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32:59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1日)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推进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市委、市政府重申并制定以下规定:

  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力求简化、节俭,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

  2、严格控制动用警力、警车。各种活动和会议确需动用警力和警车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除重大活动、会议外,各级领导干部出行,一律不准警车开道,不准封道;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的时间。活动主办部门不准因领导迟到而拖延活动开始时间,或随意更改活动程序和内容。

  4、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送。市领导分管部门的人员,一律不准到机场、车站接送。

  5、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或到公共场所参加公务活动,不准影响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基层单位一律不准迎送,不准组织群众欢迎,不准悬挂欢迎标语,不准安排职工加班,不准安排领导题词。

  6、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和车辆,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7、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在城区内的,原则上不在基层就餐;到远郊和各县(市)的,要按规定用工作餐,不准到经营性饭店就餐,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基层单位领导陪餐。

  二、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庆典活动
  8、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和明文规定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借口举办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要尽量缩小规模,缩短时间,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9、一般的庆典活动,不安排市领导出席;除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有关活动外,其它庆典活动一律不准组织少年儿童献花献辞。所有的庆典活动一律不准向参加活动的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高档礼品。

  三、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0、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会议一律不准召开。

  1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部委办局以及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系统内部的工作会议,一律不准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

  12、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人代会、政协全会以外,其它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13、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纪委全会和重要的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大会外,不安排市级领导班子负责同志同时出席会议。除全市性重大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一般的会议不要求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14、改革会议方式。凡是能以电报、电话、文件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召开会议。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避免层层开会。

  四、大力精简各类文件和领导讲话
  15、避免重复行文。上级已发到基层的和公开见报的文件,不再转发。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不再发文。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会及其它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上的市领导讲话外,其他各种讲话一律不发文件;确需印发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通报》、《政府工作》或由主办单位印发。

  16、杜绝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门通过会议、电话可以解决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不再发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对全局工作指导意义不大的,不予转发;没有具体贯彻措施的、"照抄照转"类的文件,不予转发;表彰奖励事项原则上不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17、精简领导讲话和会议材料。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外,其它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各部委办局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市领导讲话。要精简各类会议材料,严格控制翻印上级会议文件。

  18、严格控制讲话、发言和汇报时间。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一般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不超过60分钟;交流性的会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类的会议,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专题协调性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尽量缩短会议时间。

  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20、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党风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明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搞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十一五”工作收好尾、“十二五”工作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段时间节日多、重点时段多,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施工处于繁忙时期,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易忽视安全生产,冬季雪多路滑,加之今冬明春部分地区雪灾和强降温天气将会增多,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节后,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复产开工的同时,随即迎来各地和全国“两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任务既十分繁重又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事故防范责任落实与事故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等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强化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抓实、抓细、抓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从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一)狠抓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等措施的落实。要按照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全面加强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立足于超前预防、主动防治,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相结合、治理与利用相协调,切实加大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力度,切实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力度,切实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健全工作体系,坚决推行先抽后采,构建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务必抓好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要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强化对水害、火灾等矿井灾害的治理。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进一步依法规范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禁边整合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对整合技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并严厉制裁。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以“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动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和事故查处工作;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着力点,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季节特点,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监管,继续加强液氯、液氨、石油天然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安全管理;做好防冻防凝防滑工作,严防因冻凝、雨雪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督检查,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舶、飞机)。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交通运输(民航)、铁道等部门要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早合理配置运力资源,加强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上海市静安区“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特点,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为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改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四、统筹协调推进、突出预防为主,着力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成效

一是统筹协调当前工作与中长期工作的关系,精心制定并严格落实“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明年以及“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发展规划时,要同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专项规划,着力在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二是统筹协调日常工作与重点时段工作的关系,有针对性加大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围绕保障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元旦、春节、节后复产和明年全国“两会”期间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工作早部署、隐患早治理、事故早防范。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及时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要强化措施,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节日放假、停产复产的安全检修和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统筹协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关系,着力健全完善长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强化监管力量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工作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推动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等落实到位。要继续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推进“打非”工作向纵深开展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防范和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雪灾及强降温天气,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关注、会商和提前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严防事故发生;要针对今冬明春天气多变、气温起伏大的特点,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特别是重点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001年2月26日经过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三)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药检定机构负责。
质量监督、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登记证。
第六条 农药登记申请,应向市农药检定机构提出。市农药检定机构应在5日内初审,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登记。
第七条 申请生产农药登记应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
(一)农药的产品化学报告;
(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
(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检测报告;
(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试验资格的单位及认证人承担。承担药效、毒理学等试验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八条 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提供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标签,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一)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销售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药,应当具有与产品标签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复印资料。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必须具有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农药通用名和商品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名称。
进口农药必须具有中文说明。
第十四条 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而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的。
第十五条 对尚有使用价值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其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有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十六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严禁在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加强对进入市场属于食品的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检测。
第二十条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其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内容一致。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使用农药发生的药害和中毒事故的,应分别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由其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造成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其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应设置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农药的可以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农药,没有产品标签及与之相符的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而未经过检验的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蔬菜、瓜类、果树、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销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量标准的农副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药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