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4:28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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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监管的旅游长效管理机制,现将《规定》所涉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附表)。各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抓住关系全局、具有制度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做好落实工作,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对涉及面宽、内容复杂的基础性建设工程,需要从政策上进行统一、协调的任务可适当延长时间。此项工作任务分解列入省政府督办项目,具体工作由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主要任务
参与单位

省旅游局


研究编制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业性详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提出全省旅行社的总量和区划布局


实行旅行社计分考核制


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
省工商局

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


制定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自律公约及服务标准
相关行业协会

对旅游经营实行税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推荐线路
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经营目录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相关行业协会

出台“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建立全省“一卡通”统一结算系统和行政、税收监管网络
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建设旅游诚信网络系统
省信息产业局

制定和公布旅游经营服务标准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民宗厅、相关行业协会

省工商局
制定海南省开展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
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编制全省旅游客运运力总量年度控制计划
省旅游局

实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计分考核管理
省旅游汽车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车船公司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自律公约和服务标准
省旅游汽车协会

省物价局
完善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公示制度
省旅游局

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
省旅游局

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
省旅游局

制定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
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汽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
省交通厅

省通信管理局
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咨询投诉受理电话


省旅游局

省招商局
制定引进旅行商落户海南的优惠政策
省旅游局

省法制办
制定实行旅游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推进旅游行政执法改革
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省民宗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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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5]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设立并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对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2000元,服役期超过2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二)服役期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25000元,服役期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金10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按下列标准增发功臣荣誉金。但有多项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奖项、标准计发1次荣誉金。
1、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
3、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
4、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四)对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领取补助金外,另增发伤残军人补贴金。二等伤残军人增发一次、性补助金的20%,三等伤残军人增发10%。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及时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当地政府筹集。
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退役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民政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发给《邵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并报当地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但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经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户。
第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其档案保管费用按每人一次性100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应协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好养老保险手续,费用由退役士兵自理。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自谋职业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不符合安置政策的;
(二)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第十一条市辖三区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与市本级同步,且补助标准一致;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规定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相应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饮食服务行业的统一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平等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饮食服务业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所有从事饮食服务业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按行政区域接受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范围包括:
(一)饭店业:饭店、酒家、餐厅、小吃店、小食摊点(包括小食亭、车);
(二)旅店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
(三)冷饮业:冷饮厅、冷饮店(亭);
(四)理发业:理发店、烫发店、美容室、发廊;
(五)照相业:照相馆(部、点)、彩扩、冲卷、洗印、放大及其附设的照相器材店;
(六)洗染业:洗染厂、洗染店、干洗店;
(七)浴池业:浴池、浴室。
第三条 行业管理遵循“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管也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贯彻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一起上的方针,使之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服务方式的饮食服务市场体系。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对饮食服务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网点的布局;
(三)制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规章制度;
(四)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按规定进行技术职称考评工作;
(五)搞好调查研究,组织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六)反映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汇总各项财务统计和其它表报;
(八)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九)搞好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照上述职责规定,负责本县、区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转业和歇业
第五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适应群众消费需要。
(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不同等级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属门市经营的,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配齐财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完善的收支手续和帐目。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所在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向卫生、公安部门申请卫生检验和治安管理登记注册。经检验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三)凭《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属国营、集体企业的还须持计委的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将营业时间报核发《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歇业手续外,并到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服从行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并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企业等级标准装饰房屋,配备服务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所在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和其它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接受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经营者原则上应按所在地域和行业,建立同业小组,进行自我管理和教育。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由市、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荣誉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由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及按有关规定罚款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经营者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必须填写处罚通知单。收到罚款后,必须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经营者,应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前,分别向县、区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