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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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总装备部 国防科工委等


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86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实施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若干个主题和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由科技部总负责并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863计划按领域、主题、课题和子课题分层次管理,同时针对重大高技术问题设立重大专项。
第五条 各领域和主题中的课题以鼓励创新、掌握知识产权、攻克重大关键技术为导向;重大专项以重大系统和工程为核心,以市场、应用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能


第六条 国家863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是国务院批准的863计划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协调863计划的重大问题,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863计划的重要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是863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领域、主题和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决策以及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组建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审批和下达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作为其相关职能单位参与863计划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工作关系,研究处理有关863计划的重要问题。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作为实施领域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领域各主题的管理,并代表组织实施部门与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 863计划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计划在战略层次上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评估。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宏观战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评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顾问组人选在全国遴选,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 领域设领域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咨询、监督和评价。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
(二)对本领域主题的年度计划、课题指南提出咨询审核意见;
(三)对领域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组织评价;
(四)提出对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考核意见。
领域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成员起聘年龄不超过62岁。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主题设立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相关重大专项的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主题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战略目标;
(二)提出本主题年度计划建议;
(三)提出课题招标建议;
(四)组织编制课题指南和课题评审;
(五)提出课题立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建议;
(六)检查本主题课题的执行情况,课题完成后组织验收;
(七)指导相关重大专项总体组工作。
主题专家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组织实施部门选聘。专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兼职成员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主题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的换届,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组)换届选聘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承担计划各主题的公共服务、日常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各管理组织间的工作程序是:主题专家组对课题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提出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报领域办公室审核,经联合办公室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各领域办组织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各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的批复,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第十五条 对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于每年6月份组织进行。主题专家组组长向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报告主题专家组工作情况。每个成员作述职报告。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共同形成对主题专家组及其成员的考核意见,于7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不承担计划的课题。在课题的评标和评审中,出现与主题专家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情况时,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出国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责任者,应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暂时停止专家委(组)成员的职权,并保留本届专家成员身份。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本届专家委(组)身份。长期无法正常履行专家职责者应退出专家组。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组织实施部门编制863计划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主题专家组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新课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主题下一年度计划建议,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进度提出专项下一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
第二十条 主题和重大专项年度计划建议经领域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审核意见,由领域办公室根据咨询审核意见与主题专家组或专项总体专家组共同研究,并做必要调整后,汇总形成本领域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报联合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办公室汇总各领域年度计划,形成863计划年度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主题执行情况总结(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报领域办公室,由领域办公室汇总后形成领域执行情况报告,于12月底前报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主题专家组于每年1月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主题战略研究报告,专家委员会综合后形成领域战略研究报告,于2月底前报领域办公室和联合办公室。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提出本主题战略目标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由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战略目标论证报告,提出招标课题建议和编制课题指南,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组织实施部门审定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计划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落实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不定期发布863计划课题指南、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课题制管理要求,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责任人和课题的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该课题的课题组长,并以合同形式明确课题组长的责任权利。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招标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行。招标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主题专家组提出招标课题和课题经费概算建议;
(二)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三)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五)组织实施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受委托单位承担招标的事务工作;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并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二)主题专家组向未中标单位作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择优委托课题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课题申请方根据课题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主题专家组受理课题申请书,并组织评审;
(三)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和课题经费概算、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建议;
(四)经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一周之内);
(五)经联合办公室会签(3个工作日内),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批准立项;
(六)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拟订密级,并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七)课题责任人负责会同课题依托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八)组织实施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相关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一个月之内);
(九)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课题经费初步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十)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任务合同书;
(十一)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和经费预算批文,在一周内与课题责任人签定服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当同时签定保密协定;
(十二)合同文本一式8份,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各1份、地方科技厅(局)1份、主管部门1份、联合办公室1份、领域办公室1份,主题专家组2份;
(十三)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由主题专家组向课题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 主题专家组与受委托单位根据课题计划进度提出年度拨款计划,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任务合同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主题专家组审批。离岗半年以上者,应由课题责任人提出更换课题组长建议并报主题专家组审批。如果是自然人课题责任人,应终止课题。
第三十三条 课题的执行实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主题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课题进行专业评估。课题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组织实施部门,作为调整课题计划和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家组根据各课题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按照"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课题调整意见。课题调整和处理意见由主题专家组及时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批。涉及经费调整的,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各方均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提出撤销和终止合同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实用价值,或课题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其研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或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合同无法进行;
(五)合同规定的其它需撤销和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课题,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以修改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撤销的课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停拨经费,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主题专家组申请验收。同时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将课题科技档案资料向课题依托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课题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主题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领域办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须按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十条 课题验收后,课题档案资料由受委托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863计划课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应急课题,可以简化课题立项与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程序,但其课题立项必须经过组织实施部门的部务会批准,经费预算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在管理方式上采取总体专家组负责制,总体专家组对专项全权负责。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项的可行性报告,并对任务进行分解;
(二)编制专项总经费预算;
(三)提出专项课题招标或委托承担单位的建议;
(四)编制专项课题指南(草案);
(五)检查专项的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课题的验收;
(六)负责专项的总体集成。
总体专家组根据专项的性质,接受主题专家组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总体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参照主题专家组的选聘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公室与主题专家组负责成立专项总体专家组。
第四十六条 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专项,应成立跨部门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的启动程序为:
(一)总体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
(二)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三)领域办公室组织论证;
(四)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和领域办公室意见经联合办公室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领导审批;
(五)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分解任务,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经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咨询审核后,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批并发布;
(六)重大专项中的课题和子课题的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中的主题专家组的职责由总体专家组承担,领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由主题专家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各课题成果进行总体集成。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监理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聘请了解有关技术、管理经验丰富的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承担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重大专项的进度、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总体专家组可以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对课题提出处理意见:如终止课题的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可以以投资或共同研发的形式参加重大专项的合作,其权利义务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各课题的验收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管理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其它章节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负责向财政部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总预、决算。
第五十五条 计划经费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经费两类。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第五十七条 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十八 条财政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863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投入中企业投入部分,将作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用863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课题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另有约定以外),其维护运转费用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第六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并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计划信息和文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计划信息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各管理机构都应给予高度重视。
第六十八条 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认真填报科技部制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统计表。
第六十九条 各主题应及时将每年新立项课题的课题合同的有关信息、在研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验收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和课题的后续发展信息录入相应数据库。各领域应在每年1月底,将各主题上一年度的上述信息汇总,形成本领域的"863计划课题信息数据库",并制成《领域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报表》,经领域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第七十条 文档材料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各类数据文件的完整齐全。课题涉密文档材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5年内,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每年应就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的进展,以及对所完成的课题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主题专家组提交《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后续发展年度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92]国科发计字38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各组织实施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

