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3:39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及公路路产管理,促使公路及公路路产损坏赔偿估价的科学化,根据《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和《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施工、建设、违章行驶等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后的损失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或破坏后,高速公路损失金额在1.2万元以内,干线公路损失金额在6000元以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处理,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高速公路损失金额超过1.2万元,干线公路超过6000元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第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结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补偿损失或索取赔偿的依据。
  第五条 承担公路损坏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估价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要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所作的公路损坏调查结果进行估价鉴定,一般在五日内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 《估价鉴定结论书》须有估价人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书面申请复议。
  第九条 公路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越权估价,估价结论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估价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价格认证机构估价鉴定收费由委托单位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21日,田凤山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1998年12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2004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主城区环线高速公路及以内、北部新区、渝北区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和北碚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和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以下简称易撒漏物质),必须使用密闭式汽车装载。

二、密闭式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密闭运输车辆的技术规定。

车主将现有的车辆改装为密闭式汽车,应到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凭改装企业出具的密闭运输车辆合格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三、运输建筑渣土,除必须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按《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后方可进行。

对改装的密闭式汽车,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时,应当交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证明。

《建筑渣土准运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运输建筑渣土时应按照《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四、运输易撒漏物质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式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五、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场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

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上路运输易撒漏物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上路运输易撒漏物质,致使沿途飞扬、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运输建筑渣土的,由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建筑渣土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又拒不改正的,或者不在指定地点倾倒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在运输易撒漏物质过程中,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八、违反本通告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不得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主体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