分析报告,报部审批后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人的增长
,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减轻企业的负担,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
达到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单位以全体
职工上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下同)
为计提基数,每月提取,按季结算(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暂按工资
总额的18%提取)。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
取(1996年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扣。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水利
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水利
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与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1999年开始,
单位缴费要以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计提基数。
(七)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与在职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少密切相
关,必须足额缴纳。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凡是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职工,由单位社保机构或劳
资部门按照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号码不变,连续记载。退休后,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
取退休金。
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凡到1995年末个人缴费累计未缴满个人
年工资总额3%的,应补足到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也从1995
年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从1995年算起。1996年1月1日到1998年底退休的职工计
算其养老金一律使用“中人过渡”系数表N=3的第一列系数。
(二)个人帐户记人办法
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分两部分记人: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人;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划转记人的部分,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9%
划人;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
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按1/2记帐利率记息(见例三
)。
(三)《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和调人的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基数按当月工资计算,从第二年一
月份起,按上年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四)凡是新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原则上从单位和职工个人向行业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五)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要认真填写职工个人帐户,
为确保个人帐户数额的准确性,单位在每年年初与职工本人核对上一年度个人帐户
储存额,并双方签字确认。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
(一)符合《实施方案》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
1.《实施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
2.《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系数÷120(见例四)。
系数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和公布。目前,暂按上海市“中人过渡”系
数表(见附件二)执行。
(二)1998年底之前退休的职工,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可以
按老办法计算,并按每缴费一年加原养老金的1%计发;如果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
超过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5%,超过部门不予计算(见例五)。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执行老办法,并可以按照每年基本养老
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退休金。
(四)《实施方案》实施后,为统计口径的统一,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
休、退职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栏内,1993年前进入统筹项目的津补贴分别统计在生
活补贴和价格补贴栏内,今后按正常调整机制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
栏内。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实施方案》实施以后退
休的人员只有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进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其余一律不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个人
帐户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
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退休时可拿100%
退休金的工人,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如果按现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新办
法的,也可按新办法计发。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一)职工在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职工跨上述范围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按劳动部劳部发[
1996]78号文执行,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
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不得从转移额中
扣管理费。
(三)职工失业,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待再就业时可累计计算,不间断记息

六、加强基金管理
(一)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一项法律制
度。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管理基金,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财政、监察
、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或审计。
(二)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及时存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当地中国工商银行代为扣缴。具体按水利
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通知》(
水人教[1995]472号)办理。
(三)负责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列人本单位编制,其工资福
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用于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管理费主
要用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资料费、培训费及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费由财政部核
批,直接对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单位的管理
费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提取。二级机构的管理费由一级机构统一预算。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必须做到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
整,帐表相符,正确反映养老保险费收支和结余状况。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挤
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改善离退休人员
的生活,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
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办法。
(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和《实施方案》精神,部对原补充
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将正式颁发。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归职工所有,并有法定的继承
权。
八、理顺和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一)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各流域机构和丹江口枢纽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实行保险业务和基
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二)部直属企业和三门峡、陆水、潘家口枢纽管理局、机械局所属三个企业
,其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直接对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与下拨,直接对水利部社会
保险事业管理局。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暂按现行管理体制,根据财务状况,采
取包干补贴的办法,待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颁发后,按事业单位
改革方案办理。
九、附 则
(一)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
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三)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必要措施并报部备案。

文号:[水利部水人教[1996]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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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宣政办[2003]30号


关于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宣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原始标识不全或隐患气瓶流通使用,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瓶安全管理是指全市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经销、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气瓶充装。运输、经销及检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城建、消防、工商、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实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制度。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将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书面材料报送市质监局,并接受市质监局的年度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核发气瓶标识,由充装单位标注在气瓶醒目位置。
第七条 实行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气瓶充装前须严格进行检查,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无原始铭牌或钢印标记不清、使用年限到期和其他不合格的气瓶。充装人员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做好充装记录及充装前、后检查的各种记录。
第八条 充装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第九条 全市气瓶实行定点检验,统一管理。为提高气瓶定检率,消除事故隐患,各气瓶充装和经销单位一律将应检验气瓶送宣城市各法定钢瓶检验站检验。擅自将气瓶送往异地检验,造成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条 充装有液化气石油气的钢瓶应加贴塑封标识方可销售。标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一条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经销单位必须对销售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建立销售台帐。
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各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经2011年第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则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下同)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鄂州服务。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驻鄂州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三)实事求是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四)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范围为:
  (一)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交的建议;
  (二)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的提案;
  (三)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开展,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处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四)办理须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主要领导应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收集和分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方式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独办是指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分办是指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会办是指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有组织和协调会办单位办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交办。
  (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后,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第十二条 接收。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7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三条 承办。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研究分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应做到:
  (一)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二)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建议和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三)按要求重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对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一)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以与建议人或提案者沟通、联系。
  (三)主(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
  (五)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复文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复文应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阅。
  (六)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 “A”;
  2、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 “B”;
  3、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落实但列入计划待以后落实的标“C”;
  4、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
  第十五条 审核。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寄送复文。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三)承办单位须将建议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提案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所有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均须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份。
  (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须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承办的省政协提案复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所有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作出补充答复,并报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应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每年建议和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提案列为重点建议提案,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领办,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意见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应采取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将建议人和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反馈的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制度。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建议或提案办理工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应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或提案者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制订和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不满意件重新办理,在收到不满意意见2个月内再次作出书面答复,直至建议人或提案者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附后)。
  第二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和提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每2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法对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敷衍塞责,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人、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贻误办理工作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完结而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发〔2002〕20号)同时废止。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执行力,优质高效地完成好每年的建议提案办理任务,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率。根据目标考核评估方案具体内容,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原则
  考核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每年年初建议提案交办会上确定有建议提案承办任务的单位。(无承办任务的单位不作为考核对象,在目标考核评分时,此项评分原则上不扣分。)
  三、考核内容及细则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议提案办理完结率、办理效果、办理规范性、办理时效性等四项,整个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
  1、办理完结率考核(40分)
  承办单位如将该单位承办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则此项得40分。如在规定时间内,有部分建议提案未办完,则根据已办件数X与应办件数A比例来折合给分(实得分=40*X/A)。
  2、办理效果考核(40分)
  办理效果好坏由建议提案提出人评定,根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上满意、基本满意率评判。如在规定时间内,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有部分未签字或签不满意,则根据已签(基本)满意件数Y与应办件数A比例来折合给分(实得分=40*Y/A)。
  3、办理规范性考核(10分)
  办理规范性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回复的标准格式来评定,每发现一处格式问题扣2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
  4、办理时效性考核(10分)
  按照每年交办会要求办结完成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建议提案的答复函与征求意见表,如每件建议提案每晚报一天则扣0.1分,直到扣完10分为止。
  待四项分值累加后得出累计分B,再转换为目标考核实际分值C(C=2*B/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