领域名称:


主题(重大专项)名称:


所属专题名称:


课题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日

填写要求
一、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
二、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申请书文本采用A4幅面纸,可以自行以同样幅面纸复制,填写内容需打印填入,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
五、专利查新结论及其他附件需与本申请书装订成一册,一并报送;
六、表中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所属部门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



863计划课题验收报告编写大纲
1课题任务合同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
2对课题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3课题任务执行情况综述;
4课题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评述;
5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6课题成果对相关研发工作的开展以及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7课题成果目前的应用、转化情况(包括与用户或企业等的合作状况)及其前景分析;
8课题成果的其他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与评述;
9课题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及经验总结;
10经费使用情况;
11存在的问题。
12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课题主要参加单位、完成人员(见表4.1)
附表4.1

课题主要参加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代码

课题组长、副组长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为本课题工作
时间(人年)〖〗对课题的主要贡献〖〗所在单位

其他主要参加人员


合计人
附表4.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1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子课题决算表

表2子课题编号:子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
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三)协作研究支出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
3.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4.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5.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子课题组长: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决算表
表3课题编号:课题名称:金额单位:千元
科目〖〗
批准预算数〖〗实际发生数〖〗结余数专项经费〖〗其他
渠道〖〗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
合计〖〗专项经费〖〗其他渠道〖〗合计
(1)〖〗(2)〖〗(3)〖〗(4)〖〗(5)〖〗(6)〖〗(7)〖〗(8)〖〗(9)〖〗(10)
一、经费支出
(一)直接费用
1.人员费
(1)高级研究人员
(2)其他研究人员
2.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课题组成员出国考察费用
(2)外国专家费用
4.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会议费
5.修缮费
6.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2.房屋占用费
3.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4.其他间接费用
二、经费来源
1.申请从八六三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2.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
3.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编制人: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

附表4.3

国家863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名细表

所属领域: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课题编号〖〗AA〖〗课题名称

资产登记卡号〖〗固定资产名称〖〗单价〖〗数量〖〗购置使用单位〖〗资产登记部门〖〗 各注

填报单位(盖章):制表人:填报日期:


