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供销社在建立服务体系,支持农业发展,繁荣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由于隶属关系几经变动,经营范围日益缩小,加之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负担较重等原因,目前活力不足,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与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及加快农
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省委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特别是最近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供销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促进我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把供角社办成富有活力的农地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1、供销社既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在农民的重要纽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
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供销社地位、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供销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中的特有作用。
2、供销社要在现有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的作用,集中精力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推广服务。除继续做好重要农资商品的专营工作外,要以“庄稼医院.为主要形式,走技术、物资结合的路子,积极为农民提供田间巡诊、测土施肥等配套服务。真正做到以科技为先导,搞好多部门联合、协调的综合服务。
二是发展农副产品的产销服务。要积极推进农副产品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根据市场需求,以农副产品为主营对象,以扶持商品基地建设为重点,建立大宗商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积极培育和完善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在农副产品的集体产
地和集散中心建立一批区域性的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吞吐调剂,搞活交易,支持和帮助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三是健全日用工业品的供应服务。要根据农地消费变化,调整经营结构和商品结构,扩大进货渠道,增加花色品种,改善经营方式,扩大销售,满足需求,提高效益。
四是积极扶持发展乡镇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要经营为乡镇企业、社办加工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开发当地资源,组织原材料供应和推销产品。
五是搞好其他服务。要积极兴办饮食、理发沐浴、旅社、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搞好耐用消费品等商品的售后维修服务,方便群众,适应需求。
边远贫困地区的供销社,可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上述内容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综合服务。
二、供销社要努力扩大经或范围,开拓服务领域
3、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凡是放开经营的产品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供销社都可以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社,只需核发一个综合经或执照。对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统一经营、专营专卖、归口经营的商品,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要作必要调整,一般应允许供销社经营,或允许供销社代购代销。
4、坚持和不断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的政策。除国家规定的农垦、外贸、烟草、科技专用化肥外,其亿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
5、重申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省产棉花的收购和全省纺棉、絮棉的调拨供应,均由省棉麻公司统一经营。
6、为促进农副土特产品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要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购销作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有的骨干产品,如主产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建立专业公司经营的,也应由供销社负责组建;若不由供销社负责
组建,应对供销社的投入进行清理偿还。其他行业扶持农村原料生产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行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外贸部门扶持建立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产品,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出口和内销发生矛盾的紧缺农副产品,由计划部门或省政府授权部门
协调内外贸、内外销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7、粮食。供销社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议购议销。
8、烟草。烤烟新产区、分散产区以及烟草部门无条件经营的地区,可委托供销社扶持生产和收购,供销社享有与烟草部门同等的扶持费。晒烟、土烟仍由供销社经营。在烟草部门没有设点批发卷烟的农村集镇,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管理部门委托供销社经营。
9、为搞好农村药品供应和中药材的产供销,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尚未延伸到的地区,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医药批发业和。具备条件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医药部门应继续给予安排经销。中药材除麝香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外
,甘草、杜仲、厚朴由于我省不是主产区,为搞活流通,可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这三个品种及其他品种。由医药、药材公司(站)根据市场需求与当地供销社签订供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10、继续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计划商品要城乡切块,计划分列。农业生产、乡镇工业所需要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接受主营部门委托,积极扩大经营。供销社中以跨地区多渠道自选进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11、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所经营的计划内商品,在农村无网点经营而供销社又能经营的,要委托和支持供销社经营。计划外的由供销社自行经营。
12、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3、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外贸部门要积极为供销社代理出口,委托收购出口商品及其加工、挑选。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边境贸易业务。供销社可按照云政发〔1991〕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同境外工商企业直接开展购销贸易、兴办合资企业、合作
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三、供销社要加快自身改革与建设的步伐
14、供销社要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要坚持基层社和县以上联社同步改革,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的能力,进一步开发生产和开拓市场。
15、基层供销社应逐步办成所在经济区范围内的购物、加工、科技、文化娱乐的服务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当地资源,积极引导、组织、参与农民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及其他工副业,培育和聚集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壮大集体经济和供销社自身的实力。
16、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公司,要进一步扩大对基层社农副产品的分购联销、工业品的联购分销、社办工业产品的分产联销等业务。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与基层社的初加工紧密结合,形成社办工业体系。要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
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要有计划地积极兴办批发市场,发展批发和期货贸易,搞好产区的县级批发市场建设。对地方生产、区域消费的产品,可在产区或中心城市设立区域性批发市场。尤其要注重利用我国南北市场的互补性,积极开拓“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市场。
17、要加快“四放开”改革步伐,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在企业内部推行“三制”、“三岗”,即全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内部待业制和待岗、试岗、在岗。在强化岗位制的同时,搞好分配上的放开,在依法纳税和控制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身经
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自主分配。
18、基层供销社应按集镇、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强求一乡一社。新建乡和山区乡可设立分社,实行统一核算。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增强供销社的活力
19、建立供销社发展基金。各级供销社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可按全年商品销售总额税前提取0.5%-1%作为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基层网点的更新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此项基金由各级联社掌握,有偿滚动使用。
20、有计划地解决供销社仓储、经营设施、危旧房屋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问题。所需资金,一是“八五”期间省计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地、州、市相应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化肥仓库的建设;二是从供销社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三是采取国家、集体、社员一起上的方式,
多渠道筹措资金。
21、各地主管部门在具体安排使用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含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国家专项扶贫贴息贷款、经济开发贷款、扶持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等)时,要统筹兼顾,对供销社上报项目要择优安排资金,由供销社牵头扶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
22、从1992年起,供销社扶持农民建设商品生产基地所需资金,纳入农业投资,统筹解决。新工矿区、开发区的供销社网点建设,应同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在总投资中解决。
23、供销社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凡是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由供销社经营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定价。
24、金融部门对供销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收购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并执行基准利率。
25、对于“未弥补亏损”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弥补,或用今后3年供销社实现的利润抵补。在未弥补或抵补前,经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批准,可给予计息缓收照顾。
26、根据国务际和省政府关于“供销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的规定,供销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商品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单独列帐,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予以弥补。
27、对供销社的社办工业、汽车运输业,在技术改造、原材料和油料供应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照顾。
28、供销社在辖区内设置的分散网点,不需另行登记注册,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如不使用工商部门修建的市场设施,亦不收摊位费。
29、为切实解决特困基层社问题,对于贫困地区的特困社,从1992年起,在五年内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供销社150万元,专项用于特困基层社经营网点、设施建设代款和社办工业贷款的贴息。地(州、市)县两级每年也应适当安排资金扶持特困社。
30、供销社新办的加工企业和营销、服务经济实体,可比照新城镇集体工商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的办法执行。对确有必要的,经向县税务局申报,可酌情再放宽1-2年的减免期限。对沿边、贫困地区和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在一个县范围内零星分散、收入较少,以
及恢复发展缓慢的农林特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可给予免征或缓征农林特产税的照顾。
五、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
3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供销社的工作,把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作为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供销社目前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基层社的困难要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全力支持把供销社办成
农村经济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1992年4月23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