5预期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前景预测及分析(包括国内外应用或市场现状、潜在用户、市场前景及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影响分析等)
6课题现有工作基础与申请单位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其他所需增添的支撑条件和主要仪器设备(说明用途)
7合作单位任务分工
四、审核意见

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二年月日
2联合申请单位意见

联合申请单位(一)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二)





签章

二年月日
联合申请单位(三)





签章

二年月日
附件:有关专利查新结论
其他附件
附件2:


课题编号:密级:

〖〗〖〗〖〗〖〗A〖〗A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名称:


所属专题:


所属主题/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委托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课题责任人 (乙方):


课题依托单位 (丙方):


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年月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密级经科技部主管部门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后由甲方填写;课题编号由各主题按《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编号办法》要求统一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首次出现时要写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正本八份,可用A3或A4幅面纸复印,用计算机打印填写,用普通订书钉装订,勿用其他装订材料。本合同的"一"至"八"、"十""十二"项若在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四、本合同下的课题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即可包括"课题-子课题"两级。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承担子课题任务的单位就子课题的目标、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分级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本合同课题如涉及多家(包含两家)单位参加,乙方、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前与有关单位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仅委托其它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甲方联系人由课题所属主题的执行秘书担任。
七、合同各方可根据课题具体情况,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协商订立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课题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一栏中,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等国家部门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九、《课题合同信息表》中课题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课题所属学科"、"课题应用行业"、"单位性质"、"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应填内容及代码请查阅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有关代码对照表》;选择
栏目采用在选项的编号上打勾的方式填写,且只选与课题情况最符合的一项;其他各栏的填写要求请查阅863计划网站:《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表说明》
十、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可查阅863计划网站有关内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课题任务合同书


课题委托单位(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法人代表人:科学技术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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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夫妻不能同房是谁之尴尬

杨涛


辍学打工4年后重返校园,带着妻子参加高考,双双考上大学。25岁的蔡建东在打工、结婚之后,再圆大学梦。然而,当这对“打工夫妻”走进大学校园的时候,烦恼却随之而来:身为夫妻,却必须分住在男女生宿舍内。蔡建东为了能和妻子住在一起,已三次向学校递交“同房申请”,但均遭拒绝,因为我国现有的高校管理规定对“本科生、专科生男女生同房”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不能给身为“男女生”的蔡建东夫妇特别待遇。而且,学校也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禁租令”,坚决禁止的蔡建东夫妻到校外租房。(《天府早报》9月12日)
窗明几净共攻书,相视一笑,然后目光又回到课本上,在入睡之前,还可以依在床头讨论,这种蔡建东夫妻俩想象中田园牧歌的大学生活被现实碾的粉碎。这正应验了一句老话:“想像之树是常青的,然而现实却总是灰色的。”看来,蔡建东夫妻还是得各自在学校分配的集体宿舍中度过三年的大学生活。然而,我们要问,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是谁造成呢?
    其实,从根本上讲,这是蔡建东夫妻自身造成的尴尬。在我国,高等教育虽然是付费的教育,并且所出的学费并不低,但是事实上高等教育在目前还是以国家的投入为主,有资料显示,学生所交的费用只占到高校的开支的三分之一。因此,高等教育还是一种公益性的事业,学生还是在享受着国家的公益性的补贴,而这种公益性的投入是有限的,如果一个人过多地享受了这种公共资源,就会影响到其他学生对公共资源的享用,或者许多人都提出相同的要求,国家的财力就根本无法承受,也必然在对教育的其他方面减少投入。拿学生夫妻要求同房而言,他们占了相应的房间,势必也就会影响到其他学生使用房间的减少,而且在“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规定出台和一些地方相继出现大学生结婚的事件后,学生夫妻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果学校都要给予满足,势必就要政府更多追加投入或者在其他方面减少开支,最终影响到教育的总体发展。
     蔡建东夫妻的尴尬表现就在于把这种高等教育完全当作了市场行为,把“求学”当成了“打工”,没有看到国家对教育这种公益性投入毕竟还是要考虑到公平分配和合理支出。尽管南京某大学曾为一对研究生夫妇开设夫妻房,但这不足为例,况且研究生的数量比之本科生、专科生而言毕竟少得多,存在个别调配的可能。因此,蔡建东夫妻在享受国家给予其一定的教育补贴的同时,就不得不要忍受暂时夫妻不能同房的不便,如康定师专校长李能武所说,既然辛辛苦苦考上大学,就安安心心做三年学生,安安心心读三年书好了。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局面的形成未尝不是学校落后管理和教育部的“禁租令”造成的尴尬。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还是停留在老一套的观念。事实上,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学校也应当想到学生夫妻出现的可能,那么学校对于这样的学生,是否既要考虑到无法满足他们同房的现状,也考虑他们是夫妻这种实际情况,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安排一定数量的房间,以低廉的价格,让这些人过过“周末夫妻”的日子。而“禁租令”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而言,严禁学生在外租房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于这种学生夫妻的出现,是否可以事先考虑通融的措施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香港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第216章)
 目录
  
  
  
  
  部 导言
  简称
  释义
  
  部 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其权力
  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委员会之职务
  委员会之权力
  委员会之成员
  委员会之会议
  属下委员会
  委员个人利益之公开
  .职员及顾问之委任
  .委员会之文件
  
  部 财务
  .委员会之资金来源
  .借款之权力
  .款项之投资
  .收支预算
  .帐目、审核及年报
  
  部 一般规定
  .委员会非政府之机构或代理人
  .总督可发出指示
  .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委员之保障
  .限制为广告的目的利用委员会的名称
  .过渡性条文
  
  
  本条例旨在将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制定其职务及权力,规定委
员会之委员
  员毋须对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之行为及遗漏负个人责任,并对有关
事项加以规
  
  〔1977年7月15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委员会”指按照本条例第3条第(1)款成立为法团之消费者委员
会;
  “财政年度”指截至3月31日为止之12个月期间;
  “委员”指委员会之委员。
 第Ⅱ部 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其权力
  3.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1)本条将在本条例开始实施时已存在之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由不时出任该委员会委员之人士组成。
  (2)委员会为永久性之赓续组织及设有团体印章,能提出控诉及被
控诉,并能作出及容许作出其他法团依法可作出及容许作出之所有其他行
为及情事。
  (3)委员会之英文名称为“Consumer Council”。
  4.委员会之职务
  (1)委员会之职务,乃以下开方法保障及促进货品与服务消费者之
利益——
  (a)收集、接受及发布有关货品与服务之资料;
  (b)接受及调查消费者所提出有关货品与服务之投诉,并向彼等提
供意见;
  (c)根据所得之资料而采取其认为适当之行动,包括向政府或任何
公职人员提供意见;
  (d)鼓励商业及专业协会订立业务守则,以节制其所属会员之活动;
  (e)执行总督会同行政局事先批准之其他职务。
  (2)总督可向委员会发出通知书,声明任何货品或服务或任何类别
之货品或服务不属于第(1)款所述之委员会职务范围。
  (3)在本条第(1)款及第5条第(2)款(c)段内“货品及服
务”并不包括——
  (a)由下开机构提供之货品与服务——
  (i)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或
  (ii)附表所列团体;或
  (b)属于第(2)款所指声明标的物之货品及服务。
  (4)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在宪报刊登公告,修订附表。
  5.委员会之权力
  (1)委员会可采取任何合理之必要行动,以执行其职务。
  (2)在不限制第(1)款之一般性原则下,委员会可采取下开措施
以执行其职务——
  (a)以其认为适当之任何方式,获得、保存及处置一切动产及不动
产;
  (b)订立任何契约;
  (c)对货品及服务进行试验及检查以及检查不动产;
  (d)出版,或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分发消费者感兴趣之任何刊物;
  (e)与任何其他人联合或合作进行本条例规定可进行之任何事项,
或赞助任何人进行该事项;
  (f)收取委员会提供之设备或服务之使用费;
  (g)经总督之事先批准,可加入或附属于任何与消费者事务有关之
国际性团体。
  6.委员会之成员
  (1)委员会由下开成员组成——
  (a)主席1名,由总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两年;
  (b)副主席1名,由总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两年;
  (c)委员不超逾20名,全由总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两年。
  (2)主席、副主席及根据第(1)款(c)段获委任之任何其他委
员,于任期届满后可再获委任。
  (3)主席、副主席及根据第(1)款(c)段获委任之任何其他委
员,可随时——
  (a)以书面向总督辞职;或
  (b)由于永久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其他充分理由而遭总督撤职;一经
辞职或撤职,其任期即视作届满论。
  (4)如主席、副主席或根据第(1)款(c)段获委任之任何其他
委员在任何期间内暂时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因其他原因而暂时不能执行职
务,总督可委任其他人士在此期间内代理主席、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之职务,
而该人所具之权利、权力、职责或责任与根据第(1)款获委任者相同。
  (5)(已撤销)
  (6)关于第(3)或第(4)款之规定,如出现任何无能力执行职
务之情事或任何原因是否存在,或无能力执行职务之情事是否属暂时性或
永久性或任何原因是否充分等问题时,总督对此等问题所作之决定即属最
终决定。
  7.委员会之会议
  (1)委员会举行会议之时间及地点,得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如
主席缺席)不时指定。
  (2)下开程序规定适用于委员会之所有会议:在该等规定范围内委
员会可规定其会议程序——
  (a)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法定人数为11名以上之委员;
  (b)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如主席缺席)主持,如两者均缺席或根
据第9条(c)段而丧失资格,出席会议之委员得委任其中一名主持会议;
  (c)所有问题均由出席委员投票决定,以多数票取决;
  (d)如票数相等,主持会议之委员除原有一票外,尚可另投决定性
一票。
  8.属下委员会
  (1)委员会可委任属下委员会,亦可授权其属下委员会行使及执行
其权力及职务,惟授权之权力,不包括在内。
  (2)非属委员会委员之人,可获委任为属下委员会委员。
  (3)除受委员会授权条件所限外,各属下委员会——
  (a)可行使及执行获授之权力及职务,其效力与委员会所行使及执
行者相同;
  (b)得推定为按照授权条件而工作,能提出反证者除外;
  (c)可规定其会议程序。
  9.委员个人利益之公开
  委员会或其任何属下委员会之委员,如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会议所
讨论之任何事项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个人商业利益,而该利益乃高于其身为
公众之一份子所得利益者,则须依从下列规定办理——
  (a)在会议上公开其个人利益之性质;
  (b)公开之事项须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c)如公开个人利益之委员为主持会议者,则须于讨论进行期间暂
停主持之职;
  (d)该委员(包括根据(c)段而暂停主持之职者)须于会议主持
之要求下在讨论进行期间退出会议,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涉及其
个人商业利益事项之任何决议案投票或在确定法定人数时列入计算人数之
内,惟若会议主持另有决定者,则属例外。
  10.职员及顾问之委任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得委任一人为总干事。
  (2)委员会可委任其认为适当之其他职员及在第(4)款规定范围
内,决定有关其薪酬及雇用或委任条件之事宜。
  (3)委员会可以其认为适当之方法及条件雇用技术及专业顾问为委
员会服务。
  (4)关于下列事项,委员会须事先获得总督之批准——
  (a)根据第(1)款之规定而提出之委任及其雇用条件;
  (b)将总干事停职或解雇;
  (c)厘定适用于总干事及所有其他职员或每类职员之薪酬或薪级(包
括津贴及其他金钱上之福利)与雇用条件,以及任何调整。
  (5)委员会之职员,乃按照已根据第(4)款之规定获总督批准,
并适用于该职员之薪酬或薪级或雇用条件而受雇。
  11.委员会之文件
  (1)委员会可制订及签立有助或有利于行使及执行其权力、职务及
职责之所有文件。
  (2)凡在任何文件上加盖委员会印章,均须——
  (a)经委员会通过决议案授权;及
  (b)由任何两名经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就盖用委员会印章事而获一般
性或特别授权之委员,在该文件上签署,以资证实。
  (3)除能提出反证外,凡称经正式签立,并加盖委员会印章之文件,
均视为如是签立之文件。
  (4)任何合约或文件,如由非属法团之人订定或签立,则无须采用
契据形式者,可由任何就该事项获得委员会一般或特别授权之人代表委员
会订立或签立。
 第Ⅲ部 财务
  12.委员会之资金来源
  (1)总督可批准从立法局拨作资助委员会之款项中,将其认为适当
之数额给予委员会。
  (2)委员会之资金来源包括——
  (a)委员会依据第(1)款所收受之所有款项;
  (b)以捐款、缴费、订阅费、租金及利息等形式付予委员会之款项;
  (c)委员会因其职务而收受之所有其他款项及物业,包括累积之收
益。
  13.借款之权力
  在财政司之批准下,委员会可借款或从其他方法集资,并可以其所有
或部分物业作抵押。
  14.款项之投资
  委员会无须即用之一切款项,均须——
  (a)存入财政司在一般性或任何特别情况下认可之任何银行或储蓄
银行之定期存款帐户;
  (b)运用于财政司所批准之其他投资。
  15.收支预算
  委员会须于每一财政年度内通过下一财政年度之收支预算,并于财政
司指定日期之前,将该收支预算连同该委员会下一财政年度之活动方案呈
交总督批准。
  16.帐目、审核及年报
  (1)委员会须保存正确之帐目及有关之记录,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或财政司准许之更长期间内编制结算表,结算表须包括收支帐目
及资产负债表。
  (2)委员会须根据第(3)款委任核数师一名,该核数师有权在任
何时间查阅委员会之所有帐簿、单据及其他财务记录,并在其认为恰当时,
要求供给任何有关上述文件之资料及解释。
  (3)委员会根据第(2)款规定而拟作之委任,须事先获得财政司
之批准。
  (4)核数师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将第(1)款规定之帐目审核,
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5)委员会须于接获核数师就某一财政年度之帐目所作之报告后三
个月内或财政司准许之更长期间内,向总督呈交——
  (a)委员会在该年度内之事务报告书;
  (b)该年度之帐目副本一份;及
  (c)核数师所作之帐目报告书,总督须着令将该等文件提交立法局
省览。
 第Ⅳ部 一般规定
  17.委员会非为政府之机构或代理人
  委员会并非政府之机构或其代理人,不能享有政府之任何地位、豁免
权或特权。
  18.总督可发出指示
  (1)总督如认为为应公众利益所需,可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之规定
而行使及执行其权力、职务及职责等事宜,向委员会发出一般或特别指示。
  (2)凡根据第(1)款所发出之指示,委员会均须遵守。
  19.委员会及其属下委员会委员之保障
  (1)委员会或其任何属下委员会之委员或雇员,均毋须因——
  (a)委员会;或
  (b)委员会之任何属下委员会在忠诚执行职务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
而负上个人责任。
  (2)委员会或其属下委员会之委员及雇员所获得之保障并不影响委
员会因其所作或不作之行为而须负之责任。
  20.限制为广告的目的利用委员会的名称
  (1)未经委员会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刊登或着令刊登任何广告,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及——
  (a)消费者委员会;
  (b)该委员会的任何小组委员会、委员、代理人或雇员;
  (c)委员会作出的,或代表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出版物或检验或统计
报告;及
  (d)任何其他由委员会发表的资料,以褒誉或贬抑任何商品、服务
或不动产,或使任何人产生该等印象。
  (2)任何人违反第(1)款之规定,即属违法,可判罚款十万元。
  (3)在第(1)款内,“广告”指任何以书面写出或以口头读出之字
句,或任何图画或画像,而——
  (a)出现于任何刊物;或
  (b)从任何其他方式引起公众或某类公众注意者。
  21.过渡性条文
  (1)所有授予或属于本条例开始生效时已存在之消费者委员会之任
何种类财产,不论其为动产或不动产,由本条例开始实施之日起均授予或
属于已成法团之委员会,毋须再作保证。
  (2)由本条例开始生效时起,上述之消费者委员会之所有承担及责
任,均转予已成法团之委员会。
  (3)上述之消费者委员会在本条例生效前已开始进行或在其授权下
进行之任何事项,可由已成法团之委员会继续进行及完成。
  (4)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起见,在本条例生效前已获委为上述之消
费者委员会之主席、总干事或委员之人士,从本条例生效时起,即按照其
委任条件成为委员会之主席、总干事或委员。
  (5)纵使第2条内“财政年度”一词之释义另有规定,由本条例生
效日至1978年3月31日止之期间得视为一财政年度。
  (6)根据本条规定移交之财产,均毋须缴付印花税。
 附表〔条例第4条〕
  
  电报局
  电力有限公司
  巴士有限公司
  隧道有限公司
  统营处
  地小轮有限公司
  空运货站有限公司
  商业广播有限公司
  房屋协会
  国际通讯有限公司
  电话有限公司
  电车有限公司
  电力有限公司
  医院管理局
  恭小轮有限公司
  铁路公司
  巴士(1933)有限公司
  铁路有限公司
  呼声电视有限公司
  港隧道有限公司
  w Lantao巴士有限公司
  小轮有限公司
  te’s cairn隧道有限公司
  广播有限公司
  统营处